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闽清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梅检公诉刑诉〔2018〕64号
被告人方某某,女,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4301996********,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地江西省彭泽县**小区,现暂住闽清县**街。因吸食毒品,于2016年10月22日被福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决定行政拘留15日;因吸食毒品,于2017年6月20日被闽清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15日;因吸食毒品,于2017年12月11日被闽清县公安局抓获,次日被闽清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15日及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12月27日被闽清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月25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闽清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闽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8年3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2018年4月25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月至12月初期间,被告人方某某在其租住的闽清县**公寓**街基督教堂附近一民房一楼处先后9次容留吸毒人员刘某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到案后,被告人方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其他被告人,且经查证属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闽清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福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材料;
2.证人证言:证人许某某、刘某某证言及辨认笔录;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方某某供述及辨认笔录;
4.鉴定意见:尤溪县公安局吸毒现场检测笔录、现场检测报告书和检测现场照片、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闽清县公安局现场检测报告书和检测现场照片、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福州市强制隔离戒毒所暂不予收押通知书、吸毒成瘾严重认定书、行政处罚告知笔录;
5.其他证明材料:到案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某二年内多次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方某某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方某某能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其他被告人,且经查证属实,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属立功,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方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人民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闽清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张群
2018年4月25日(来源: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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