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王某某,男,1985年8月15日出生于浙江省临海市,汉族。
辩护人杨某某、韩某某,河南地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安阳县人民检察院以安县检刑诉(2014)2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非法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于2014年6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由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管辖。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安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刘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及其辩护人杨某某、韩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安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3月至9月,被告人王某某伪造多枚税务机关印章和公司印章,通过郝某某为他人虚开普通发票66份,发票金额合计2853299.2元。
直接为他人虚开发票发票31张,发票金额合计2564892.26元。
发票金额共计5418191.46元。
其中通过郝某某为他人虚开的有:
1、以安阳市盛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名义,为胡某某往安阳宾馆虚开普通发票一张,发票日期20130830,发票代码141001120043,发票号码19531266,发票金额1770元。
2、以安阳市盛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名义,为胡某某往安阳宾馆虚开普通发票一张,发票日期20130830,发票代码141001120043,发票号码19531265,发票金额27916.7元。
3、以安阳红旗家具有限公司的名义,为代某某往安阳市龙安区法院虚开普通发票一张,发票日期20130825,发票代码141001220043,发票号码05078835,发票金额82920元。
4、以安阳红旗家具有限公司的名义,为代某某往安阳市龙安区司法局虚开普通发票一张,发票日期20130825,发票代码141001220043,发票号码05078837,发票金额66080元。
5、以安阳红旗家具有限公司的名义,为代某某往安阳市区民兵军事训练中心虚开普通发票一张,发票日期20130712,发票代码141001220043,发票号码05078833,发票金额450580元。
6、以安阳红旗家具有限公司的名义,为代某某往安阳幼儿师范学校虚开普通发票一张,发票日期20130826,发票代码141001220043,发票号码05078840,发票金额95700元。
7、以安阳红旗家具有限公司的名义,为代某某往安阳市龙安区龙泉镇中心小学虚开普通发票一张,发票日期20130826,发票代码141001220043,发票号码05078838,发票金额37150元。
8、以安阳红旗家具有限公司的名义,为代某某往安阳市刘家庄小学虚开普通发票一张,发票日期20130829,发票代码141001220043,发票号码05078841,发票金额62780元。
9、以安阳红旗家具有限公司的名义,为代某某往安阳市刘家庄小学虚开普通发票一张,发票日期20130829,发票代码141001220043,发票号码05078842,发票金额27240元。
10、以安阳红旗家具有限公司的名义,为代某某往沙钢集团安阳永兴钢铁有限公司虚开普通发票一张,发票日期20130904,发票代码141001220043,发票号码05078843,发票金额20580元。
11、以安阳红旗家具有限公司的名义,为代某某往安阳市万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虚开普通发票一张,发票日期20130923,发票代码141001220043,发票号码05078844,发票金额102550元。
12、以安阳红旗家具有限公司的名义,为代某某往安阳工学院虚开普通发票一张,发票日期20130825,发票代码141001220043,发票号码05078836,发票金额113150元。
13、以郑州丹尼斯百货有限公司文峰分公司的名义,为李某往安阳师范学院虚开普通发票一张,发票日期20130502,发票代码141001040023,发票号码02524749,发票金额3000元。
14、以郑州丹尼斯百货有限公司文峰分公司的名义,为李某往安阳师范学院虚开普通发票一张,发票日期20130502,发票代码141001040023,发票号码02524750,发票金额3000元。
15、以郑州丹尼斯百货有限公司文峰分公司的名义,为李某往安阳师范学院虚开普通发票一张,发票日期20130510,发票代码141001040023,发票号码02524814,发票金额3000元。
16、以郑州丹尼斯百货有限公司文峰分公司的名义,为李某往安阳师范学院虚开普通发票一张,发票日期20130512,发票代码141001040023,发票号码02524815,发票金额3000元。
17、以郑州丹尼斯百货有限公司文峰分公司的名义,为李某往安阳师范学院虚开普通发票一张,发票日期20130514,发票代码141001040023,发票号码02524816,发票金额3000元。
18、以郑州丹尼斯百货有限公司文峰分公司的名义,为李某往安阳师范学院虚开普通发票一张,发票日期20130517,发票代码141001040023,发票号码02524817,发票金额3000元。
19、以郑州丹尼斯百货有限公司文峰分公司的名义,为李某往安阳市国资委虚开普通发票一张,发票日期20130607,发票代码141001040023,发票号码02524831,发票金额500元。
20、以安阳市龙安区信达汽车修理中心的名义,为安阳市龙安区信达汽车修理中心(范某某)往中国华水水电开发总公司南水北调安阳段七标段项目经理部虚开普通发票一张,发票日期20130819,发票代码141001220043,发票号码20569749,发票金额7800元。
21、以安阳市龙安区信达汽车修理中心的名义,为安阳市龙安区信达汽车修理中心(范某某)往安阳市驰华商贸有限公司虚开普通发票一张,发票日期20130422,发票代码141001220043,发票号码20557515,发票金额5000元。
22、以安阳市龙安区信达汽车修理中心的名义,为安阳市龙安区信达汽车修理中心(范某某)往安阳市龙安区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小组办公室虚开普通发票一张,发票日期20130527,发票代码141001220043,发票号码20557516,发票金额6140元。
23、以安阳市龙安区信达汽车修理中心的名义,为安阳市龙安区信达汽车修理中心(范某某)往殷商派出所虚开普通发票一张,发票日期20130506,发票代码141001220043,发票号码20557516,发票金额27960元。
24、以安阳市龙安区信达汽车修理中心的名义,为安阳市龙安区信达汽车修理中心(范某某)往殷商派出所虚开普通发票一张,发票日期20130624,发票代码141001220043,发票号码20569749,发票金额24815元。
25、以安阳市龙安区信达汽车修理中心的名义,为安阳市龙安区信达汽车修理中心(范某某)往人保财险安阳分公司虚开普通发票一张,发票日期20130821,发票代码141001120043,发票号码20571695,发票金额9975元。
26、以安阳市龙安区信达汽车修理中心的名义,为安阳市龙安区信达汽车修理中心(范某某)往河南省安阳至南乐高速公路有限公司虚开普通发票一张,发票金额55600元。
27、以安阳市龙安区信达汽车修理中心的名义,为安阳市龙安区信达汽车修理中心(范某某)往人保财险安阳分公司虚开普通发票一张,发票金额5000元。
28、以安阳市龙安区信达汽车修理中心的名义,为安阳市龙安区信达汽车修理中心(范某某)往人保财险安阳分公司虚开普通发票一张,发票金额33125元。
29、以安阳市龙安区信达汽车修理中心的名义,为安阳市龙安区信达汽车修理中心(范某某)往豫EAY866虚开普通发票一张,发票金额1894元。
30、以安阳市龙安区信达汽车修理中心的名义,为安阳市龙安区信达汽车修理中心(范某某)往新乡车务段装卸管理中心虚开普通发票一张,发票金额21000元。
31、以安阳市龙安区信达汽车修理中心的名义,为安阳市龙安区信达汽车修理中心(范某某)往新乡车务段装卸管理中心虚开普通发票一张,发票金额23658元。
32、以安阳市龙安区信达汽车修理中心的名义,为安阳市龙安区信达汽车修理中心(李某某)往新乡车务段虚开普通发票一张,发票日期20130910,发票代码141001220043,发票号码20571695,发票金额12900元。
33、以安阳市龙安区信达汽车修理中心的名义,为安阳市龙安区信达汽车修理中心(李某某)往豫EBX201虚开普通发票一张,发票日期20130802,发票代码141001220043,发票号码20557516,发票金额22105元。
34、以安阳市龙安区信达汽车修理中心的名义,为安阳市龙安区信达汽车修理中心(李某某)往豫EB8850虚开普通发票一张,发票日期20130802,发票代码141001220043,发票号码20557515,发票金额4000元。
35、以安阳市龙安区国家税务局代开发票专用章41059400(安阳市建煤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的名义,为柴某某往安阳市地区医院虚开普通发票一张,发票日期20130717,发票代码141001020033,发票号码01545567,发票金额47200元。
36、以安阳市龙安区国家税务局代开发票专用章41059400(安阳市建煤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的名义,为柴某某往安阳市地区医院虚开普通发票一张,发票日期20130716,发票代码141001020033,发票号码01545559,发票金额47200元。
37、以安阳市龙安区国家税务局代开发票专用章41059400(安阳市建煤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的名义,为柴某某往安阳市地区医院虚开普通发票一张,发票日期20130719,发票代码141001020033,发票号码01545588,发票金额35341元。
38、以安阳市龙安区国家税务局代开发票专用章41059400(安阳市建煤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的名义,为柴某某往安阳市地区医院虚开普通发票一张,发票日期20130718,发票代码141001020033,发票号码01545572,发票金额47200元。
39、以安阳市盛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名义,为张某乙往安阳市凤凰岭古园管理处虚开普通发票一张,发票日期20130422,发票代码141001120043,发票号码19531230,发票金额18800元。
40、以安阳市龙安区庆峰商贸行的名义,为代某某往育新石料场虚开普通发票一张,发票日期20130716,发票代码141001220043,发票号码05079693,发票金额12400元。
41、以安阳市龙安区庆峰商贸行的名义,为代某某往安阳市劳教所虚开普通发票一张,发票日期20130716,发票代码141001220043,发票号码05079694,发票金额7200元。
42、以安阳飞鹰宾馆有限公司的名义,为代某某往安阳市工商局经济检查支队虚开普通发票一张,发票日期20130625,发票代码241001070011,发票号码01054258,发票金额35280元。
43、以飞鹰酒店的名义,为代某某往安阳市信用担保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虚开普通发票一张,发票金额7000元。
44、以安阳市鼎丰酒水有限公司的名义,为代某某往宜宾五粮液销售有限责任公司虚开普通发票一张,发票金额158175元。
45、以安阳市龙安区兴龙花木专业合作社的名义,李某甲往安阳市固体废物处理处置管理站虚开普通发票一张,发票日期20130528,发票代码141001120043,发票号码03448807,发票金额25000元。
46、以河南煤炭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名义,为朱某往安阳市看守所虚开普通发票一张,发票日期20130527,发票代码241001070011,发票号码2123711,发票金额66586.6元。
47、以河南煤炭建设集团的限责任公司的名义,为朱某往安阳市看守所虚开普通发票一张,发票日期20130701,发票代码241001070011,发票号码2123717,发票金额105792元。
48、以安阳市天宇广告有限责任公司的名义,为赵某某往安阳市龙安区龙泉镇政府虚开普通发票一张,发票日期20130722,发票代码241001070011,发票号码01045918,发票金额35000元。
49、以安阳市龙安区兴龙花木专业合作社的名义,为张某某往安阳县职业中专虚开普通发票一张,发票日期20130527,发票代码141001120043,发票号码03448806,发票金额4700元。
50、以安阳市龙安区兴龙花木专业合作社的名义,为张某某往安阳县职业中专虚开普通发票一张,发票日期20130528,发票代码141001120043,发票号码03448810,发票金额4940元。
51、以安阳市龙安区兴龙花木专业合作社的名义,为张某某往安阳县职业中专虚开普通发票一张,发票日期20130613,发票代码141001120043,发票号码03448808,发票金额4960元。
52、以内黄县鑫源物资销售处的名义,为申某某往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垣支行虚开普通发票一张,发票日期20130923,发票代码141001320043,发票号码02363204,发票金额141338.4元。
53、以河南煤炭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名义,为申某某往长垣职专虚开普通发票一张,发票日期20130411,发票代码241001070011,发票号码02123713,发票金额5325元。
54、为申某某往长垣县人民医院虚开普通发票一张,发票金额53602.5元。
55、以安阳市龙安区庆峰商贸行的名义,为刘某某往河北省磁县承先焦化有限公司虚开普通发票一张,发票日期20130624,发票代码141001220043,发票号码05079695,发票金额10000元。
56、以郑州丹尼斯百货有限公司安阳文峰分公司的名义,为秦百恒往河南安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虚开普通发票一张,发票日期20130918,发票代码141001040023,发票号码02524943,发票金额9000元。
57、以郑州丹尼斯百货有限公司安阳文峰分公司的名义,为秦百恒往河南安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虚开普通发票一张,发票日期20130920,发票代码141001040023,发票号码02524947,发票金额6388元。
58、以郑州丹尼斯百货有限公司安阳文峰分公司的名义,为秦百恒往河南安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虚开普通发票一张,发票日期20130918,发票代码141001040023,发票号码02524946,发票金额9000元。
59、以郑州丹尼斯百货有限公司安阳文峰分公司的名义,为秦百恒往河南安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虚开普通发票一张,发票日期20130918,发票代码141001040023,发票号码02524945,发票金额9000元。
60、以安阳市龙安区宏达机械厂的名义,为张某丙往龙口矿业集团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虚开普通发票一张,发票日期20130701,发票代码141001220043,发票号码05079976,发票金额53000元。
61、以安阳市龙安区宏达机械厂的名义,为张某丙往中国水利水电第一工程局有限公司虚开普通发票一张,发票日期20130504,发票代码141001220043,发票号码05079977,发票金额323000元。
62、以内黄县鑫源物资销售处的名义,为刘某某往濮阳市泰普胶粘制品有限公司虚开普通发票一张,发票日期20130912,发票代码141001320043,发票号码02363203,发票金额175000元。
