被告人李某臣,男,1983年7月1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中共党员,系黑龙江省富锦市XX镇XX村村民委员会主任,住该村。
2018年11月20日因涉嫌犯贪污罪被富锦市监察委员会留置,2018年12月21日因涉嫌犯玩忽职守罪被本富锦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富锦市人民检察院以黑富检诉刑诉(201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臣犯玩忽职守罪,于2019年1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富锦市人民检察院指派副检察长于大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臣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量刑建议:对被告人李某臣定罪免处。
经审理查明,2016年至2017年,被告人李某臣在任XX镇XX村村民委员会主任期间,受富锦市二龙山镇政府委托,负责本村玉米和大豆种植者补贴的统计、审核、上报等工作。
李某臣不正确履行职责,未对本村农户申报的地块面积及种植品种进行认真核查,便将种植者补贴统计表上报二龙山镇政府,致使该村村民孙某3等21人虚报玉米或大豆种植面积,套取种植者补贴,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313,032.26元,并引起多名群众多次到富锦市信访办等地上访,产生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被告人李某臣于2018年11月20日在富锦市被监察机关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臣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富锦市监察委员会立案决定书,富锦市二龙山镇人民政府证明,情况说明,富锦市二龙山镇经管中心情况说明,富锦市二龙山镇财政分局证明,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2016-2017年玉米和大豆种植补贴资金的通知,富锦市人民政府、统计局关于2018年农作物播种面积统计规范,富锦市XX镇XX村虚报玉米和大豆种植补贴明细,富锦市XX镇XX村虚报玉米和大豆补贴资金发放信息表、补贴清册,富锦市XX镇XX村虚报玉米和大豆种植银行流水,富锦市监委扣押决定书、扣押款物文件清单、返还资金凭证,富锦市二龙山镇人民政府、富锦市信访局、富锦市农村合作经济管理局出具的证明,富锦市监察委员会出具的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证人王某1、齐某、刘某、朱某、张某1、秦某、孙某1、高某、孙某2、常某、孙某3、王某2、吕某、张某2、栗建武等的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臣身为村委会主任,受政府委托从事粮食补贴的统计、审核、上报工作,属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被告人李某臣不正确行使职权,玩忽职守,致使国家财产遭受重大损失,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其行为构成玩忽职守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臣犯玩忽职守罪罪名成立。
被告人李某臣犯罪情节轻微,有坦白情节,对其可免予刑事处罚。
公诉机关量刑建议合法适中,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 第一款 、第九十三条 第二款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三十七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臣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2018年11月20日因涉嫌犯贪污罪被富锦市监察委员会留置,2018年12月21日因涉嫌犯玩忽职守罪被本富锦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富锦市人民检察院以黑富检诉刑诉(201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臣犯玩忽职守罪,于2019年1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富锦市人民检察院指派副检察长于大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臣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量刑建议:对被告人李某臣定罪免处。
经审理查明,2016年至2017年,被告人李某臣在任XX镇XX村村民委员会主任期间,受富锦市二龙山镇政府委托,负责本村玉米和大豆种植者补贴的统计、审核、上报等工作。
李某臣不正确履行职责,未对本村农户申报的地块面积及种植品种进行认真核查,便将种植者补贴统计表上报二龙山镇政府,致使该村村民孙某3等21人虚报玉米或大豆种植面积,套取种植者补贴,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313,032.26元,并引起多名群众多次到富锦市信访办等地上访,产生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被告人李某臣于2018年11月20日在富锦市被监察机关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臣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富锦市监察委员会立案决定书,富锦市二龙山镇人民政府证明,情况说明,富锦市二龙山镇经管中心情况说明,富锦市二龙山镇财政分局证明,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2016-2017年玉米和大豆种植补贴资金的通知,富锦市人民政府、统计局关于2018年农作物播种面积统计规范,富锦市XX镇XX村虚报玉米和大豆种植补贴明细,富锦市XX镇XX村虚报玉米和大豆补贴资金发放信息表、补贴清册,富锦市XX镇XX村虚报玉米和大豆种植银行流水,富锦市监委扣押决定书、扣押款物文件清单、返还资金凭证,富锦市二龙山镇人民政府、富锦市信访局、富锦市农村合作经济管理局出具的证明,富锦市监察委员会出具的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证人王某1、齐某、刘某、朱某、张某1、秦某、孙某1、高某、孙某2、常某、孙某3、王某2、吕某、张某2、栗建武等的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臣身为村委会主任,受政府委托从事粮食补贴的统计、审核、上报工作,属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被告人李某臣不正确行使职权,玩忽职守,致使国家财产遭受重大损失,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其行为构成玩忽职守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臣犯玩忽职守罪罪名成立。
被告人李某臣犯罪情节轻微,有坦白情节,对其可免予刑事处罚。
公诉机关量刑建议合法适中,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 第一款 、第九十三条 第二款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三十七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臣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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