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叶某某,女,汉族,广东省梅县人,初中文化,家住广东省梅县。
因涉嫌犯强迫卖淫罪于2014年6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2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会昌县看守所。
辩护人李群英,江西昌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会昌县人民检察院以会检公诉刑诉(2014)第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叶某某犯强迫卖淫罪,于2014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会昌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钟志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叶某某及其辩护人李群英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2月份,被告人叶某某伙同情夫张某某(在逃)采取言语威胁等手段,逼迫控制王某、王某丁两姐妹从事卖淫活动。
由叶某某通过QQ聊天软件联系嫖客并收取嫖资,张某某些负责开车将被害人送到嫖客指定的地点,卖淫所得嫖资全部归张某某些、叶某某支配。
从2014年2月至6月,被告人叶某某强迫王某丁、王某某先后在广东揭阳、梅州、江西会昌等地从事卖淫活动。
对被告人叶某某应以强迫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叶某某辩称,她也是受害者,张某某些威胁她带王某某、王某丁去卖淫,有时张某某些也会强迫她卖淫,她不是强迫卖淫。
辩护人辩称,指控叶某某犯强迫卖淫罪证据不足;被害人王某某、王某丁是自愿从事卖淫活动的,叶某某没有强迫她们卖淫,只是带着她们俩从事卖淫活动。
经审理查明:2014年2月份,被告人叶某某将父母离异的被害人王某某、王某丁从母亲身边带走,伙同情夫张某某些(在逃)采取“如果不去就叫张某某些打你”“如果回去就告诉你妈妈你在外做鸡婆”“不听话就把你扔到没人的山里”等言语相威胁,逼迫控制王某某、王某丁两姐妹从事卖淫活动。
2014年2月至6月,被告人叶某某伙同张某某些强迫王某某、王某丁卖淫,由被告人叶某某通过QQ聊天软件联系嫖客并收取嫖资,张某某些负责开车将被害人送到嫖客指定的地点,在卖淫过程中由被告人叶某某及张某某些两人看守;在卖淫期间手机通讯被控制,只是在到达卖淫场所时被告人叶某某才将一部手机交给王某某、王某丁使用;卖淫所得嫖资全部归张某某些及被告人叶某某支配,先后强迫王某丁、王某某在广东揭阳、梅州、江西会昌等地从事卖淫活动。
认定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案件移交通知书,证明本案由龙川县公安局移送至会昌公安局管辖。
2、人口信息,证明叶某某出生于1985年4月23日,王某某出生于1997年11月28日,王某丁出生于2000年1月28日。
3、张某新证言,证明2014年2、3月开始,张某某些和他女朋友开始带着两名卖淫女在揭阳市进行卖淫,由张某某些和他女朋友先租好房间供四人食宿,后由张某某些及他女朋友通过QQ、微信等聊天招揽嫖客,谈好价钱后由张某某些开车将卖淫女送至嫖客处进行性交易,嫖资全部由张某某些及他女朋友收取。
大约两个月前他们四人开始在会昌县进行卖淫,他们通过同样的QQ、微信等聊天软件招揽嫖客,经常将卖淫女送至嫖客处进行交易。
卖淫女吃住、包括外出卖淫期间都是由张某某些及其女朋友全程看守着。
4、王某才证言,证明2014年2、3月,在广东揭阳,张某某些已带着那两姐妹卖淫了,四月他们又在会昌县城旅馆住下,张某某些和姓叶的情妇会通过手机上网,用QQ找附近的人主动联系并谈好价钱,张某某些开车将女孩送到嫖客处,赚到的钱由张某某些的情妇保管。
有一次通过QQ联系到嫖客,姐姐去了,回来说不想做,张某某些的情妇就骂她们姐妹并威胁说“如果不去我就叫张某某些打你们”。
5、张某证言,2014年四月,他与张某某些及叶子带着的两个卖淫女中的一人发生了性关系。
叶子是叶某某,与他发生性关系的是王某丁,叶子带着的另一个人是王某某。
