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0)邓刑初字第253号
公诉机关邓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雷某,男,邓州市人民检察院以邓检刑诉(2010)3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雷某犯玩忽职守罪,于2010年7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被告人雷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邓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10月8日以后,邓州市xx镇村镇建设发展中心职工雷某分包xx镇南片工作,雷某在任该片负责人期间,不认真履行职责,不按照有关规定对辖区内无资质、无工匠证的施工队承揽工程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违规建筑行为查处不力。
2009年11月26日下午,无资质、无工匠证的施工队在给该辖区宋××家建房过程中,违规建筑,导致房屋倒塌,造成工人一死四伤的严重后果。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李××、林××、杨×、景××、王××、郑××证言,村镇建房许可证、邓州市xx镇村镇建设发展中心“情况说明”、邓州市公安局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被告人雷某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任职期间,不能正确行使国家和人民赋予的职权,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
邓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雷某犯玩忽职守罪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
被告人雷某犯罪情节轻微,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三十七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雷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刑事判决书
(2010)邓刑初字第253号
公诉机关邓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雷某,男,邓州市人民检察院以邓检刑诉(2010)3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雷某犯玩忽职守罪,于2010年7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被告人雷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邓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10月8日以后,邓州市xx镇村镇建设发展中心职工雷某分包xx镇南片工作,雷某在任该片负责人期间,不认真履行职责,不按照有关规定对辖区内无资质、无工匠证的施工队承揽工程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违规建筑行为查处不力。
2009年11月26日下午,无资质、无工匠证的施工队在给该辖区宋××家建房过程中,违规建筑,导致房屋倒塌,造成工人一死四伤的严重后果。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李××、林××、杨×、景××、王××、郑××证言,村镇建房许可证、邓州市xx镇村镇建设发展中心“情况说明”、邓州市公安局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被告人雷某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任职期间,不能正确行使国家和人民赋予的职权,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
邓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雷某犯玩忽职守罪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
被告人雷某犯罪情节轻微,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三十七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雷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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