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泉丰检公诉刑诉〔2018〕115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3221982********,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五河县,住安徽省五河县**镇**村**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7年2月17日被泉州市公安局丰泽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日被泉州市公安局丰泽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许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3221992********,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五河县,住安徽省五河县**镇**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7年2月17日被泉州市公安局丰泽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7日被泉州市公安局丰泽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马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8211990********,汉族,初中,务工,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长汀县,住福建省长汀县**镇**村塘**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7年2月17日被泉州市公安局丰泽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7日被泉州市公安局丰泽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泉州市公安局丰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许某某、马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8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3月2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2018年4月3日至2018年4月17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2月16日21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驾驶闽-CG***J小车载被告人许某某在本区宝洲路遇到欠其借款8.3万元的担保人即被害人林某某,张即电话纠集被告人马某某及薛某某、白某某(均另案处理)到现场,让被害人林某某电话联系借款人林某甲索要欠款,三人同时朝被害人林某某面部、身上拳打脚踢,在林电话联系借款人林某甲未果的情况下,被告人张某某、许某某欲强行推搡被害人林某某上车遭拒后,三人再次殴打被害人林某某,并强行推林上车,并将林带至本区江滨路晋江大桥下,逼迫被害人林某某签写一张借款人为林某某欠款8.3万元的借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林某某脸部、颈部多处皮肤挫、擦伤,系轻微伤。案发后,被害人林某某朋友林某乙报警,公安机关经侦查后发现被告人张某某等人涉嫌非法拘禁被害人林某某,即要求张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当晚22时许,三被告人带被害人林某某到泉州市公安局泉秀派出所接受调查,并主动供认了上述犯罪事实。2017年2月底,三被告人赔偿了因非法拘禁造成被害人林某某伤害的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说明、户籍证明等书证;
2. 被告人张某某、许某某、马某某供述和辩解;
3. 被害人林某某陈述;
4. 证人林某乙证言;
5. 泉州市公安局丰泽分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等鉴定意见;
6. 被害人林某某辨认被告人张某某、许某某、马某某的辨认笔录;
7. 监控录像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许某某、马某某合伙为索取债务,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并具有殴打他人情节,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三被告人经公安机关传讯后,能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自己的全部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分别判处。
此致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加华
2018年4月10日(来源: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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