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刘某某,男,1979年12月8日出生于广东省深圳市,汉族,现在青海省西宁监狱服刑。
青海省海晏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1日作出(2011)晏刑初字第13号刑事判决,认定其犯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
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
2014年8月经本院裁定减刑二年。
青海省西宁监狱于2017年6月13日提出减刑意见书,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青海省西宁监狱认为,罪犯刘某某在服刑改造中,认罪悔罪意识较好,积极参加学习和生产劳动,确有悔改表现,建议本院予以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刘某某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监狱表扬五次、监狱服刑改造积极分子三次、省级服刑改造积极分子一次。
上述事实有服刑人员计分考核年度登记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刘某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生产劳动,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 、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 第二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刘某某减刑八个月(刑期至2019年1月1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海省海晏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1日作出(2011)晏刑初字第13号刑事判决,认定其犯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
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
2014年8月经本院裁定减刑二年。
青海省西宁监狱于2017年6月13日提出减刑意见书,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青海省西宁监狱认为,罪犯刘某某在服刑改造中,认罪悔罪意识较好,积极参加学习和生产劳动,确有悔改表现,建议本院予以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刘某某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监狱表扬五次、监狱服刑改造积极分子三次、省级服刑改造积极分子一次。
上述事实有服刑人员计分考核年度登记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刘某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生产劳动,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 、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 第二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刘某某减刑八个月(刑期至2019年1月1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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