6、高某凤证言,证明有三个广东口音的女子在大世界住宿过,其中一个年纪更大,三十多岁,即指被告人叶某某。
7、林某证言,证明叶某某、王某某、王某丁在他的私人旅馆住宿,张某某些是联系住宿的人。
十多天后听说她们是卖淫的就赶走了她们。
8、王某招证言,证明之前听说王某丁在卖淫,后王某丁说要带王某某一起走,否则他们会斩王某丁的头。
所以她就怀疑王某丁是被强迫卖淫的。
9、王某珍证言,听王某某说在酒店做妓女期间,电话也不准打,也不让走的。
王某某与王某丁父母离异。
10、王某陈述,她父母离异后与母亲在工厂打工,叶某某就带着她与王某丁在揭阳、江西会昌卖淫。
她们说不去,叶某某就说不去就不要回家了。
叶某某带她们吃住在宾馆里,叶某某上网在QQ上找嫖客,谈好价钱后叶某某的男朋友张某某些送她们去与嫖客进行性交易,包夜500元,做一次200元或300元。
卖淫的钱都由叶某某收,她们从嫖客处收的钱也要交给叶某某,叶某某有时会给十元八元零用钱。
每次交易叶某某都会在楼下等她们,她们跑不了。
她说过要回去,叶某某威胁说“回去以后就叫人打死你。
”她与妹妹是不愿意做的,不去卖淫会被张某某些打,还将她的裸照发到网上,叶某某威胁过她们不能报警,如果报警会被抓去坐牢。
她们想离开他们,但叶某某每次都把钱收走,她说要溜走就杀我全家,所以就跟着她四处接客,在会昌每天接客三四次。
11、王某丁陈述,在揭阳的第一天晚上张某某些逼着她为他卖淫还债。
之后她不同意时叶某某威胁说“叫外面的赖子鬼打死你去”。
叶某某用QQ招揽嫖客,还强行拍了王某某的裸照发在QQ上。
叶某某他们谈好价钱后,叶某某和张某某些会送到嫖客处,赚得钱都被叶某某拿去了。
包夜五六百,一次性交三百元。
在揭阳被逼卖淫十多次,后去梅州及会昌,张某某些介绍周田的朋友来嫖娼,有时因姐妹两不舒服或来月经会被张某某些、叶某某骂,非要逼着去卖淫。
张某某些与叶某某是情人关系,她姐妹两人卖淫赚到的钱都被叶某某拿去。
12、辨认笔录,王某某、王某丁对嫖客进行了辨认,张某、王某才辨认出卖淫女系王某某、王某丁。
13、叶某某供述,2013年她与张某某些发展为情人关系,是张某某些提出要王某某、王某丁去卖淫的,他就想逼着两姐妹去卖淫。
张某某些叫她们不要打电话,大声骂她们,也打过她们,她们就害怕。
四人住在宾馆里通过上网在QQ联系客源,并谈好价钱,张某某些会开车和她一起送她们去嫖客指定的地点。
包夜500元,一次性交易就200或300元。
在揭阳组织她们卖淫九天,左右约20次;在会昌约42天,每天获利800元。
王某某她们去性交易时她与张某某些会在宾馆楼下等,交易完成后就把交钱到她手里,有时王某某她们也会将钱带回来再交给她。
她们姐妹没有分到钱。
王某某她们平时没有手机,出去性交易时会给她们一部手机联系。
张某某些会介绍他的朋友、老乡来嫖娼,她在租住房的地方负责收取嫖资。
在揭阳做了一段时间后到会昌做了一个多月。
王某丁说要回家,她就说“你如果回去我就打电话告诉你妈妈你出来做鸡婆”,她还会用其他言语相威胁。
张某某些在她们不听话时会说把王某某扔到深山里去。
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具有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伙同张某某些以损毁名誉、实施伤害等言语相威胁、强迫他人从事卖淫活动,其行为构成强迫卖淫罪。
被告人叶某某明知张某某些主观上就是强迫被害人王某某、王某丁卖淫,仍伙同张某某些以损毁名誉、实施伤害等言语相威胁,强迫王某某、王某丁从事卖淫活动,在强迫卖淫过程中负责看管姐妹两人,联系嫖客收取嫖资,收取嫖资后仅给两姐妹零用钱,在对外联系上也只在外出卖淫时才给她们手机以便跟踪联系,对两姐妹予以控制,其行为构成强迫卖淫罪。
因此,被告人及辩护人关于不构成强迫卖淫罪的意见与事实及法律规定不符,本院不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叶某某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6月15日起至2020年6月1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因涉嫌犯强迫卖淫罪于2014年6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2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会昌县看守所。