63、以安阳市龙安区兴龙花木专业合作社的名义,为杨某某往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分行虚开普通发票一张,发票日期20130819,发票代码141001120043,发票号码03448814,发票金额8900元。
64、以安阳市龙安区兴龙花木专业合作社的名义,为李某丙往中国农业科学院棉花研究所虚开普通发票一张,发票日期201030614,发票代码141001120043,发票号码03448811,发票金额10342元。
65、以安阳市龙安区兴龙花木专业合作社的名义,为李某丙往中国农业科学院棉花研究所虚开普通发票一张,发票日期20130827,发票代码141001120043,发票号码03448817,发票金额4160元。
66、以安阳市龙安区兴龙花木专业合作社的名义,为李某丙往中国农业科学院棉花研究所虚开普通发票一张,发票日期20130827,发票代码141001120043,发票号码03448816,发票金额4580元。
被告人王某某直接为他人虚开的有:
1、以安阳市龙安区国家税务局代开的名义,为华某某往安阳市人民检察院虚开普通发票一张,发票日期20130923,发票代码141001020033,发票号码01555516,发票金额3850元。
2、以安阳市地方税务局建筑业发票服务大厅(安阳市北关区盛源防水材料销售部)的名义,为华某某往安丰热电小学虚开普通发票一张,发票日期20130823,发票代码241001110060,发票号码00701346,发票金额9504元。
3、以安阳市龙安区国家税务局代开(安阳市亿隆广告文化有限公司)的名义,为李某丁往安阳广播电视网络总台虚开普通发票一张,发票日期20130909,发票代码141001020033,发票号码01555511,发票金额6940元。
4、以安阳市龙安区国家税务局代开(安阳市亿隆广告文化有限公司)的名义,为李某丁往安阳广播电视网络总台虚开普通发票一张,发票日期20130927,发票代码141001020033,发票号码01516083,发票金额15200元。
5、以安阳市龙安国税局代开(安阳市文峰区东关华宇雕刻经营部)的名义,为马某某往安阳新华富置业有限公司虚开普通发票一张,发票日期20130827,发票代码141001020033,发票号码01555490,发票金额7234元。
6、以安阳市龙安国税局代开(安阳市文峰区东关华宇雕刻经营部)的名义,为马某某往安阳新华富置业有限公司虚开普通发票一张,发票日期20130729,发票代码141001020033,发票号码01555249,发票金额42698.4元。
7、以安阳市龙安国税局代开(安阳市文峰区东关华宇雕刻经营部)的名义,为马某某往安阳新华富置业有限公司虚开普通发票一张,发票日期20130723,发票代码141001020033,发票号码01555248,发票金额7437元。
8、以安阳市龙安国税局代开(安阳市文峰区东关华宇雕刻经营部)的名义,为马某某往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分行虚开普通发票一张,发票日期20130812,发票代码141001020033,发票号码01555484,发票金额4900元。
9、以安阳市万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的名义,为王某某往山西杏花村汾酒销售有限公司虚开普通发票一张,发票日期20130719,发票代码241001070011,发票号码01051623,发票金额65400元。
10、以安阳市万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的名义,为王某某往山西杏花村汾酒销售有限公司虚开普通发票一张,发票日期20130719,发票代码241001070011,发票号码01053638,发票金额92000元。
11、以安阳市万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的名义,为王某某往山西杏花村汾酒销售有限公司虚开普通发票一张,发票日期20130719,发票代码241001070011,发票号码01053637,发票金额202000元。
12、为王某某往亳州古井销售公司虚开普通发票一张,发票金额6205元。
13、为王某某往亳州古井销售公司虚开普通发票一张,发票金额13986元。
14、为王某某往亳州古井销售公司虚开普通发票一张,发票金额7798元。
15、以河南省新乡市地方税务局发票管理局(延津县石婆固付胜路基维护工程队)的名义,为陈某某往郑州铁路局郑州北建筑段虚开普通发票一张,发票日期20130823,发票代码241001010060,发票号码00279858,发票金额85500元。
16、以河南省新乡市地方税务局发票管理局(延津县石婆固付胜路基维护工程队)的名义,为陈某某往郑州铁路局郑州北建筑段虚开普通发票一张,发票日期20130823,发票代码241001010060,发票号码00279859,发票金额46150元。
17、以河南省新乡市地方税务局发票管理局(延津县石婆固付胜路基维护工程队)的名义,为陈某某往郑州铁路局郑州北建筑段虚开普通发票一张,发票日期20130923,发票代码241001110060,发票号码00066075,发票金额184300元。
18、以河南省新乡市地方税务局发票管理局(延津县石婆固付胜路基维护工程队)的名义,为陈某某往河南省铁路林业局虚开普通发票一张,发票日期20130913,发票代码241001010060,发票号码00279897,发票金额192000元。
19、以河南省新乡市地方税务局发票管理局(刘海军)的名义,为陈某某往郑州铁路局郑州北建筑段虚开普通发票一张,发票日期20130910,发票代码241001010060,发票号码00279890,发票金额105000元。
20、以河南省新乡市地方税务局发票管理局(周长福)的名义,为陈某某往郑州铁路局郑州北建筑段虚开普通发票一张,发票日期20130910,发票代码241001010060,发票号码00279894,发票金额83000元。
21、以河南省新乡市地方税务局发票管理局(刘双印)的名义,为陈某某往郑州铁路局郑州北建筑段虚开普通发票一张,发票日期20130910,发票代码241001010060,发票号码00279887,发票金额78000元。
22、以河南省新乡市地方税务局发票管理局(秦某某)的名义,为陈某某往郑州铁路局郑州北建筑段虚开普通发票一张,发票日期20130910,发票代码241001010060,发票号码00279893,发票金额76000元。
23、以河南省新乡市地方税务局发票管理局(张启民)的名义,为陈某某往郑州铁路局郑州北建筑段虚开普通发票一张,发票日期20130910,发票代码241001010060,发票号码00279896,发票金额59000元。
24、为陈某某往郑州中原铁道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虚开普通发票一张,发票金额810000元。
25、为陈某某往郑州中原铁道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虚开普通发票一张,发票金额300000元。
26、以安阳市龙安区国家税务局代开(市李家庄装卸有限责任公司)的名义,为杨某甲往河南省烟草公司安阳公司虚开普通发票一张,发票日期20131025,发票代码141001020033,发票号码01554981,发票金额21239.36元。
27、以安阳市龙安区国家税务局代开的名义,为程某某往滑县安监局虚开普通发票一张,发票日期20130820,发票代码141001020033,发票号码01555482,发票金额11793元。
28、以安阳市龙安区国家税务局代开的名义,为程某某往滑县残联虚开普通发票一张,发票日期20130820,发票代码141001020033,发票号码01555484,发票金额2254.5元。
29、以安阳市龙安区国家税务局代开的名义,为程某某往滑县发改委虚开普通发票一张,发票日期20130820,发票代码141001020033,发票号码01555481,发票金额3000元。
30、以安阳市龙安区国家税务局代开的名义,为程某某往滑县重大项目指挥部虚开普通发票一张,发票日期20130820,发票代码141001020033,发票号码01555483,发票金额4503元。
31、以安阳市地方税务局建筑业发票服务大厅(安阳市永恒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的名义,为王某往贞元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虚开普通发票一张,发票日期20130904,发票代码241001110060,发票号码00701358,发票金额18000元。
2013年9月26日,公安机关在抓获被告人王某某时,在其住处当场查获伪造的空白普通发票2820份和税务机关印章13枚,公司、企业印章49枚。
安阳县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安阳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普通发票鉴定证明、户籍证明、等证据,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零九条第二款 之规定,构成非法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
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罪名无异议,对指控的部分事实有异议;辩称是2013年5、6月份才来到安阳,2013年7、8月份才认识郝某某,对指控的2013年8月份之前所开的票均有异议。
对指控的通过郝某某所开的第26、27、28、29、30、31、43、44、54起,指控的其直接虚开的第12、13、14、24、25起有异议。
被告人王某某的辩护人对指控的罪名无异议,对指控的部分事实有异议;异议部分及理由同被告人王某某,并辩称指控的王某某直接虚开的第12、13、14、24、25起均仅有证人证言,没有发票也没有相关公司的证明,不能证实王某某卖过该五张发票。
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至9月,被告人王某某通过郝某某(另案处理)为他人虚开普通发票57张,直接为他人虚开发票发票26张;发票金额共计3921147.96元。
其中通过郝某某为他人虚开的有:
1、以安阳市盛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名义,为胡某某往安阳宾馆虚开普通发票一张,发票日期20130830,发票代码141001120043,发票号码19531266,发票金额1770元。
2、以安阳市盛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名义,为胡某某往安阳宾馆虚开普通发票一张,发票日期20130830,发票代码141001120043,发票号码19531265,发票金额27916.7元。
3、以安阳红旗家具有限公司的名义,为代某某往安阳市龙安区法院虚开普通发票一张,发票日期20130825,发票代码141001220043,发票号码05078835,发票金额82920元。
4、以安阳红旗家具有限公司的名义,为代某某往安阳市龙安区司法局虚开普通发票一张,发票日期20130825,发票代码141001220043,发票号码05078837,发票金额66080元。
5、以安阳红旗家具有限公司的名义,为代某某往安阳市区民兵军事训练中心虚开普通发票一张,发票日期20130712,发票代码141001220043,发票号码05078833,发票金额450580元。
6、以安阳红旗家具有限公司的名义,为代某某往安阳幼儿师范学校虚开普通发票一张,发票日期20130826,发票代码141001220043,发票号码05078840,发票金额95700元。
7、以安阳红旗家具有限公司的名义,为代某某往安阳市龙安区龙泉镇中心小学虚开普通发票一张,发票日期20130826,发票代码141001220043,发票号码05078838,发票金额37150元。
8、以安阳红旗家具有限公司的名义,为代某某往安阳市刘家庄小学虚开普通发票一张,发票日期20130829,发票代码141001220043,发票号码05078841,发票金额62780元。
9、以安阳红旗家具有限公司的名义,为代某某往安阳市刘家庄小学虚开普通发票一张,发票日期20130829,发票代码141001220043,发票号码05078842,发票金额27240元。
10、以安阳红旗家具有限公司的名义,为代某某往沙钢集团安阳永兴钢铁有限公司虚开普通发票一张,发票日期20130904,发票代码141001220043,发票号码05078843,发票金额20580元。
11、以安阳红旗家具有限公司的名义,为代某某往安阳市万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虚开普通发票一张,发票日期20130923,发票代码141001220043,发票号码05078844,发票金额102550元。
12、以安阳红旗家具有限公司的名义,为代某某往安阳工学院虚开普通发票一张,发票日期20130825,发票代码141001220043,发票号码05078836,发票金额113150元。
13、以郑州丹尼斯百货有限公司文峰分公司的名义,为李某往安阳师范学院虚开普通发票一张,发票日期20130502,发票代码141001040023,发票号码02524749,发票金额3000元。
14、以郑州丹尼斯百货有限公司文峰分公司的名义,为李某往安阳师范学院虚开普通发票一张,发票日期20130502,发票代码141001040023,发票号码02524750,发票金额3000元。
15、以郑州丹尼斯百货有限公司文峰分公司的名义,为李某往安阳师范学院虚开普通发票一张,发票日期20130510,发票代码141001040023,发票号码02524814,发票金额3000元。
16、以郑州丹尼斯百货有限公司文峰分公司的名义,为李某往安阳师范学院虚开普通发票一张,发票日期20130512,发票代码141001040023,发票号码02524815,发票金额3000元。
17、以郑州丹尼斯百货有限公司文峰分公司的名义,为李某往安阳师范学院虚开普通发票一张,发票日期20130514,发票代码141001040023,发票号码02524816,发票金额3000元。
18、以郑州丹尼斯百货有限公司文峰分公司的名义,为李某往安阳师范学院虚开普通发票一张,发票日期20130517,发票代码141001040023,发票号码02524817,发票金额3000元。
19、以郑州丹尼斯百货有限公司文峰分公司的名义,为李某往安阳市国资委虚开普通发票一张,发票日期20130607,发票代码141001040023,发票号码02524831,发票金额500元。
20、以安阳市龙安区信达汽车修理中心的名义,为安阳市龙安区信达汽车修理中心(范某某)往中国华水水电开发总公司南水北调安阳段七标段项目经理部虚开普通发票一张,发票日期20130819,发票代码141001220043,发票号码20569749,发票金额7800元。
21、以安阳市龙安区信达汽车修理中心的名义,为安阳市龙安区信达汽车修理中心(范某某)往安阳市驰华商贸有限公司虚开普通发票一张,发票日期20130422,发票代码141001220043,发票号码20557515,发票金额5000元。
22、以安阳市龙安区信达汽车修理中心的名义,为安阳市龙安区信达汽车修理中心(范某某)往安阳市龙安区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小组办公室虚开普通发票一张,发票日期20130527,发票代码141001220043,发票号码20557516,发票金额6140元。
23、以安阳市龙安区信达汽车修理中心的名义,为安阳市龙安区信达汽车修理中心(范某某)往殷商派出所虚开普通发票一张,发票日期20130506,发票代码141001220043,发票号码20557516,发票金额27960元。
24、以安阳市龙安区信达汽车修理中心的名义,为安阳市龙安区信达汽车修理中心(范某某)往殷商派出所虚开普通发票一张,发票日期20130624,发票代码141001220043,发票号码20569749,发票金额24815元。
25、以安阳市龙安区信达汽车修理中心的名义,为安阳市龙安区信达汽车修理中心(范某某)往人保财险安阳分公司虚开普通发票一张,发票日期20130821,发票代码141001120043,发票号码20571695,发票金额9975元。
26、以安阳市龙安区信达汽车修理中心的名义,为安阳市龙安区信达汽车修理中心(李某某)往新乡车务段虚开普通发票一张,发票日期20130910,发票代码141001220043,发票号码20571695,发票金额12900元。
27、以安阳市龙安区信达汽车修理中心的名义,为安阳市龙安区信达汽车修理中心(李某某)往豫EBX201虚开普通发票一张,发票日期20130802,发票代码141001220043,发票号码20557516,发票金额22105元。
