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靖检诉刑诉〔2018〕64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627197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福建省南靖县,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南靖县,现住福建省南靖县**镇**村**号。曾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01年3月23日被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5月17日被南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0经本院批准,同日由南靖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蔡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600197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福建省漳州市,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州市,现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路**号**花园**室。曾因吸食毒品,于2014年12月4日被漳州市公安局芗城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2000元、强制隔离戒毒两年;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5月17日被南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南靖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蔡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8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自2017年9月18日至2017年10月3日、自2017年11月30日至2017年12月15日);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二次(自2017年9月30日至2017年10月30日、自2017年12月15日至2018年1月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贩卖毒品罪
(一)2017年5月份期间,被告人王某甲先后三次向吴某甲(另案处理)购买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后贩卖给吸毒人员吴某乙,共19.3克计2900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7年5月1日20时许,被告人王某甲在南靖县三卞村向吴某乙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10克计1500元。
2.2017年5月7日22时许,被告人王某甲在南靖县山城镇三卞加油站向吴某乙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5.3克计800元。
3.2017年5月12日21时许,被告人王某甲在南靖县山城镇三卞加油站向吴某乙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4克计600元。
(二)2017年4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蔡某某向他人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后在南靖县大庙口贩卖给吸毒人员谢某某一次,共1克计100元。
二、容留他人吸毒罪
2017年2月至5月16日期间,被告人王某甲先后五次容留王某乙、蔡某某在其位于福建省南靖县山城镇**村**号一楼的卧室内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具体情况如下:
1.2017年2月份期间,被告人王某甲容留王某乙在其家中一楼的卧室内吸食甲基苯丙胺一次。
2.2017年3月份期间,被告人王某甲容留王某乙在其家中一楼的卧室内吸食甲基苯丙胺二次。
3.2017年4月份期间,被告人王某甲容留王某乙在其家中一楼的卧室内吸食甲基苯丙胺一次。
4.2017年5月16日晚,被告人王某甲容留蔡某某、王某乙在其家中一楼的卧室内吸食甲基苯丙胺,至次日凌晨1时许,被南靖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抓获,现场还查扣到毒品甲基苯丙胺合计3.6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截图、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南靖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谢某某、吴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甲、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漳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报告;5.提取笔录、扣押笔录、称量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尿液提取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违反毒品管理法规,多次向他人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累计19.3克,且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款、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以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蔡某某违法毒品管理法规,向他人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一次计1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款之规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靖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胡妮君
代理检察员 周维娜
2018年2月9日(来源: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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