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刘某某,男,1968年6月25日出生于陕西省某县,公民身份号码:61252XXXX8********,汉族,大专文化,农民,经常居所:某县,经常住所:某县,2016年9月26日至2017年1月7日任某县XX镇XX区域敬老院院长,因涉嫌犯玩忽职守罪于2017年3月30日被取保候审,2018年10月23日被监视居住。
某县人民检察院以柞检刑检刑诉(2018)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玩忽职守罪,于2019年1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某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温江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某及其辩护人舒泽林到庭参加了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刘某某自2012年9月起在某县XX镇XX区域敬老院工作,2016年9月26日被X镇人民政府任命为XX区域敬老院院长,全面负责XX区域敬老院安全管理与服务工作。
被告人刘某某在日常管理中,曾多次发现五保老人王成使用自制火炉在房间内用煤火取暖,虽口头制止过,但对此安全隐患未采取有效措施加以防范,也未认真落实每日巡查、24小时值班等制度。
2017年1月5日,被告人刘某某在未履行请假手续的情况下,前往某县人民医院看病。
当日下午14时许,该敬老院工作人员发现住在同一房间里外套间的两名五保老人王成、何均喜躺在房间床上,呼叫无反应,王成的床边有一个自制火炉,内有未烬的燃物,遂联系X镇卫生院医生周某某。
周某某对王成、何均喜诊断发现二人身体冰凉、瞳孔散大无反应,认为二人已死亡多时。
经司法鉴定,王成、何均喜均系一氧化碳中毒死亡。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郭某某、李某某、许某某、周某某等人的证言,书证受案登记表、X镇政府任命文件、敬老院安全管理服务目标责任书、无犯罪记录证明、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根据被告人刘某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危害结果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 第一款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和第三款、第七十六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某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二年。
某县人民检察院以柞检刑检刑诉(2018)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玩忽职守罪,于2019年1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某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温江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某及其辩护人舒泽林到庭参加了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刘某某自2012年9月起在某县XX镇XX区域敬老院工作,2016年9月26日被X镇人民政府任命为XX区域敬老院院长,全面负责XX区域敬老院安全管理与服务工作。
被告人刘某某在日常管理中,曾多次发现五保老人王成使用自制火炉在房间内用煤火取暖,虽口头制止过,但对此安全隐患未采取有效措施加以防范,也未认真落实每日巡查、24小时值班等制度。
2017年1月5日,被告人刘某某在未履行请假手续的情况下,前往某县人民医院看病。
当日下午14时许,该敬老院工作人员发现住在同一房间里外套间的两名五保老人王成、何均喜躺在房间床上,呼叫无反应,王成的床边有一个自制火炉,内有未烬的燃物,遂联系X镇卫生院医生周某某。
周某某对王成、何均喜诊断发现二人身体冰凉、瞳孔散大无反应,认为二人已死亡多时。
经司法鉴定,王成、何均喜均系一氧化碳中毒死亡。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郭某某、李某某、许某某、周某某等人的证言,书证受案登记表、X镇政府任命文件、敬老院安全管理服务目标责任书、无犯罪记录证明、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根据被告人刘某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危害结果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 第一款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和第三款、第七十六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某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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