28、以安阳市龙安区信达汽车修理中心的名义,为安阳市龙安区信达汽车修理中心(李某某)往豫EB8850虚开普通发票一张,发票日期20130802,发票代码141001220043,发票号码20557515,发票金额4000元。
29、以安阳市建煤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的名义,为柴某某往安阳市地区医院虚开普通发票一张,发票日期20130717,发票代码141001020033,发票号码01545567,发票金额47200元。
30、以安阳市建煤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的名义,为柴某某往安阳市地区医院虚开普通发票一张,发票日期20130716,发票代码141001020033,发票号码01545559,发票金额47200元。
31、以安阳市建煤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的名义,为柴某某往安阳市地区医院虚开普通发票一张,发票日期20130719,发票代码141001020033,发票号码01545588,发票金额35341元。
32、以安阳市建煤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的名义,为柴某某往安阳市地区医院虚开普通发票一张,发票日期20130718,发票代码141001020033,发票号码01545572,发票金额47200元。
33、以安阳市盛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名义,为张某乙往安阳市凤凰岭古园管理处虚开普通发票一张,发票日期20130422,发票代码141001120043,发票号码19531230,发票金额18800元。
34、以安阳市龙安区庆峰商贸行的名义,为代某某往育新石料场虚开普通发票一张,发票日期20130716,发票代码141001220043,发票号码05079693,发票金额12400元。
35、以安阳市龙安区庆峰商贸行的名义,为代某某往安阳市劳教所虚开普通发票一张,发票日期20130716,发票代码141001220043,发票号码05079694,发票金额7200元。
36、以安阳飞鹰宾馆有限公司的名义,为代某某往安阳市工商局经济检查支队虚开普通发票一张,发票日期20130625,发票代码241001070011,发票号码01054258,发票金额35280元。
37、以安阳市龙安区兴龙花木专业合作社的名义,为李某甲往安阳市固体废物处理处置管理站虚开普通发票一张,发票日期20130528,发票代码141001120043,发票号码03448807,发票金额25000元。
38、以河南煤炭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名义,为朱某往安阳市看守所虚开普通发票一张,发票日期20130527,发票代码241001070011,发票号码2123711,发票金额66586.6元。
39、以河南煤炭建设集团的限责任公司的名义,为朱某往安阳市看守所虚开普通发票一张,发票日期20130701,发票代码241001070011,发票号码2123717,发票金额105792元。
40、以安阳市天宇广告有限责任公司的名义,为赵某某往安阳市龙安区龙泉镇政府虚开普通发票一张,发票日期20130722,发票代码241001070011,发票号码01045918,发票金额35000元。
41、以安阳市龙安区兴龙花木专业合作社的名义,为张某某往安阳县职业中专虚开普通发票一张,发票日期20130527,发票代码141001120043,发票号码03448806,发票金额4700元。
42、以安阳市龙安区兴龙花木专业合作社的名义,为张某某往安阳县职业中专虚开普通发票一张,发票日期20130528,发票代码141001120043,发票号码03448810,发票金额4940元。
43、以安阳市龙安区兴龙花木专业合作社的名义,为张某某往安阳县职业中专虚开普通发票一张,发票日期20130613,发票代码141001120043,发票号码03448808,发票金额4960元。
44、以内黄县鑫源物资销售处的名义,为申某某往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垣支行虚开普通发票一张,发票日期20130923,发票代码141001320043,发票号码02363204,发票金额141338.4元。
45、以河南煤炭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名义,为申某某往长垣职专虚开普通发票一张,发票日期20130411,发票代码241001070011,发票号码02123713,发票金额5325元。
46、以安阳市龙安区庆峰商贸行的名义,为刘某某往河北省磁县承先焦化有限公司虚开普通发票一张,发票日期20130624,发票代码141001220043,发票号码05079695,发票金额10000元。
47、以郑州丹尼斯百货有限公司安阳文峰分公司的名义,为秦百恒往河南安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虚开普通发票一张,发票日期20130918,发票代码141001040023,发票号码02524943,发票金额9000元。
48、以郑州丹尼斯百货有限公司安阳文峰分公司的名义,为秦百恒往河南安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虚开普通发票一张,发票日期20130920,发票代码141001040023,发票号码02524947,发票金额6388元。
49、以郑州丹尼斯百货有限公司安阳文峰分公司的名义,为秦百恒往河南安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虚开普通发票一张,发票日期20130918,发票代码141001040023,发票号码02524946,发票金额9000元。
50、以郑州丹尼斯百货有限公司安阳文峰分公司的名义,为秦百恒往河南安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虚开普通发票一张,发票日期20130918,发票代码141001040023,发票号码02524945,发票金额9000元。
51、以安阳市龙安区宏达机械厂的名义,为张某丙往龙口矿业集团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虚开普通发票一张,发票日期20130701,发票代码141001220043,发票号码05079976,发票金额53000元。
52、以安阳市龙安区宏达机械厂的名义,为张某丙往中国水利水电第一工程局有限公司虚开普通发票一张,发票日期20130504,发票代码141001220043,发票号码05079977,发票金额323000元。
53、以内黄县鑫源物资销售处的名义,为刘某某往濮阳市泰普胶粘制品有限公司虚开普通发票一张,发票日期20130912,发票代码141001320043,发票号码02363203,发票金额175000元。
54、以安阳市龙安区兴龙花木专业合作社的名义,为杨某某往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分行虚开普通发票一张,发票日期20130819,发票代码141001120043,发票号码03448814,发票金额8900元。
55、以安阳市龙安区兴龙花木专业合作社的名义,为李某丙往中国农业科学院棉花研究所虚开普通发票一张,发票日期201030614,发票代码141001120043,发票号码03448811,发票金额10342元。
56、以安阳市龙安区兴龙花木专业合作社的名义,为李某丙往中国农业科学院棉花研究所虚开普通发票一张,发票日期20130827,发票代码141001120043,发票号码03448817,发票金额4160元。
57、以安阳市龙安区兴龙花木专业合作社的名义,为李某丙往中国农业科学院棉花研究所虚开普通发票一张,发票日期20130827,发票代码141001120043,发票号码03448816,发票金额4580元。
被告人王某某直接为他人虚开的有:
1、以安阳市龙安区国家税务局代开的名义,为华某某往安阳市人民检察院虚开普通发票一张,发票日期20130923,发票代码141001020033,发票号码01555516,发票金额3850元。
2、以安阳市北关区盛源防水材料销售部的名义,为华某某往安丰热电小学虚开普通发票一张,发票日期20130823,发票代码241001110060,发票号码00701346,发票金额9504元。
3、以安阳市亿隆广告文化有限公司的名义,为李某丁往安阳广播电视网络总台虚开普通发票一张,发票日期20130909,发票代码141001020033,发票号码01555511,发票金额6940元。
4、以安阳市亿隆广告文化有限公司的名义,为李某丁往安阳广播电视网络总台虚开普通发票一张,发票日期20130927,发票代码141001020033,发票号码01516083,发票金额15200元。
5、以安阳市文峰区东关华宇雕刻经营部的名义,为马某某往安阳新华富置业有限公司虚开普通发票一张,发票日期20130827,发票代码141001020033,发票号码01555490,发票金额7234元。
6、以安阳市文峰区东关华宇雕刻经营部的名义,为马某某往安阳新华富置业有限公司虚开普通发票一张,发票日期20130729,发票代码141001020033,发票号码01555249,发票金额42698.4元。
7、以安阳市文峰区东关华宇雕刻经营部的名义,为马某某往安阳新华富置业有限公司虚开普通发票一张,发票日期20130723,发票代码141001020033,发票号码01555248,发票金额7437元。
8、以安阳市文峰区东关华宇雕刻经营部的名义,为马某某往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分行虚开普通发票一张,发票日期20130812,发票代码141001020033,发票号码01555484,发票金额4900元。
9、以安阳市万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的名义,为王某某往山西杏花村汾酒销售有限公司虚开普通发票一张,发票日期20130719,发票代码241001070011,发票号码01051623,发票金额65400元。
10、以安阳市万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的名义,为王某某往山西杏花村汾酒销售有限公司虚开普通发票一张,发票日期20130719,发票代码241001070011,发票号码01053638,发票金额92000元。
11、以安阳市万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的名义,为王某某往山西杏花村汾酒销售有限公司虚开普通发票一张,发票日期20130719,发票代码241001070011,发票号码01053637,发票金额202000元。
12、以延津县石婆固付胜路基维护工程队的名义,为陈某某往郑州铁路局郑州北建筑段虚开普通发票一张,发票日期20130823,发票代码241001010060,发票号码00279858,发票金额85500元。
13、以延津县石婆固付胜路基维护工程队的名义,为陈某某往郑州铁路局郑州北建筑段虚开普通发票一张,发票日期20130823,发票代码241001010060,发票号码00279859,发票金额46150元。
14、以延津县石婆固付胜路基维护工程队的名义,为陈某某往郑州铁路局郑州北建筑段虚开普通发票一张,发票日期20130923,发票代码241001110060,发票号码00066075,发票金额184300元。
15、以延津县石婆固付胜路基维护工程队的名义,为陈某某往河南省铁路林业局虚开普通发票一张,发票日期20130913,发票代码241001010060,发票号码00279897,发票金额192000元。
16、以刘海军的名义,为陈某某往郑州铁路局郑州北建筑段虚开普通发票一张,发票日期20130910,发票代码241001010060,发票号码00279890,发票金额105000元。
17、以周长福的名义,为陈某某往郑州铁路局郑州北建筑段虚开普通发票一张,发票日期20130910,发票代码241001010060,发票号码00279894,发票金额83000元。
18、以刘双印的名义,为陈某某往郑州铁路局郑州北建筑段虚开普通发票一张,发票日期20130910,发票代码241001010060,发票号码00279887,发票金额78000元。
19、以秦某某的名义,为陈某某往郑州铁路局郑州北建筑段虚开普通发票一张,发票日期20130910,发票代码241001010060,发票号码00279893,发票金额76000元。
20、以张启民的名义,为陈某某往郑州铁路局郑州北建筑段虚开普通发票一张,发票日期20130910,发票代码241001010060,发票号码00279896,发票金额59000元。
21、以李家庄装卸有限责任公司的名义,为杨某甲往河南省烟草公司安阳公司虚开普通发票一张,发票日期20131025,发票代码141001020033,发票号码01554981,发票金额21239.36元。
22、以安阳市龙安区国家税务局代开的名义,为程某某往滑县安监局虚开普通发票一张,发票日期20130820,发票代码141001020033,发票号码01555482,发票金额11793元。
23、以安阳市龙安区国家税务局代开的名义,为程某某往滑县残联虚开普通发票一张,发票日期20130820,发票代码141001020033,发票号码01555484,发票金额2254.5元。
24、以安阳市龙安区国家税务局代开的名义,为程某某往滑县发改委虚开普通发票一张,发票日期20130820,发票代码141001020033,发票号码01555481,发票金额3000元。
25、以安阳市龙安区国家税务局代开的名义,为程某某往滑县重大项目指挥部虚开普通发票一张,发票日期20130820,发票代码141001020033,发票号码01555483,发票金额4503元。
26、以安阳市永恒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的名义,为王某往贞元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虚开普通发票一张,发票日期20130904,发票代码241001110060,发票号码00701358,发票金额18000元。
2013年9月26日,公安机关在抓获被告人王某某时,在其住处当场查获伪造的空白普通发票2820份和税务机关印章13枚,公司、企业印章49枚。
另查明,被告人王某某于2010年9月21日因犯伪造公司印章罪、非法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被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2011年3月30日被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11年5月31日止。
上述事实有当庭示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王某某供述:2013年5、6月份其到安阳,认识做假发票的老乡王建国,约2013年6、7月份王建国去外地,王建国将打印假发票的电脑、两台打印机、四部手机七个手机卡、大量假发票、假印章都留给了其。
2013年7月底左右认识了郝某某,给郝某某开过假发票。
有客户给王建国留下的手机打电话需要假发票,其和客户谈好价钱后根据客户的要求打印好假发票,其给客户送过去,客户把钱给其。
13569027219、13613727388、15824624535、13937116244是其用的王建国留下的手机。
2、证人郝某某证言:其系安阳市龙安区国税局科员,负责辖区路段门市国税征收。
通过街上发的代开发票的小广告,认识一个自称是税务代理、代开发票公司员工的浙江省男子王某某,他的联系方式是15517288895、13569027219、137362939949,2013年4月份左右开始从王某某那里代开发票。
有人找其代开发票时将发票信息发给其,其再发给王某某,王某某将发票给其后,其再给买发票的人。
国税局都是按照3%征收国税,其给开票人要的开票费一般都是发票金额的1.5%,其给王某某1%,金额大的时候不按税点,商量确定开票的费用。
经过辨认,1、开票日期2013-5-27,发票号码:03448806,付款单位:安阳县职业中专,货物名称:龙柏;发票金额4700元,收款单位:安阳市龙安区兴龙花木专业合作社。
2、开票日期2013-5-28,发票号码:03448810,付款单位:安阳县职业中专,货物名称:大叶女贞,发票金额4940元,收款单位:安阳市龙安区兴龙花木专业合作社。
3、开票日期2013-6-13,发票号:03448808,付款单位:安阳县职业中专,货物名称:草籽,发票金额:4960元;收款单位:安阳市龙安区兴龙花木专业合作社。
4、开票日期2013-5-28,发票号:03448807,付款单位:安阳市固体废弃物处理处置管理站,货物名称:苗木,发票金额:25000元;收款单位:安阳市龙安区兴龙花木专业合作社。
