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王某甲,男,生于1975年3月6日,汉族,小学文化,无业,甘肃省兰州市人,住兰州市七里河区。
2016年1月8日因涉嫌虚开发票罪被依法刑事拘留,同年1月13日被依法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乙,男,生于1987年5月13日,汉族,中专文化,无业,甘肃省兰州市人,住兰州市七里河区。
2016年1月8日因涉嫌虚开发票罪被依法刑事拘留,同年1月13日被依法取保候审。
七里河区人民检察院以七检刑诉字(2016)第1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犯虚开普通发票罪,于2016年2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丁艳出庭支持公诉,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因在兰州市七里河区王家坪村萝卜咀从事了平填土地工程,工程结束后为结算工程款中少交税,便通过电话联系了开假发票之人,于2012年1月至2013年9月期间,前后开具了出票日期为2012年1月6日的建筑业统一发票2张,发票号码分别为00074845、00074846,票面金额分别为353600元;出票日期为2013年1月28日的建筑业统一发票1张,发票号码为000124316,票面金额为212000元;出票日期为2013年9月23日的建筑业统一发票1张,发票号码为00015256,票面金额为340000元。
上述四张发票共计金额1259200元。
随后二被告人将虚开的假发票提供给兰州市西果园镇王家坪村委会,各自领取工程款629600元。
经兰州市七里河区地税局发票分局鉴定,号码为00074845、00074846、000124316、00015256的发票均查无此票。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1、抓获经过;2、发票鉴定清单;3、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的供述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无视国法,虚开普通发票,情节严重,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 之一、第七十二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甲犯虚开普通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万元。
被告人王某乙犯虚开普通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万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2日起10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本1份及副本1份。
2016年1月8日因涉嫌虚开发票罪被依法刑事拘留,同年1月13日被依法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乙,男,生于1987年5月13日,汉族,中专文化,无业,甘肃省兰州市人,住兰州市七里河区。
2016年1月8日因涉嫌虚开发票罪被依法刑事拘留,同年1月13日被依法取保候审。
七里河区人民检察院以七检刑诉字(2016)第1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犯虚开普通发票罪,于2016年2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丁艳出庭支持公诉,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因在兰州市七里河区王家坪村萝卜咀从事了平填土地工程,工程结束后为结算工程款中少交税,便通过电话联系了开假发票之人,于2012年1月至2013年9月期间,前后开具了出票日期为2012年1月6日的建筑业统一发票2张,发票号码分别为00074845、00074846,票面金额分别为353600元;出票日期为2013年1月28日的建筑业统一发票1张,发票号码为000124316,票面金额为212000元;出票日期为2013年9月23日的建筑业统一发票1张,发票号码为00015256,票面金额为340000元。
上述四张发票共计金额1259200元。
随后二被告人将虚开的假发票提供给兰州市西果园镇王家坪村委会,各自领取工程款629600元。
经兰州市七里河区地税局发票分局鉴定,号码为00074845、00074846、000124316、00015256的发票均查无此票。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1、抓获经过;2、发票鉴定清单;3、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的供述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无视国法,虚开普通发票,情节严重,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 之一、第七十二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甲犯虚开普通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万元。
被告人王某乙犯虚开普通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万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2日起10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本1份及副本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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