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周某某,现在浙江省十里丰监狱服刑。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16日作出(2013)东刑初字第97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某某犯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70000元。
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浙江省十里丰监狱于2015年8月12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周某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
确有悔改表现。
经审理查明,罪犯周某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加扣分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周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 、第七十九条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 第二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周某某准予减刑四个月(刑期至2015年9月2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16日作出(2013)东刑初字第97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某某犯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70000元。
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浙江省十里丰监狱于2015年8月12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周某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
确有悔改表现。
经审理查明,罪犯周某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加扣分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周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 、第七十九条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 第二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周某某准予减刑四个月(刑期至2015年9月2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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