5、河南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开票日期:2013-8-19,发票代码:发票号码:03448814,付款单位: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分行,发票金额:8900元,收款单位:安阳市龙安区兴龙花木专业合作社。
6、开票日期:2013-8-27,发票号码:03448816,付款单位:中国农业科学院棉花研究所,货物名称:绿化、用工,发票金额:4580元,收款单位:安阳市龙安区兴龙花木专业合作社。
7、开票日期:2013-8-27,发票号码:03448817,付款单位:中国农业科学院棉花研究所,货物名称:绿化、用工,发票金额:4160元,收款单位:安阳市龙安区兴龙花木专业合作社。
8、开票日期:2013-6-14,发票号码:03448811,付款单位:中国农业科学院棉花研究所,货物名称:苗木,发票金额:10342元,收款单位:安阳市龙安区兴龙花木专业合作社。
9、开票日期2013-7-12,发票号:05078833,付款单位:安阳市区民兵军事训练中心,货物名称:家具,发票金额:450580元;收款单位:安阳市红旗家具有限公司。
10、开票日期2013-8-25,发票号:05078835,付款单位:安阳市龙安区法院,货物名称:家具,发票金额:82920元;收款单位:安阳市红旗家具有限公司。
11、开票日期2013-8-25,发票号:05078837,付款单位:安阳市龙安区司法局,货物名称:家具,发票金额:66080元;收款单位:安阳市红旗家具有限公司。
12、开票日期2013-8-25,发票号:05078836,付款单位:安阳工学院,货物名称:实验室设备,发票金额:113150元;收款单位:安阳市红旗家具有限公司。
13、开票日期2013-8-26,发票号:05078838,付款单位:安阳市龙安区龙泉镇龙泉中心小学,货物名称:家具,发票金额:37150元;收款单位:安阳市红旗家具有限公司。
14、开票日期2013-8-26,发票号:05078840,付款单位:安阳幼儿师范学校,货物名称:床,发票金额:95700元;收款单位:安阳市红旗家具有限公司。
15、开票日期2013-8-29,发票号:05078842,付款单位:安阳市刘家庄小学,货物名称:家具,发票金额:27240元;收款单位:安阳市红旗家具有限公司。
16、开票日期2013-8-29,发票号:05078841,付款单位:安阳市刘家庄小学,货物名称:家具,发票金额:62780元;收款单位:安阳市红旗家具有限公司。
17、开票日期2013-9-23,发票号:05078844,付款单位:安阳市万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货物名称:家具,发票金额:102550元;收款单位:安阳市红旗家具有限公司。
18、开票日期2013-9-04,发票号:05078843,付款单位:沙钢集团安阳永兴钢铁有限公司,货物名称:家具,发票金额:20580元;收款单位:安阳市红旗家具有限公司。
19、开票日期2013-8-30,发票号:19531266,付款单位:安阳宾馆,货物名称:材料款,发票金额:1770元;收款单位:安阳市盛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20、开票日期2013-8-30,发票号:19531265,付款单位:安阳宾馆,货物名称:批外墙涂料换石膏板,发票金额:27916.7元;收款单位:安阳市盛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21、开票日期2013-4-22,发票号:19531230,付款单位:安阳市凤凰岭古园管理处,货物名称:水泥砖,发票金额:18800元;收款单位:安阳市盛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22、开票日期2013-5-27,发票号:02123711,付款单位:安阳市看守所,货物名称:煤块,发票金额:66585.6元;收款单位:河南煤炭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23、开票日期2013-7-1,发票代码:241001070011,发票号:02123717,付款单位:安阳市看守所,货物名称:煤块,发票金额:105792元;收款单位:河南煤炭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24、开票日期2013-4-11,发票号:02123713,付款单位:长垣职专,货物名称:煤块,发票金额:5325元;收款单位:河南煤炭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25、开票日期2013-5-2,发票号:02524749付款单位:安阳师范学院,货物名称:打印纸,发票金额:3000元;收款单位:郑州丹尼斯百货有限公司安阳文峰分公司。
26、开票日期2013-5-2,发票号:02524750付款单位:安阳师范学院,货物名称:打印纸,发票金额:3000元;收款单位:郑州丹尼斯百货有限公司安阳文峰分公司。
27、开票日期2013-5-10,发票号:02524814付款单位:安阳师范学院,货物名称:打印纸,发票金额:3000元;收款单位:郑州丹尼斯百货有限公司安阳文峰分公司。
28、开票日期2013-5-12,发票号:02524815付款单位:安阳师范学院,货物名称:打印纸,发票金额:3000元;收款单位:郑州丹尼斯百货有限公司安阳文峰分公司。
29、开票日期2013-5-14,发票号:02524816付款单位:安阳师范学院,货物名称:打印纸,发票金额:3000元;收款单位:郑州丹尼斯百货有限公司安阳文峰分公司。
30、开票日期2013-5-17,发票号:02524817付款单位:安阳师范学院,货物名称:打印纸,发票金额:3000元;收款单位:郑州丹尼斯百货有限公司安阳文峰分公司。
31、开票日期2013-6-7,发票号:02524831付款单位:安阳市国资委,货物名称:副食品,发票金额:500元;收款单位:郑州丹尼斯百货有限公司安阳文峰分公司。
32、开票日期2013-9-18,发票号:02524943付款单位:河南安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货物名称:食品,发票金额:9000元;收款单位:郑州丹尼斯百货有限公司安阳文峰分公司。
33、开票日期2013-9-20,发票号:02524947付款单位:河南安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货物名称:食品,发票金额:6388元;收款单位:郑州丹尼斯百货有限公司安阳文峰分公司。
34、开票日期2013-9-18,发票号:02524946付款单位:河南安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货物名称:食品,发票金额:9000元;收款单位:郑州丹尼斯百货有限公司安阳文峰分公司。
35、开票日期2013-9-18,发票号:02524945付款单位:河南安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货物名称:食品,发票金额:9000元;收款单位:郑州丹尼斯百货有限公司安阳文峰分公司。
36、开票日期2013-8-21,发票号:20571695付款单位:人保财险安阳分公司,货物名称:汽车修理费,发票金额:9975元;收款单位:安阳市龙安区信达汽车修理中心。
37、开票日期2013-5-06,发票号:20557516,付款单位:殷商派出所,货物名称:修理费,发票金额:27960元;收款单位:安阳市龙安区信达汽车修理中心。
38、开票日期2013-6-24,发票号:20569749,付款单位:殷商派出所,货物名称:汽车修理费,发票金额:24815元;收款单位:安阳市龙安区信达汽车修理中心。
39、开票日期2013-8-19,发票号:20569749付款单位:中国华水水电开发总公司南水北调安阳段七标段项目经理部,货物名称:修理费,发票金额:7800元;收款单位:安阳市龙安区信达汽车修理中心。
40、开票日期2013-4-22,发票号:20557515付款单位:安阳市驰华商贸有限公司,货物名称:汽车修理,发票金额:5000元;收款单位:安阳市龙安区信达汽车修理中心。
41、开票日期2013-5-27,发票号:20557516付款单位:安阳市龙安区南水北调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货物名称:汽车修理费,发票金额:6140元;收款单位:安阳市龙安区信达汽车修理中心。
42、开票日期2013-9-10,发票号:2057169,付款单位:新乡车务段,货物名称:配件,发票金额:12900元;收款单位:安阳市龙安区信达汽车修理中心。
43、开票日期2013-8-2,发票号:20557516付款单位:豫EBX201,货物名称:材料费、工时费,发票金额:22105元;收款单位:安阳市龙安区信达汽车修理中心。
44、开票日期2013-8-2,发票号:20557515付款单位:豫EB8850,货物名称:材料费、工时费,发票金额:4000元;收款单位:安阳市龙安区信达汽车修理中心。
45、开票日期2013-6-25,发票号:01054258,付款单位:安阳市工商局经济检查支队,货物名称:住宿费,发票金额:35280元;收款单位:安阳飞鹰宾馆有限公司。
46、发票代码:141001020033,发票号:01545567,付款单位:濮阳市安阳地区医院,货物名称:煤,发票金额:47200元;收款单位:安阳市建煤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加盖安阳市龙安区国家税务局代开发票专用章41059400。
47、开票日期2013-7-16,发票号:01545559,付款单位:濮阳市安阳地区医院,货物名称:煤,发票金额:47200元;收款单位:安阳市建煤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加盖安阳市龙安区国家税务局代开发票专用章41059400。
48、开票日期2013-7-18,发票号:01545572,付款单位:濮阳市安阳地区医院,货物名称:煤,发票金额:47200元;收款单位:安阳市建煤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加盖安阳市龙安区国家税务局代开发票专用章41059400。
49、开票日期2013-7-19,发票号:01545588,付款单位:濮阳市安阳地区医院,货物名称:煤,发票金额:35341元;收款单位:安阳市建煤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50、开票日期2013-6-24,发票号:05079695,付款单位:河北省磁县承先焦化有限公司,货物名称:礼品,发票金额:10000元;收款单位:安阳市龙安区庆峰商贸行。
51、开票日期2013-7-16,机打号码:05079693,付款单位:育新石料场,货物名称:粮油,发票金额:12400元,收款单位:安阳市龙安区庆峰商贸行。
52、开票日期2013-7-16,机打号码:05079694,付款单位:安阳市劳教所,货物名称:粮油,发票金额:7200元,收款单位:安阳市龙安区庆峰商贸行。
53、开票日期2013-5-4,发票号:05079977,付款单位:中国水利水电第一工程有限公司,货物名称:提升绞车,发票金额:323000元;收款单位:安阳市龙安区宏达机械厂。
54、开票日期2013-7-1,发票号:05079976,付款单位:龙口矿业集团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货物名称:安全梯凿井绞车,发票金额:53000元;收款单位:安阳市龙安区宏达机械厂。
55、开票日期2013-9-23,发票号:02363204,付款单位: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垣支行,货物名称:煤,发票金额:141338.4元;收款单位:内黄县鑫源物资销售处。
56、开票日期2013-9-12,机打号码:02363203,付款单位:濮阳市泰普胶粘制品有限公司,货物名称:钢材,发票金额:175000元,收款单位:内黄县鑫源物资销售处。
57、开票日期2013-7-22,发票号:01045918,付款单位:龙安区龙泉镇政府,货物名称:宣传资料、宣传版面,发票金额:35000元;收款单位:安阳市天宇广告有限责任公司,57张发票都是其通过王某某开的的假发票。
3、证人胡某某、代某某、袁书芳、张某甲、李某、范某某、李某某、柴某某、张某乙、代某某、李安清、李某甲、朱某、赵某某、张某某、申某某、刘某某、李某乙、秦某某、张某丙、刘某某、杨某某、李某丙(均为买假发票的人)证言证实:均通过郝某某开过发票。
4、证人华某某、李某丁、马某某、王某某、陈某某、杨某甲、程某某、王某(均为买假发票的人)证言证实:均通过小广告与电话13653723788、13569027219的人联系购买过发票。
5、陈某某(买假发票的人)辨认笔录证实:其曾向被告人王某某购买发票。
6、证人刘某(王某某租住处房东)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3年3月始被告人王某某租住于安阳市文峰区后卫街。
7、证人杨某乙(王某某租住处房东)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3年5月份被告人王某某租住于安阳市文峰区83号院。
8、83张发票的原件或复印件在卷予以佐证。
9、普通发票鉴定证明及发票真伪鉴定证明书证实:以上83张发票全部系伪造发票。
10、安阳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证:从被告人王某某租住处扣押手机五部卡号分别为13623720459、13623729405、13837212220、13653723788、13613727388、13569027219,打印机二台,笔记本电脑一台,大量空白发票,印章62枚。
11、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判决书、青岛市城阳区看守所假释证明书、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证实:被告人王某某2010年9月21日因犯伪造公司印章罪、非法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2011年3月30日被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11年5月31日止。
12、安阳县公安局经侦大队到案证明证实:2013年9月26日将王某某抓获归案。
13、王某某户籍证明证实:王某某出生于1985年8月15日,实施指控的犯罪时系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
上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国家有关发票管理法规,非法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票面金额共计3921147.96元,核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王某某辩称是2013年5、6月份才来到安阳,2013年7、8月份才认识郝某某,对指控的2013年8月份之前所开的票均不是自己所开;经查,证人刘某证言证实王某某于2013年3月份已到安阳,王某某的该辩解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辩护人辩称通过郝某某所开的第26、27、28、29、30、31、43、44、54起,指控的其直接虚开的第12、13、14、24、25起,均仅有证人证言,没有发票也没有相关公司的证明,不能证实王某某卖过该十四张发票;经查,卷中确实没有该十四张发票予以证实王某某卖过此发票和十四张发票的真伪,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指控的通过郝某某所开的第26、27、28、29、30、31、43、44、54起,指控的其直接虚开的第12、13、14、24、25起,不能证实被告人王某某卖过该十四张发票,不予认定。
