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蔡某某,男,1967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浙江省临海市人,初中文化程度,现在幸福城监狱二监区服刑。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7月9日作出(2007)一中刑初字第413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蔡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减刑2次,共计1年3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9年。
刑期执行至2029年4月2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9年不变。
执行机关幸福城监狱于2015年5月1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幸福城监狱认为,罪犯蔡某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经审理查明,罪犯蔡某某在2013年、2014年服刑改造中,表现较好,获监狱行政记功1次、表扬2次,15次被评为月改造积极分子。
以上事实有罪犯百分考核表、年度评审鉴定表、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奖惩审批表以及罪犯减刑呈批表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蔡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该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 ,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 第二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 ,第六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罪犯蔡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执行至2028年9月2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金春华
审判员李宁宁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7月9日作出(2007)一中刑初字第413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蔡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减刑2次,共计1年3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9年。
刑期执行至2029年4月2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9年不变。
执行机关幸福城监狱于2015年5月1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幸福城监狱认为,罪犯蔡某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经审理查明,罪犯蔡某某在2013年、2014年服刑改造中,表现较好,获监狱行政记功1次、表扬2次,15次被评为月改造积极分子。
以上事实有罪犯百分考核表、年度评审鉴定表、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奖惩审批表以及罪犯减刑呈批表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蔡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该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 ,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 第二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 ,第六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罪犯蔡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执行至2028年9月2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金春华
审判员李宁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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