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屈某某,男。
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5月20日被登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31日被逮捕。
羁押于登封市看守所。
登封市人民检察院以登检刑诉[2011]3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屈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7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被告人屈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1年5月5日10时30分,被告人屈某某在登封市唐庄乡张村屈村四组耿立敏家,因琐事与耿立敏发生打架,屈某某用木凳将耿××面部、鼻部等部位砸伤。
经鉴定,耿××鼻部损伤程度已构成轻伤。
上述事实,被告人屈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耿××的陈述;证人耿××、耿××、屈××、董××、屈××、屈××、屈×的证言;登封市公安局登记清单及现场照片;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及伤情照片等证据所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屈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登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屈某某犯故意伤害罪的罪名及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犯故意伤害罪,致人轻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对被告人屈某某应在此量刑幅度内量刑。
被告人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第一款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屈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即自2011年5月20日起至2012年1月19日止。
)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5月20日被登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31日被逮捕。
羁押于登封市看守所。
登封市人民检察院以登检刑诉[2011]3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屈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7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被告人屈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1年5月5日10时30分,被告人屈某某在登封市唐庄乡张村屈村四组耿立敏家,因琐事与耿立敏发生打架,屈某某用木凳将耿××面部、鼻部等部位砸伤。
经鉴定,耿××鼻部损伤程度已构成轻伤。
上述事实,被告人屈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耿××的陈述;证人耿××、耿××、屈××、董××、屈××、屈××、屈×的证言;登封市公安局登记清单及现场照片;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及伤情照片等证据所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屈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登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屈某某犯故意伤害罪的罪名及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犯故意伤害罪,致人轻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对被告人屈某某应在此量刑幅度内量刑。
被告人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第一款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屈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即自2011年5月20日起至2012年1月19日止。
)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免责声明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交流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更不作为营利使用。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作删除处理。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著作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删除处理。来电请拨打02363891336、13310240199。
- 相关阅读:
- · 被告人冯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四个月零十天。
- · 被告人舍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 · 被告人陈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 · 被告人黄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六个月,缓刑二年。
- · 被告人滕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五个月。
我们的团队
更多>>
首席律师动态
亲办案例
查看更多罪名亲办案例
zhihaolawyer
复制成功
微信号:zhihaolawyer
添加微信好友,详细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