被告人王某某因犯伪造公司印章罪、非法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依法予以从重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九条 第二款 、第六十五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非法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9月26日起至2017年3月25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辩护人杨某某、韩某某,河南地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安阳县人民检察院以安县检刑诉(2014)2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非法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于2014年6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由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管辖。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安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刘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及其辩护人杨某某、韩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安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3月至9月,被告人王某某伪造多枚税务机关印章和公司印章,通过郝某某为他人虚开普通发票66份,发票金额合计2853299.2元。
直接为他人虚开发票发票31张,发票金额合计2564892.26元。
发票金额共计5418191.46元。
其中通过郝某某为他人虚开的有:
1、以安阳市盛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名义,为胡某某往安阳宾馆虚开普通发票一张,发票日期20130830,发票代码141001120043,发票号码19531266,发票金额1770元。
2、以安阳市盛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名义,为胡某某往安阳宾馆虚开普通发票一张,发票日期20130830,发票代码141001120043,发票号码19531265,发票金额27916.7元。
3、以安阳红旗家具有限公司的名义,为代某某往安阳市龙安区法院虚开普通发票一张,发票日期20130825,发票代码141001220043,发票号码05078835,发票金额82920元。
4、以安阳红旗家具有限公司的名义,为代某某往安阳市龙安区司法局虚开普通发票一张,发票日期20130825,发票代码141001220043,发票号码05078837,发票金额66080元。
5、以安阳红旗家具有限公司的名义,为代某某往安阳市区民兵军事训练中心虚开普通发票一张,发票日期20130712,发票代码141001220043,发票号码05078833,发票金额450580元。
6、以安阳红旗家具有限公司的名义,为代某某往安阳幼儿师范学校虚开普通发票一张,发票日期20130826,发票代码141001220043,发票号码05078840,发票金额95700元。
7、以安阳红旗家具有限公司的名义,为代某某往安阳市龙安区龙泉镇中心小学虚开普通发票一张,发票日期20130826,发票代码141001220043,发票号码05078838,发票金额37150元。
8、以安阳红旗家具有限公司的名义,为代某某往安阳市刘家庄小学虚开普通发票一张,发票日期20130829,发票代码141001220043,发票号码05078841,发票金额62780元。
9、以安阳红旗家具有限公司的名义,为代某某往安阳市刘家庄小学虚开普通发票一张,发票日期20130829,发票代码141001220043,发票号码05078842,发票金额27240元。
10、以安阳红旗家具有限公司的名义,为代某某往沙钢集团安阳永兴钢铁有限公司虚开普通发票一张,发票日期20130904,发票代码141001220043,发票号码05078843,发票金额20580元。
11、以安阳红旗家具有限公司的名义,为代某某往安阳市万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虚开普通发票一张,发票日期20130923,发票代码141001220043,发票号码05078844,发票金额102550元。
12、以安阳红旗家具有限公司的名义,为代某某往安阳工学院虚开普通发票一张,发票日期20130825,发票代码141001220043,发票号码05078836,发票金额113150元。
13、以郑州丹尼斯百货有限公司文峰分公司的名义,为李某往安阳师范学院虚开普通发票一张,发票日期20130502,发票代码141001040023,发票号码02524749,发票金额3000元。
14、以郑州丹尼斯百货有限公司文峰分公司的名义,为李某往安阳师范学院虚开普通发票一张,发票日期20130502,发票代码141001040023,发票号码02524750,发票金额3000元。
15、以郑州丹尼斯百货有限公司文峰分公司的名义,为李某往安阳师范学院虚开普通发票一张,发票日期20130510,发票代码141001040023,发票号码02524814,发票金额3000元。
16、以郑州丹尼斯百货有限公司文峰分公司的名义,为李某往安阳师范学院虚开普通发票一张,发票日期20130512,发票代码141001040023,发票号码02524815,发票金额3000元。
17、以郑州丹尼斯百货有限公司文峰分公司的名义,为李某往安阳师范学院虚开普通发票一张,发票日期20130514,发票代码141001040023,发票号码02524816,发票金额3000元。
18、以郑州丹尼斯百货有限公司文峰分公司的名义,为李某往安阳师范学院虚开普通发票一张,发票日期20130517,发票代码141001040023,发票号码02524817,发票金额3000元。
19、以郑州丹尼斯百货有限公司文峰分公司的名义,为李某往安阳市国资委虚开普通发票一张,发票日期20130607,发票代码141001040023,发票号码02524831,发票金额500元。
20、以安阳市龙安区信达汽车修理中心的名义,为安阳市龙安区信达汽车修理中心(范某某)往中国华水水电开发总公司南水北调安阳段七标段项目经理部虚开普通发票一张,发票日期20130819,发票代码141001220043,发票号码20569749,发票金额7800元。
21、以安阳市龙安区信达汽车修理中心的名义,为安阳市龙安区信达汽车修理中心(范某某)往安阳市驰华商贸有限公司虚开普通发票一张,发票日期20130422,发票代码141001220043,发票号码20557515,发票金额5000元。
22、以安阳市龙安区信达汽车修理中心的名义,为安阳市龙安区信达汽车修理中心(范某某)往安阳市龙安区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小组办公室虚开普通发票一张,发票日期20130527,发票代码141001220043,发票号码20557516,发票金额6140元。
23、以安阳市龙安区信达汽车修理中心的名义,为安阳市龙安区信达汽车修理中心(范某某)往殷商派出所虚开普通发票一张,发票日期20130506,发票代码141001220043,发票号码20557516,发票金额27960元。
24、以安阳市龙安区信达汽车修理中心的名义,为安阳市龙安区信达汽车修理中心(范某某)往殷商派出所虚开普通发票一张,发票日期20130624,发票代码141001220043,发票号码20569749,发票金额24815元。
25、以安阳市龙安区信达汽车修理中心的名义,为安阳市龙安区信达汽车修理中心(范某某)往人保财险安阳分公司虚开普通发票一张,发票日期20130821,发票代码141001120043,发票号码20571695,发票金额9975元。
26、以安阳市龙安区信达汽车修理中心的名义,为安阳市龙安区信达汽车修理中心(范某某)往河南省安阳至南乐高速公路有限公司虚开普通发票一张,发票金额55600元。
27、以安阳市龙安区信达汽车修理中心的名义,为安阳市龙安区信达汽车修理中心(范某某)往人保财险安阳分公司虚开普通发票一张,发票金额5000元。
28、以安阳市龙安区信达汽车修理中心的名义,为安阳市龙安区信达汽车修理中心(范某某)往人保财险安阳分公司虚开普通发票一张,发票金额33125元。
29、以安阳市龙安区信达汽车修理中心的名义,为安阳市龙安区信达汽车修理中心(范某某)往豫EAY866虚开普通发票一张,发票金额1894元。
30、以安阳市龙安区信达汽车修理中心的名义,为安阳市龙安区信达汽车修理中心(范某某)往新乡车务段装卸管理中心虚开普通发票一张,发票金额21000元。
31、以安阳市龙安区信达汽车修理中心的名义,为安阳市龙安区信达汽车修理中心(范某某)往新乡车务段装卸管理中心虚开普通发票一张,发票金额23658元。
32、以安阳市龙安区信达汽车修理中心的名义,为安阳市龙安区信达汽车修理中心(李某某)往新乡车务段虚开普通发票一张,发票日期20130910,发票代码141001220043,发票号码20571695,发票金额12900元。
33、以安阳市龙安区信达汽车修理中心的名义,为安阳市龙安区信达汽车修理中心(李某某)往豫EBX201虚开普通发票一张,发票日期20130802,发票代码141001220043,发票号码20557516,发票金额22105元。
34、以安阳市龙安区信达汽车修理中心的名义,为安阳市龙安区信达汽车修理中心(李某某)往豫EB8850虚开普通发票一张,发票日期20130802,发票代码141001220043,发票号码20557515,发票金额4000元。
35、以安阳市龙安区国家税务局代开发票专用章41059400(安阳市建煤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的名义,为柴某某往安阳市地区医院虚开普通发票一张,发票日期20130717,发票代码141001020033,发票号码01545567,发票金额47200元。
36、以安阳市龙安区国家税务局代开发票专用章41059400(安阳市建煤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的名义,为柴某某往安阳市地区医院虚开普通发票一张,发票日期20130716,发票代码141001020033,发票号码01545559,发票金额47200元。
37、以安阳市龙安区国家税务局代开发票专用章41059400(安阳市建煤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的名义,为柴某某往安阳市地区医院虚开普通发票一张,发票日期20130719,发票代码141001020033,发票号码01545588,发票金额35341元。
38、以安阳市龙安区国家税务局代开发票专用章41059400(安阳市建煤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的名义,为柴某某往安阳市地区医院虚开普通发票一张,发票日期20130718,发票代码141001020033,发票号码01545572,发票金额47200元。
39、以安阳市盛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名义,为张某乙往安阳市凤凰岭古园管理处虚开普通发票一张,发票日期20130422,发票代码141001120043,发票号码19531230,发票金额18800元。
40、以安阳市龙安区庆峰商贸行的名义,为代某某往育新石料场虚开普通发票一张,发票日期20130716,发票代码141001220043,发票号码05079693,发票金额12400元。
41、以安阳市龙安区庆峰商贸行的名义,为代某某往安阳市劳教所虚开普通发票一张,发票日期20130716,发票代码141001220043,发票号码05079694,发票金额7200元。
42、以安阳飞鹰宾馆有限公司的名义,为代某某往安阳市工商局经济检查支队虚开普通发票一张,发票日期20130625,发票代码241001070011,发票号码01054258,发票金额35280元。
43、以飞鹰酒店的名义,为代某某往安阳市信用担保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虚开普通发票一张,发票金额7000元。
44、以安阳市鼎丰酒水有限公司的名义,为代某某往宜宾五粮液销售有限责任公司虚开普通发票一张,发票金额158175元。
45、以安阳市龙安区兴龙花木专业合作社的名义,李某甲往安阳市固体废物处理处置管理站虚开普通发票一张,发票日期20130528,发票代码141001120043,发票号码03448807,发票金额25000元。
46、以河南煤炭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名义,为朱某往安阳市看守所虚开普通发票一张,发票日期20130527,发票代码241001070011,发票号码2123711,发票金额66586.6元。
47、以河南煤炭建设集团的限责任公司的名义,为朱某往安阳市看守所虚开普通发票一张,发票日期20130701,发票代码241001070011,发票号码2123717,发票金额105792元。
48、以安阳市天宇广告有限责任公司的名义,为赵某某往安阳市龙安区龙泉镇政府虚开普通发票一张,发票日期20130722,发票代码241001070011,发票号码01045918,发票金额35000元。
49、以安阳市龙安区兴龙花木专业合作社的名义,为张某某往安阳县职业中专虚开普通发票一张,发票日期20130527,发票代码141001120043,发票号码03448806,发票金额4700元。
50、以安阳市龙安区兴龙花木专业合作社的名义,为张某某往安阳县职业中专虚开普通发票一张,发票日期20130528,发票代码141001120043,发票号码03448810,发票金额4940元。
51、以安阳市龙安区兴龙花木专业合作社的名义,为张某某往安阳县职业中专虚开普通发票一张,发票日期20130613,发票代码141001120043,发票号码03448808,发票金额4960元。
52、以内黄县鑫源物资销售处的名义,为申某某往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垣支行虚开普通发票一张,发票日期20130923,发票代码141001320043,发票号码02363204,发票金额141338.4元。
53、以河南煤炭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名义,为申某某往长垣职专虚开普通发票一张,发票日期20130411,发票代码241001070011,发票号码02123713,发票金额5325元。
54、为申某某往长垣县人民医院虚开普通发票一张,发票金额53602.5元。
55、以安阳市龙安区庆峰商贸行的名义,为刘某某往河北省磁县承先焦化有限公司虚开普通发票一张,发票日期20130624,发票代码141001220043,发票号码05079695,发票金额10000元。
56、以郑州丹尼斯百货有限公司安阳文峰分公司的名义,为秦百恒往河南安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虚开普通发票一张,发票日期20130918,发票代码141001040023,发票号码02524943,发票金额9000元。
57、以郑州丹尼斯百货有限公司安阳文峰分公司的名义,为秦百恒往河南安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虚开普通发票一张,发票日期20130920,发票代码141001040023,发票号码02524947,发票金额6388元。
58、以郑州丹尼斯百货有限公司安阳文峰分公司的名义,为秦百恒往河南安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虚开普通发票一张,发票日期20130918,发票代码141001040023,发票号码02524946,发票金额9000元。
59、以郑州丹尼斯百货有限公司安阳文峰分公司的名义,为秦百恒往河南安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虚开普通发票一张,发票日期20130918,发票代码141001040023,发票号码02524945,发票金额9000元。
60、以安阳市龙安区宏达机械厂的名义,为张某丙往龙口矿业集团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虚开普通发票一张,发票日期20130701,发票代码141001220043,发票号码05079976,发票金额53000元。
61、以安阳市龙安区宏达机械厂的名义,为张某丙往中国水利水电第一工程局有限公司虚开普通发票一张,发票日期20130504,发票代码141001220043,发票号码05079977,发票金额323000元。
62、以内黄县鑫源物资销售处的名义,为刘某某往濮阳市泰普胶粘制品有限公司虚开普通发票一张,发票日期20130912,发票代码141001320043,发票号码02363203,发票金额175000元。
