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泉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阳城检刑刑诉〔2018〕41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303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山西省阳泉市**村**小区**号楼**单元**号。2012年8月因犯寻衅滋事罪被阳泉市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4年3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7年10月18日被阳泉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2017年11月20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阳泉市看守所。
被告人白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311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职业,住山西阳泉市郊区**镇**小区**号楼**单元**号。2017年10月22日被阳泉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2017年11月20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阳泉市看守所。
被告人王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311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山西省阳泉市郊区**村**号楼**单元**号。2014年8月因赌博被阳泉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决定行政罚款500元,2015年6月因吸食毒品被阳泉市公安局郊区分局行政拘留15日。2017年10月22日被阳泉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2017年11月20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阳泉市看守所。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311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山西省阳泉市开发区**号楼**单元**号。2017年10月18日被阳泉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2017年11月20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阳泉市看守所。
本案由阳泉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白某某、王某甲、杨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移送本院审查起诉。经审查查明:
一、贩卖毒品部分
2017年6月间,被告人高某某经“小雪”(另案处理)联系,在本市开发区天峰快捷酒店附近贩卖给吸毒人员杨某某冰毒一小包,杨某某付给“小雪”毒资300元。
2017年6、7月间,被告人高某某在本市矿区二矿东四尺附近贩卖给吸毒人员杨某某冰毒一小包,收取毒资200元。
2017年10月10日左右的一天下午,被告人高某某在本市矿区二矿**小区卖给吸毒人员王某乙冰毒一小包,收取毒资200元。
2017年10月17日下午,被告人高某某在本市矿区农家乐饭店对面马路边卖给吸毒人员张某某冰毒0.5克,后收取张某某微信转账500元。
2017年10月5、6日间,被告人白某某得到5克冰毒后联系被告人王某甲帮其出售,当月8日晚,白某某与被告人杨某某联系后,杨某某与高某某联系确定高某某购买该毒品。王某甲到白某某居住的本市郊区**小区拿到冰毒后,到本市郊区李家庄村见到杨某某,杨某某即与高某某联系,在接收到高某某微信转账的1150元后当即支付给王某甲,王某甲将该毒品交给杨某某,王某甲收到毒资后以微信转账支付给白某某1000元,杨某某到本市郊区甘河村高某某家中,将该5克冰毒交付给高某某。
2017年10月18日,阳泉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大连街民警对被告人高某某住所进行搜查,查获疑似毒品一小包,经称重计0.2克。经阳泉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二、容留他人吸毒部分
2017年8月至10月间,被告人高某某在其位于本市郊区甘河村**小区**号楼**单元**号家中,四次容留吸毒人员杨某某吸食冰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及辨认笔录、搜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白某某、王某甲、杨某某向他人贩卖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毒品,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之规定,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某四次容留吸毒人员在其住所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某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被告人高某某2014年3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将被告人高某某、白某某、王某甲、杨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弓鸿馨
2018年2月8日(来源: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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