63、以安阳市龙安区兴龙花木专业合作社的名义,为杨某某往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分行虚开普通发票一张,发票日期20130819,发票代码141001120043,发票号码03448814,发票金额8900元。
64、以安阳市龙安区兴龙花木专业合作社的名义,为李某丙往中国农业科学院棉花研究所虚开普通发票一张,发票日期201030614,发票代码141001120043,发票号码03448811,发票金额10342元。
65、以安阳市龙安区兴龙花木专业合作社的名义,为李某丙往中国农业科学院棉花研究所虚开普通发票一张,发票日期20130827,发票代码141001120043,发票号码03448817,发票金额4160元。
66、以安阳市龙安区兴龙花木专业合作社的名义,为李某丙往中国农业科学院棉花研究所虚开普通发票一张,发票日期20130827,发票代码141001120043,发票号码03448816,发票金额4580元。
被告人王某某直接为他人虚开的有:
1、以安阳市龙安区国家税务局代开的名义,为华某某往安阳市人民检察院虚开普通发票一张,发票日期20130923,发票代码141001020033,发票号码01555516,发票金额3850元。
2、以安阳市地方税务局建筑业发票服务大厅(安阳市北关区盛源防水材料销售部)的名义,为华某某往安丰热电小学虚开普通发票一张,发票日期20130823,发票代码241001110060,发票号码00701346,发票金额9504元。
3、以安阳市龙安区国家税务局代开(安阳市亿隆广告文化有限公司)的名义,为李某丁往安阳广播电视网络总台虚开普通发票一张,发票日期20130909,发票代码141001020033,发票号码01555511,发票金额6940元。
4、以安阳市龙安区国家税务局代开(安阳市亿隆广告文化有限公司)的名义,为李某丁往安阳广播电视网络总台虚开普通发票一张,发票日期20130927,发票代码141001020033,发票号码01516083,发票金额15200元。
5、以安阳市龙安国税局代开(安阳市文峰区东关华宇雕刻经营部)的名义,为马某某往安阳新华富置业有限公司虚开普通发票一张,发票日期20130827,发票代码141001020033,发票号码01555490,发票金额7234元。
6、以安阳市龙安国税局代开(安阳市文峰区东关华宇雕刻经营部)的名义,为马某某往安阳新华富置业有限公司虚开普通发票一张,发票日期20130729,发票代码141001020033,发票号码01555249,发票金额42698.4元。
7、以安阳市龙安国税局代开(安阳市文峰区东关华宇雕刻经营部)的名义,为马某某往安阳新华富置业有限公司虚开普通发票一张,发票日期20130723,发票代码141001020033,发票号码01555248,发票金额7437元。
8、以安阳市龙安国税局代开(安阳市文峰区东关华宇雕刻经营部)的名义,为马某某往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分行虚开普通发票一张,发票日期20130812,发票代码141001020033,发票号码01555484,发票金额4900元。
9、以安阳市万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的名义,为王某某往山西杏花村汾酒销售有限公司虚开普通发票一张,发票日期20130719,发票代码241001070011,发票号码01051623,发票金额65400元。
10、以安阳市万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的名义,为王某某往山西杏花村汾酒销售有限公司虚开普通发票一张,发票日期20130719,发票代码241001070011,发票号码01053638,发票金额92000元。
11、以安阳市万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的名义,为王某某往山西杏花村汾酒销售有限公司虚开普通发票一张,发票日期20130719,发票代码241001070011,发票号码01053637,发票金额202000元。
12、为王某某往亳州古井销售公司虚开普通发票一张,发票金额6205元。
13、为王某某往亳州古井销售公司虚开普通发票一张,发票金额13986元。
14、为王某某往亳州古井销售公司虚开普通发票一张,发票金额7798元。
15、以河南省新乡市地方税务局发票管理局(延津县石婆固付胜路基维护工程队)的名义,为陈某某往郑州铁路局郑州北建筑段虚开普通发票一张,发票日期20130823,发票代码241001010060,发票号码00279858,发票金额85500元。
16、以河南省新乡市地方税务局发票管理局(延津县石婆固付胜路基维护工程队)的名义,为陈某某往郑州铁路局郑州北建筑段虚开普通发票一张,发票日期20130823,发票代码241001010060,发票号码00279859,发票金额46150元。
17、以河南省新乡市地方税务局发票管理局(延津县石婆固付胜路基维护工程队)的名义,为陈某某往郑州铁路局郑州北建筑段虚开普通发票一张,发票日期20130923,发票代码241001110060,发票号码00066075,发票金额184300元。
18、以河南省新乡市地方税务局发票管理局(延津县石婆固付胜路基维护工程队)的名义,为陈某某往河南省铁路林业局虚开普通发票一张,发票日期20130913,发票代码241001010060,发票号码00279897,发票金额192000元。
19、以河南省新乡市地方税务局发票管理局(刘海军)的名义,为陈某某往郑州铁路局郑州北建筑段虚开普通发票一张,发票日期20130910,发票代码241001010060,发票号码00279890,发票金额105000元。
20、以河南省新乡市地方税务局发票管理局(周长福)的名义,为陈某某往郑州铁路局郑州北建筑段虚开普通发票一张,发票日期20130910,发票代码241001010060,发票号码00279894,发票金额83000元。
21、以河南省新乡市地方税务局发票管理局(刘双印)的名义,为陈某某往郑州铁路局郑州北建筑段虚开普通发票一张,发票日期20130910,发票代码241001010060,发票号码00279887,发票金额78000元。
22、以河南省新乡市地方税务局发票管理局(秦某某)的名义,为陈某某往郑州铁路局郑州北建筑段虚开普通发票一张,发票日期20130910,发票代码241001010060,发票号码00279893,发票金额76000元。
23、以河南省新乡市地方税务局发票管理局(张启民)的名义,为陈某某往郑州铁路局郑州北建筑段虚开普通发票一张,发票日期20130910,发票代码241001010060,发票号码00279896,发票金额59000元。
24、为陈某某往郑州中原铁道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虚开普通发票一张,发票金额810000元。
25、为陈某某往郑州中原铁道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虚开普通发票一张,发票金额300000元。
26、以安阳市龙安区国家税务局代开(市李家庄装卸有限责任公司)的名义,为杨某甲往河南省烟草公司安阳公司虚开普通发票一张,发票日期20131025,发票代码141001020033,发票号码01554981,发票金额21239.36元。
27、以安阳市龙安区国家税务局代开的名义,为程某某往滑县安监局虚开普通发票一张,发票日期20130820,发票代码141001020033,发票号码01555482,发票金额11793元。
28、以安阳市龙安区国家税务局代开的名义,为程某某往滑县残联虚开普通发票一张,发票日期20130820,发票代码141001020033,发票号码01555484,发票金额2254.5元。
29、以安阳市龙安区国家税务局代开的名义,为程某某往滑县发改委虚开普通发票一张,发票日期20130820,发票代码141001020033,发票号码01555481,发票金额3000元。
30、以安阳市龙安区国家税务局代开的名义,为程某某往滑县重大项目指挥部虚开普通发票一张,发票日期20130820,发票代码141001020033,发票号码01555483,发票金额4503元。
31、以安阳市地方税务局建筑业发票服务大厅(安阳市永恒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的名义,为王某往贞元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虚开普通发票一张,发票日期20130904,发票代码241001110060,发票号码00701358,发票金额18000元。
2013年9月26日,公安机关在抓获被告人王某某时,在其住处当场查获伪造的空白普通发票2820份和税务机关印章13枚,公司、企业印章49枚。
安阳县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安阳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普通发票鉴定证明、户籍证明、等证据,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零九条第二款 之规定,构成非法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
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罪名无异议,对指控的部分事实有异议;辩称是2013年5、6月份才来到安阳,2013年7、8月份才认识郝某某,对指控的2013年8月份之前所开的票均有异议。
对指控的通过郝某某所开的第26、27、28、29、30、31、43、44、54起,指控的其直接虚开的第12、13、14、24、25起有异议。
被告人王某某的辩护人对指控的罪名无异议,对指控的部分事实有异议;异议部分及理由同被告人王某某,并辩称指控的王某某直接虚开的第12、13、14、24、25起均仅有证人证言,没有发票也没有相关公司的证明,不能证实王某某卖过该五张发票。
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至9月,被告人王某某通过郝某某(另案处理)为他人虚开普通发票57张,直接为他人虚开发票发票26张;发票金额共计3921147.96元。
其中通过郝某某为他人虚开的有:
1、以安阳市盛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名义,为胡某某往安阳宾馆虚开普通发票一张,发票日期20130830,发票代码141001120043,发票号码19531266,发票金额1770元。
2、以安阳市盛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名义,为胡某某往安阳宾馆虚开普通发票一张,发票日期20130830,发票代码141001120043,发票号码19531265,发票金额27916.7元。
3、以安阳红旗家具有限公司的名义,为代某某往安阳市龙安区法院虚开普通发票一张,发票日期20130825,发票代码141001220043,发票号码05078835,发票金额82920元。
4、以安阳红旗家具有限公司的名义,为代某某往安阳市龙安区司法局虚开普通发票一张,发票日期20130825,发票代码141001220043,发票号码05078837,发票金额66080元。
5、以安阳红旗家具有限公司的名义,为代某某往安阳市区民兵军事训练中心虚开普通发票一张,发票日期20130712,发票代码141001220043,发票号码05078833,发票金额450580元。
6、以安阳红旗家具有限公司的名义,为代某某往安阳幼儿师范学校虚开普通发票一张,发票日期20130826,发票代码141001220043,发票号码05078840,发票金额95700元。
7、以安阳红旗家具有限公司的名义,为代某某往安阳市龙安区龙泉镇中心小学虚开普通发票一张,发票日期20130826,发票代码141001220043,发票号码05078838,发票金额37150元。
8、以安阳红旗家具有限公司的名义,为代某某往安阳市刘家庄小学虚开普通发票一张,发票日期20130829,发票代码141001220043,发票号码05078841,发票金额62780元。
9、以安阳红旗家具有限公司的名义,为代某某往安阳市刘家庄小学虚开普通发票一张,发票日期20130829,发票代码141001220043,发票号码05078842,发票金额27240元。
10、以安阳红旗家具有限公司的名义,为代某某往沙钢集团安阳永兴钢铁有限公司虚开普通发票一张,发票日期20130904,发票代码141001220043,发票号码05078843,发票金额20580元。
11、以安阳红旗家具有限公司的名义,为代某某往安阳市万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虚开普通发票一张,发票日期20130923,发票代码141001220043,发票号码05078844,发票金额102550元。
12、以安阳红旗家具有限公司的名义,为代某某往安阳工学院虚开普通发票一张,发票日期20130825,发票代码141001220043,发票号码05078836,发票金额113150元。
13、以郑州丹尼斯百货有限公司文峰分公司的名义,为李某往安阳师范学院虚开普通发票一张,发票日期20130502,发票代码141001040023,发票号码02524749,发票金额3000元。
14、以郑州丹尼斯百货有限公司文峰分公司的名义,为李某往安阳师范学院虚开普通发票一张,发票日期20130502,发票代码141001040023,发票号码02524750,发票金额3000元。
15、以郑州丹尼斯百货有限公司文峰分公司的名义,为李某往安阳师范学院虚开普通发票一张,发票日期20130510,发票代码141001040023,发票号码02524814,发票金额3000元。
16、以郑州丹尼斯百货有限公司文峰分公司的名义,为李某往安阳师范学院虚开普通发票一张,发票日期20130512,发票代码141001040023,发票号码02524815,发票金额3000元。
17、以郑州丹尼斯百货有限公司文峰分公司的名义,为李某往安阳师范学院虚开普通发票一张,发票日期20130514,发票代码141001040023,发票号码02524816,发票金额3000元。
18、以郑州丹尼斯百货有限公司文峰分公司的名义,为李某往安阳师范学院虚开普通发票一张,发票日期20130517,发票代码141001040023,发票号码02524817,发票金额3000元。
19、以郑州丹尼斯百货有限公司文峰分公司的名义,为李某往安阳市国资委虚开普通发票一张,发票日期20130607,发票代码141001040023,发票号码02524831,发票金额500元。
20、以安阳市龙安区信达汽车修理中心的名义,为安阳市龙安区信达汽车修理中心(范某某)往中国华水水电开发总公司南水北调安阳段七标段项目经理部虚开普通发票一张,发票日期20130819,发票代码141001220043,发票号码20569749,发票金额7800元。
21、以安阳市龙安区信达汽车修理中心的名义,为安阳市龙安区信达汽车修理中心(范某某)往安阳市驰华商贸有限公司虚开普通发票一张,发票日期20130422,发票代码141001220043,发票号码20557515,发票金额5000元。
22、以安阳市龙安区信达汽车修理中心的名义,为安阳市龙安区信达汽车修理中心(范某某)往安阳市龙安区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小组办公室虚开普通发票一张,发票日期20130527,发票代码141001220043,发票号码20557516,发票金额6140元。
23、以安阳市龙安区信达汽车修理中心的名义,为安阳市龙安区信达汽车修理中心(范某某)往殷商派出所虚开普通发票一张,发票日期20130506,发票代码141001220043,发票号码20557516,发票金额27960元。
24、以安阳市龙安区信达汽车修理中心的名义,为安阳市龙安区信达汽车修理中心(范某某)往殷商派出所虚开普通发票一张,发票日期20130624,发票代码141001220043,发票号码20569749,发票金额24815元。
25、以安阳市龙安区信达汽车修理中心的名义,为安阳市龙安区信达汽车修理中心(范某某)往人保财险安阳分公司虚开普通发票一张,发票日期20130821,发票代码141001120043,发票号码20571695,发票金额9975元。
26、以安阳市龙安区信达汽车修理中心的名义,为安阳市龙安区信达汽车修理中心(李某某)往新乡车务段虚开普通发票一张,发票日期20130910,发票代码141001220043,发票号码20571695,发票金额12900元。
27、以安阳市龙安区信达汽车修理中心的名义,为安阳市龙安区信达汽车修理中心(李某某)往豫EBX201虚开普通发票一张,发票日期20130802,发票代码141001220043,发票号码20557516,发票金额22105元。
28、以安阳市龙安区信达汽车修理中心的名义,为安阳市龙安区信达汽车修理中心(李某某)往豫EB8850虚开普通发票一张,发票日期20130802,发票代码141001220043,发票号码20557515,发票金额4000元。
29、以安阳市建煤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的名义,为柴某某往安阳市地区医院虚开普通发票一张,发票日期20130717,发票代码141001020033,发票号码01545567,发票金额47200元。
30、以安阳市建煤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的名义,为柴某某往安阳市地区医院虚开普通发票一张,发票日期20130716,发票代码141001020033,发票号码01545559,发票金额47200元。
31、以安阳市建煤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的名义,为柴某某往安阳市地区医院虚开普通发票一张,发票日期20130719,发票代码141001020033,发票号码01545588,发票金额35341元。
32、以安阳市建煤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的名义,为柴某某往安阳市地区医院虚开普通发票一张,发票日期20130718,发票代码141001020033,发票号码01545572,发票金额47200元。
33、以安阳市盛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名义,为张某乙往安阳市凤凰岭古园管理处虚开普通发票一张,发票日期20130422,发票代码141001120043,发票号码19531230,发票金额18800元。
34、以安阳市龙安区庆峰商贸行的名义,为代某某往育新石料场虚开普通发票一张,发票日期20130716,发票代码141001220043,发票号码05079693,发票金额12400元。
35、以安阳市龙安区庆峰商贸行的名义,为代某某往安阳市劳教所虚开普通发票一张,发票日期20130716,发票代码141001220043,发票号码05079694,发票金额7200元。
36、以安阳飞鹰宾馆有限公司的名义,为代某某往安阳市工商局经济检查支队虚开普通发票一张,发票日期20130625,发票代码241001070011,发票号码01054258,发票金额35280元。
37、以安阳市龙安区兴龙花木专业合作社的名义,为李某甲往安阳市固体废物处理处置管理站虚开普通发票一张,发票日期20130528,发票代码141001120043,发票号码03448807,发票金额25000元。
38、以河南煤炭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名义,为朱某往安阳市看守所虚开普通发票一张,发票日期20130527,发票代码241001070011,发票号码2123711,发票金额66586.6元。
39、以河南煤炭建设集团的限责任公司的名义,为朱某往安阳市看守所虚开普通发票一张,发票日期20130701,发票代码241001070011,发票号码2123717,发票金额105792元。
40、以安阳市天宇广告有限责任公司的名义,为赵某某往安阳市龙安区龙泉镇政府虚开普通发票一张,发票日期20130722,发票代码241001070011,发票号码01045918,发票金额35000元。
41、以安阳市龙安区兴龙花木专业合作社的名义,为张某某往安阳县职业中专虚开普通发票一张,发票日期20130527,发票代码141001120043,发票号码03448806,发票金额4700元。
42、以安阳市龙安区兴龙花木专业合作社的名义,为张某某往安阳县职业中专虚开普通发票一张,发票日期20130528,发票代码141001120043,发票号码03448810,发票金额4940元。
43、以安阳市龙安区兴龙花木专业合作社的名义,为张某某往安阳县职业中专虚开普通发票一张,发票日期20130613,发票代码141001120043,发票号码03448808,发票金额4960元。
44、以内黄县鑫源物资销售处的名义,为申某某往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垣支行虚开普通发票一张,发票日期20130923,发票代码141001320043,发票号码02363204,发票金额141338.4元。
45、以河南煤炭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名义,为申某某往长垣职专虚开普通发票一张,发票日期20130411,发票代码241001070011,发票号码02123713,发票金额5325元。
46、以安阳市龙安区庆峰商贸行的名义,为刘某某往河北省磁县承先焦化有限公司虚开普通发票一张,发票日期20130624,发票代码141001220043,发票号码05079695,发票金额10000元。
47、以郑州丹尼斯百货有限公司安阳文峰分公司的名义,为秦百恒往河南安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虚开普通发票一张,发票日期20130918,发票代码141001040023,发票号码02524943,发票金额9000元。
48、以郑州丹尼斯百货有限公司安阳文峰分公司的名义,为秦百恒往河南安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虚开普通发票一张,发票日期20130920,发票代码141001040023,发票号码02524947,发票金额6388元。
49、以郑州丹尼斯百货有限公司安阳文峰分公司的名义,为秦百恒往河南安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虚开普通发票一张,发票日期20130918,发票代码141001040023,发票号码02524946,发票金额9000元。
50、以郑州丹尼斯百货有限公司安阳文峰分公司的名义,为秦百恒往河南安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虚开普通发票一张,发票日期20130918,发票代码141001040023,发票号码02524945,发票金额9000元。
51、以安阳市龙安区宏达机械厂的名义,为张某丙往龙口矿业集团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虚开普通发票一张,发票日期20130701,发票代码141001220043,发票号码05079976,发票金额53000元。
52、以安阳市龙安区宏达机械厂的名义,为张某丙往中国水利水电第一工程局有限公司虚开普通发票一张,发票日期20130504,发票代码141001220043,发票号码05079977,发票金额323000元。
53、以内黄县鑫源物资销售处的名义,为刘某某往濮阳市泰普胶粘制品有限公司虚开普通发票一张,发票日期20130912,发票代码141001320043,发票号码02363203,发票金额175000元。
54、以安阳市龙安区兴龙花木专业合作社的名义,为杨某某往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分行虚开普通发票一张,发票日期20130819,发票代码141001120043,发票号码03448814,发票金额8900元。
55、以安阳市龙安区兴龙花木专业合作社的名义,为李某丙往中国农业科学院棉花研究所虚开普通发票一张,发票日期201030614,发票代码141001120043,发票号码03448811,发票金额10342元。
56、以安阳市龙安区兴龙花木专业合作社的名义,为李某丙往中国农业科学院棉花研究所虚开普通发票一张,发票日期20130827,发票代码141001120043,发票号码03448817,发票金额4160元。
57、以安阳市龙安区兴龙花木专业合作社的名义,为李某丙往中国农业科学院棉花研究所虚开普通发票一张,发票日期20130827,发票代码141001120043,发票号码03448816,发票金额4580元。
被告人王某某直接为他人虚开的有:
1、以安阳市龙安区国家税务局代开的名义,为华某某往安阳市人民检察院虚开普通发票一张,发票日期20130923,发票代码141001020033,发票号码01555516,发票金额3850元。
2、以安阳市北关区盛源防水材料销售部的名义,为华某某往安丰热电小学虚开普通发票一张,发票日期20130823,发票代码241001110060,发票号码00701346,发票金额9504元。
3、以安阳市亿隆广告文化有限公司的名义,为李某丁往安阳广播电视网络总台虚开普通发票一张,发票日期20130909,发票代码141001020033,发票号码01555511,发票金额6940元。
4、以安阳市亿隆广告文化有限公司的名义,为李某丁往安阳广播电视网络总台虚开普通发票一张,发票日期20130927,发票代码141001020033,发票号码01516083,发票金额15200元。
5、以安阳市文峰区东关华宇雕刻经营部的名义,为马某某往安阳新华富置业有限公司虚开普通发票一张,发票日期20130827,发票代码141001020033,发票号码01555490,发票金额7234元。
6、以安阳市文峰区东关华宇雕刻经营部的名义,为马某某往安阳新华富置业有限公司虚开普通发票一张,发票日期20130729,发票代码141001020033,发票号码01555249,发票金额42698.4元。
7、以安阳市文峰区东关华宇雕刻经营部的名义,为马某某往安阳新华富置业有限公司虚开普通发票一张,发票日期20130723,发票代码141001020033,发票号码01555248,发票金额7437元。
8、以安阳市文峰区东关华宇雕刻经营部的名义,为马某某往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分行虚开普通发票一张,发票日期20130812,发票代码141001020033,发票号码01555484,发票金额4900元。
9、以安阳市万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的名义,为王某某往山西杏花村汾酒销售有限公司虚开普通发票一张,发票日期20130719,发票代码241001070011,发票号码01051623,发票金额65400元。
10、以安阳市万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的名义,为王某某往山西杏花村汾酒销售有限公司虚开普通发票一张,发票日期20130719,发票代码241001070011,发票号码01053638,发票金额92000元。
11、以安阳市万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的名义,为王某某往山西杏花村汾酒销售有限公司虚开普通发票一张,发票日期20130719,发票代码241001070011,发票号码01053637,发票金额202000元。
12、以延津县石婆固付胜路基维护工程队的名义,为陈某某往郑州铁路局郑州北建筑段虚开普通发票一张,发票日期20130823,发票代码241001010060,发票号码00279858,发票金额85500元。
13、以延津县石婆固付胜路基维护工程队的名义,为陈某某往郑州铁路局郑州北建筑段虚开普通发票一张,发票日期20130823,发票代码241001010060,发票号码00279859,发票金额46150元。
14、以延津县石婆固付胜路基维护工程队的名义,为陈某某往郑州铁路局郑州北建筑段虚开普通发票一张,发票日期20130923,发票代码241001110060,发票号码00066075,发票金额184300元。
15、以延津县石婆固付胜路基维护工程队的名义,为陈某某往河南省铁路林业局虚开普通发票一张,发票日期20130913,发票代码241001010060,发票号码00279897,发票金额192000元。
16、以刘海军的名义,为陈某某往郑州铁路局郑州北建筑段虚开普通发票一张,发票日期20130910,发票代码241001010060,发票号码00279890,发票金额105000元。
17、以周长福的名义,为陈某某往郑州铁路局郑州北建筑段虚开普通发票一张,发票日期20130910,发票代码241001010060,发票号码00279894,发票金额83000元。
18、以刘双印的名义,为陈某某往郑州铁路局郑州北建筑段虚开普通发票一张,发票日期20130910,发票代码241001010060,发票号码00279887,发票金额78000元。
19、以秦某某的名义,为陈某某往郑州铁路局郑州北建筑段虚开普通发票一张,发票日期20130910,发票代码241001010060,发票号码00279893,发票金额76000元。
20、以张启民的名义,为陈某某往郑州铁路局郑州北建筑段虚开普通发票一张,发票日期20130910,发票代码241001010060,发票号码00279896,发票金额59000元。
21、以李家庄装卸有限责任公司的名义,为杨某甲往河南省烟草公司安阳公司虚开普通发票一张,发票日期20131025,发票代码141001020033,发票号码01554981,发票金额21239.36元。
22、以安阳市龙安区国家税务局代开的名义,为程某某往滑县安监局虚开普通发票一张,发票日期20130820,发票代码141001020033,发票号码01555482,发票金额11793元。
23、以安阳市龙安区国家税务局代开的名义,为程某某往滑县残联虚开普通发票一张,发票日期20130820,发票代码141001020033,发票号码01555484,发票金额2254.5元。
24、以安阳市龙安区国家税务局代开的名义,为程某某往滑县发改委虚开普通发票一张,发票日期20130820,发票代码141001020033,发票号码01555481,发票金额3000元。
25、以安阳市龙安区国家税务局代开的名义,为程某某往滑县重大项目指挥部虚开普通发票一张,发票日期20130820,发票代码141001020033,发票号码01555483,发票金额4503元。
26、以安阳市永恒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的名义,为王某往贞元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虚开普通发票一张,发票日期20130904,发票代码241001110060,发票号码00701358,发票金额18000元。
2013年9月26日,公安机关在抓获被告人王某某时,在其住处当场查获伪造的空白普通发票2820份和税务机关印章13枚,公司、企业印章49枚。
另查明,被告人王某某于2010年9月21日因犯伪造公司印章罪、非法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被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2011年3月30日被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11年5月31日止。
上述事实有当庭示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王某某供述:2013年5、6月份其到安阳,认识做假发票的老乡王建国,约2013年6、7月份王建国去外地,王建国将打印假发票的电脑、两台打印机、四部手机七个手机卡、大量假发票、假印章都留给了其。
2013年7月底左右认识了郝某某,给郝某某开过假发票。
有客户给王建国留下的手机打电话需要假发票,其和客户谈好价钱后根据客户的要求打印好假发票,其给客户送过去,客户把钱给其。
13569027219、13613727388、15824624535、13937116244是其用的王建国留下的手机。
2、证人郝某某证言:其系安阳市龙安区国税局科员,负责辖区路段门市国税征收。
通过街上发的代开发票的小广告,认识一个自称是税务代理、代开发票公司员工的浙江省男子王某某,他的联系方式是15517288895、13569027219、137362939949,2013年4月份左右开始从王某某那里代开发票。
有人找其代开发票时将发票信息发给其,其再发给王某某,王某某将发票给其后,其再给买发票的人。
国税局都是按照3%征收国税,其给开票人要的开票费一般都是发票金额的1.5%,其给王某某1%,金额大的时候不按税点,商量确定开票的费用。
经过辨认,1、开票日期2013-5-27,发票号码:03448806,付款单位:安阳县职业中专,货物名称:龙柏;发票金额4700元,收款单位:安阳市龙安区兴龙花木专业合作社。
2、开票日期2013-5-28,发票号码:03448810,付款单位:安阳县职业中专,货物名称:大叶女贞,发票金额4940元,收款单位:安阳市龙安区兴龙花木专业合作社。
3、开票日期2013-6-13,发票号:03448808,付款单位:安阳县职业中专,货物名称:草籽,发票金额:4960元;收款单位:安阳市龙安区兴龙花木专业合作社。
4、开票日期2013-5-28,发票号:03448807,付款单位:安阳市固体废弃物处理处置管理站,货物名称:苗木,发票金额:25000元;收款单位:安阳市龙安区兴龙花木专业合作社。
5、河南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开票日期:2013-8-19,发票代码:发票号码:03448814,付款单位: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分行,发票金额:8900元,收款单位:安阳市龙安区兴龙花木专业合作社。
6、开票日期:2013-8-27,发票号码:03448816,付款单位:中国农业科学院棉花研究所,货物名称:绿化、用工,发票金额:4580元,收款单位:安阳市龙安区兴龙花木专业合作社。
7、开票日期:2013-8-27,发票号码:03448817,付款单位:中国农业科学院棉花研究所,货物名称:绿化、用工,发票金额:4160元,收款单位:安阳市龙安区兴龙花木专业合作社。
8、开票日期:2013-6-14,发票号码:03448811,付款单位:中国农业科学院棉花研究所,货物名称:苗木,发票金额:10342元,收款单位:安阳市龙安区兴龙花木专业合作社。
9、开票日期2013-7-12,发票号:05078833,付款单位:安阳市区民兵军事训练中心,货物名称:家具,发票金额:450580元;收款单位:安阳市红旗家具有限公司。
10、开票日期2013-8-25,发票号:05078835,付款单位:安阳市龙安区法院,货物名称:家具,发票金额:82920元;收款单位:安阳市红旗家具有限公司。
11、开票日期2013-8-25,发票号:05078837,付款单位:安阳市龙安区司法局,货物名称:家具,发票金额:66080元;收款单位:安阳市红旗家具有限公司。
12、开票日期2013-8-25,发票号:05078836,付款单位:安阳工学院,货物名称:实验室设备,发票金额:113150元;收款单位:安阳市红旗家具有限公司。
13、开票日期2013-8-26,发票号:05078838,付款单位:安阳市龙安区龙泉镇龙泉中心小学,货物名称:家具,发票金额:37150元;收款单位:安阳市红旗家具有限公司。
14、开票日期2013-8-26,发票号:05078840,付款单位:安阳幼儿师范学校,货物名称:床,发票金额:95700元;收款单位:安阳市红旗家具有限公司。
15、开票日期2013-8-29,发票号:05078842,付款单位:安阳市刘家庄小学,货物名称:家具,发票金额:27240元;收款单位:安阳市红旗家具有限公司。
16、开票日期2013-8-29,发票号:05078841,付款单位:安阳市刘家庄小学,货物名称:家具,发票金额:62780元;收款单位:安阳市红旗家具有限公司。
17、开票日期2013-9-23,发票号:05078844,付款单位:安阳市万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货物名称:家具,发票金额:102550元;收款单位:安阳市红旗家具有限公司。
18、开票日期2013-9-04,发票号:05078843,付款单位:沙钢集团安阳永兴钢铁有限公司,货物名称:家具,发票金额:20580元;收款单位:安阳市红旗家具有限公司。
19、开票日期2013-8-30,发票号:19531266,付款单位:安阳宾馆,货物名称:材料款,发票金额:1770元;收款单位:安阳市盛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20、开票日期2013-8-30,发票号:19531265,付款单位:安阳宾馆,货物名称:批外墙涂料换石膏板,发票金额:27916.7元;收款单位:安阳市盛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21、开票日期2013-4-22,发票号:19531230,付款单位:安阳市凤凰岭古园管理处,货物名称:水泥砖,发票金额:18800元;收款单位:安阳市盛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22、开票日期2013-5-27,发票号:02123711,付款单位:安阳市看守所,货物名称:煤块,发票金额:66585.6元;收款单位:河南煤炭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23、开票日期2013-7-1,发票代码:241001070011,发票号:02123717,付款单位:安阳市看守所,货物名称:煤块,发票金额:105792元;收款单位:河南煤炭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24、开票日期2013-4-11,发票号:02123713,付款单位:长垣职专,货物名称:煤块,发票金额:5325元;收款单位:河南煤炭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25、开票日期2013-5-2,发票号:02524749付款单位:安阳师范学院,货物名称:打印纸,发票金额:3000元;收款单位:郑州丹尼斯百货有限公司安阳文峰分公司。
26、开票日期2013-5-2,发票号:02524750付款单位:安阳师范学院,货物名称:打印纸,发票金额:3000元;收款单位:郑州丹尼斯百货有限公司安阳文峰分公司。
27、开票日期2013-5-10,发票号:02524814付款单位:安阳师范学院,货物名称:打印纸,发票金额:3000元;收款单位:郑州丹尼斯百货有限公司安阳文峰分公司。
28、开票日期2013-5-12,发票号:02524815付款单位:安阳师范学院,货物名称:打印纸,发票金额:3000元;收款单位:郑州丹尼斯百货有限公司安阳文峰分公司。
29、开票日期2013-5-14,发票号:02524816付款单位:安阳师范学院,货物名称:打印纸,发票金额:3000元;收款单位:郑州丹尼斯百货有限公司安阳文峰分公司。
30、开票日期2013-5-17,发票号:02524817付款单位:安阳师范学院,货物名称:打印纸,发票金额:3000元;收款单位:郑州丹尼斯百货有限公司安阳文峰分公司。
31、开票日期2013-6-7,发票号:02524831付款单位:安阳市国资委,货物名称:副食品,发票金额:500元;收款单位:郑州丹尼斯百货有限公司安阳文峰分公司。
32、开票日期2013-9-18,发票号:02524943付款单位:河南安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货物名称:食品,发票金额:9000元;收款单位:郑州丹尼斯百货有限公司安阳文峰分公司。
33、开票日期2013-9-20,发票号:02524947付款单位:河南安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货物名称:食品,发票金额:6388元;收款单位:郑州丹尼斯百货有限公司安阳文峰分公司。
34、开票日期2013-9-18,发票号:02524946付款单位:河南安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货物名称:食品,发票金额:9000元;收款单位:郑州丹尼斯百货有限公司安阳文峰分公司。
35、开票日期2013-9-18,发票号:02524945付款单位:河南安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货物名称:食品,发票金额:9000元;收款单位:郑州丹尼斯百货有限公司安阳文峰分公司。
36、开票日期2013-8-21,发票号:20571695付款单位:人保财险安阳分公司,货物名称:汽车修理费,发票金额:9975元;收款单位:安阳市龙安区信达汽车修理中心。
37、开票日期2013-5-06,发票号:20557516,付款单位:殷商派出所,货物名称:修理费,发票金额:27960元;收款单位:安阳市龙安区信达汽车修理中心。
38、开票日期2013-6-24,发票号:20569749,付款单位:殷商派出所,货物名称:汽车修理费,发票金额:24815元;收款单位:安阳市龙安区信达汽车修理中心。
39、开票日期2013-8-19,发票号:20569749付款单位:中国华水水电开发总公司南水北调安阳段七标段项目经理部,货物名称:修理费,发票金额:7800元;收款单位:安阳市龙安区信达汽车修理中心。
40、开票日期2013-4-22,发票号:20557515付款单位:安阳市驰华商贸有限公司,货物名称:汽车修理,发票金额:5000元;收款单位:安阳市龙安区信达汽车修理中心。
41、开票日期2013-5-27,发票号:20557516付款单位:安阳市龙安区南水北调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货物名称:汽车修理费,发票金额:6140元;收款单位:安阳市龙安区信达汽车修理中心。
42、开票日期2013-9-10,发票号:2057169,付款单位:新乡车务段,货物名称:配件,发票金额:12900元;收款单位:安阳市龙安区信达汽车修理中心。
43、开票日期2013-8-2,发票号:20557516付款单位:豫EBX201,货物名称:材料费、工时费,发票金额:22105元;收款单位:安阳市龙安区信达汽车修理中心。
44、开票日期2013-8-2,发票号:20557515付款单位:豫EB8850,货物名称:材料费、工时费,发票金额:4000元;收款单位:安阳市龙安区信达汽车修理中心。
45、开票日期2013-6-25,发票号:01054258,付款单位:安阳市工商局经济检查支队,货物名称:住宿费,发票金额:35280元;收款单位:安阳飞鹰宾馆有限公司。
46、发票代码:141001020033,发票号:01545567,付款单位:濮阳市安阳地区医院,货物名称:煤,发票金额:47200元;收款单位:安阳市建煤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加盖安阳市龙安区国家税务局代开发票专用章41059400。
47、开票日期2013-7-16,发票号:01545559,付款单位:濮阳市安阳地区医院,货物名称:煤,发票金额:47200元;收款单位:安阳市建煤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加盖安阳市龙安区国家税务局代开发票专用章41059400。
48、开票日期2013-7-18,发票号:01545572,付款单位:濮阳市安阳地区医院,货物名称:煤,发票金额:47200元;收款单位:安阳市建煤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加盖安阳市龙安区国家税务局代开发票专用章41059400。
49、开票日期2013-7-19,发票号:01545588,付款单位:濮阳市安阳地区医院,货物名称:煤,发票金额:35341元;收款单位:安阳市建煤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50、开票日期2013-6-24,发票号:05079695,付款单位:河北省磁县承先焦化有限公司,货物名称:礼品,发票金额:10000元;收款单位:安阳市龙安区庆峰商贸行。
51、开票日期2013-7-16,机打号码:05079693,付款单位:育新石料场,货物名称:粮油,发票金额:12400元,收款单位:安阳市龙安区庆峰商贸行。
52、开票日期2013-7-16,机打号码:05079694,付款单位:安阳市劳教所,货物名称:粮油,发票金额:7200元,收款单位:安阳市龙安区庆峰商贸行。
53、开票日期2013-5-4,发票号:05079977,付款单位:中国水利水电第一工程有限公司,货物名称:提升绞车,发票金额:323000元;收款单位:安阳市龙安区宏达机械厂。
54、开票日期2013-7-1,发票号:05079976,付款单位:龙口矿业集团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货物名称:安全梯凿井绞车,发票金额:53000元;收款单位:安阳市龙安区宏达机械厂。
55、开票日期2013-9-23,发票号:02363204,付款单位: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垣支行,货物名称:煤,发票金额:141338.4元;收款单位:内黄县鑫源物资销售处。
56、开票日期2013-9-12,机打号码:02363203,付款单位:濮阳市泰普胶粘制品有限公司,货物名称:钢材,发票金额:175000元,收款单位:内黄县鑫源物资销售处。
57、开票日期2013-7-22,发票号:01045918,付款单位:龙安区龙泉镇政府,货物名称:宣传资料、宣传版面,发票金额:35000元;收款单位:安阳市天宇广告有限责任公司,57张发票都是其通过王某某开的的假发票。
3、证人胡某某、代某某、袁书芳、张某甲、李某、范某某、李某某、柴某某、张某乙、代某某、李安清、李某甲、朱某、赵某某、张某某、申某某、刘某某、李某乙、秦某某、张某丙、刘某某、杨某某、李某丙(均为买假发票的人)证言证实:均通过郝某某开过发票。
4、证人华某某、李某丁、马某某、王某某、陈某某、杨某甲、程某某、王某(均为买假发票的人)证言证实:均通过小广告与电话13653723788、13569027219的人联系购买过发票。
5、陈某某(买假发票的人)辨认笔录证实:其曾向被告人王某某购买发票。
6、证人刘某(王某某租住处房东)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3年3月始被告人王某某租住于安阳市文峰区后卫街。
7、证人杨某乙(王某某租住处房东)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3年5月份被告人王某某租住于安阳市文峰区83号院。
8、83张发票的原件或复印件在卷予以佐证。
9、普通发票鉴定证明及发票真伪鉴定证明书证实:以上83张发票全部系伪造发票。
10、安阳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证:从被告人王某某租住处扣押手机五部卡号分别为13623720459、13623729405、13837212220、13653723788、13613727388、13569027219,打印机二台,笔记本电脑一台,大量空白发票,印章62枚。
11、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判决书、青岛市城阳区看守所假释证明书、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证实:被告人王某某2010年9月21日因犯伪造公司印章罪、非法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2011年3月30日被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11年5月31日止。
12、安阳县公安局经侦大队到案证明证实:2013年9月26日将王某某抓获归案。
13、王某某户籍证明证实:王某某出生于1985年8月15日,实施指控的犯罪时系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
上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国家有关发票管理法规,非法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票面金额共计3921147.96元,核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王某某辩称是2013年5、6月份才来到安阳,2013年7、8月份才认识郝某某,对指控的2013年8月份之前所开的票均不是自己所开;经查,证人刘某证言证实王某某于2013年3月份已到安阳,王某某的该辩解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辩护人辩称通过郝某某所开的第26、27、28、29、30、31、43、44、54起,指控的其直接虚开的第12、13、14、24、25起,均仅有证人证言,没有发票也没有相关公司的证明,不能证实王某某卖过该十四张发票;经查,卷中确实没有该十四张发票予以证实王某某卖过此发票和十四张发票的真伪,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指控的通过郝某某所开的第26、27、28、29、30、31、43、44、54起,指控的其直接虚开的第12、13、14、24、25起,不能证实被告人王某某卖过该十四张发票,不予认定。
被告人王某某因犯伪造公司印章罪、非法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依法予以从重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九条 第二款 、第六十五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非法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9月26日起至2017年3月25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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