辩护人李群英,江西昌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会昌县人民检察院以会检公诉刑诉(2014)第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叶某某犯强迫卖淫罪,于2014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会昌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钟志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叶某某及其辩护人李群英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2月份,被告人叶某某伙同情夫张某某(在逃)采取言语威胁等手段,逼迫控制王某、王某丁两姐妹从事卖淫活动。
由叶某某通过QQ聊天软件联系嫖客并收取嫖资,张某某些负责开车将被害人送到嫖客指定的地点,卖淫所得嫖资全部归张某某些、叶某某支配。
从2014年2月至6月,被告人叶某某强迫王某丁、王某某先后在广东揭阳、梅州、江西会昌等地从事卖淫活动。
对被告人叶某某应以强迫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叶某某辩称,她也是受害者,张某某些威胁她带王某某、王某丁去卖淫,有时张某某些也会强迫她卖淫,她不是强迫卖淫。
辩护人辩称,指控叶某某犯强迫卖淫罪证据不足;被害人王某某、王某丁是自愿从事卖淫活动的,叶某某没有强迫她们卖淫,只是带着她们俩从事卖淫活动。
经审理查明:2014年2月份,被告人叶某某将父母离异的被害人王某某、王某丁从母亲身边带走,伙同情夫张某某些(在逃)采取“如果不去就叫张某某些打你”“如果回去就告诉你妈妈你在外做鸡婆”“不听话就把你扔到没人的山里”等言语相威胁,逼迫控制王某某、王某丁两姐妹从事卖淫活动。
2014年2月至6月,被告人叶某某伙同张某某些强迫王某某、王某丁卖淫,由被告人叶某某通过QQ聊天软件联系嫖客并收取嫖资,张某某些负责开车将被害人送到嫖客指定的地点,在卖淫过程中由被告人叶某某及张某某些两人看守;在卖淫期间手机通讯被控制,只是在到达卖淫场所时被告人叶某某才将一部手机交给王某某、王某丁使用;卖淫所得嫖资全部归张某某些及被告人叶某某支配,先后强迫王某丁、王某某在广东揭阳、梅州、江西会昌等地从事卖淫活动。
认定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案件移交通知书,证明本案由龙川县公安局移送至会昌公安局管辖。
2、人口信息,证明叶某某出生于1985年4月23日,王某某出生于1997年11月28日,王某丁出生于2000年1月28日。
3、张某新证言,证明2014年2、3月开始,张某某些和他女朋友开始带着两名卖淫女在揭阳市进行卖淫,由张某某些和他女朋友先租好房间供四人食宿,后由张某某些及他女朋友通过QQ、微信等聊天招揽嫖客,谈好价钱后由张某某些开车将卖淫女送至嫖客处进行性交易,嫖资全部由张某某些及他女朋友收取。
大约两个月前他们四人开始在会昌县进行卖淫,他们通过同样的QQ、微信等聊天软件招揽嫖客,经常将卖淫女送至嫖客处进行交易。
卖淫女吃住、包括外出卖淫期间都是由张某某些及其女朋友全程看守着。
4、王某才证言,证明2014年2、3月,在广东揭阳,张某某些已带着那两姐妹卖淫了,四月他们又在会昌县城旅馆住下,张某某些和姓叶的情妇会通过手机上网,用QQ找附近的人主动联系并谈好价钱,张某某些开车将女孩送到嫖客处,赚到的钱由张某某些的情妇保管。
有一次通过QQ联系到嫖客,姐姐去了,回来说不想做,张某某些的情妇就骂她们姐妹并威胁说“如果不去我就叫张某某些打你们”。
5、张某证言,2014年四月,他与张某某些及叶子带着的两个卖淫女中的一人发生了性关系。
叶子是叶某某,与他发生性关系的是王某丁,叶子带着的另一个人是王某某。
6、高某凤证言,证明有三个广东口音的女子在大世界住宿过,其中一个年纪更大,三十多岁,即指被告人叶某某。
7、林某证言,证明叶某某、王某某、王某丁在他的私人旅馆住宿,张某某些是联系住宿的人。
十多天后听说她们是卖淫的就赶走了她们。
8、王某招证言,证明之前听说王某丁在卖淫,后王某丁说要带王某某一起走,否则他们会斩王某丁的头。
所以她就怀疑王某丁是被强迫卖淫的。
9、王某珍证言,听王某某说在酒店做妓女期间,电话也不准打,也不让走的。
王某某与王某丁父母离异。
10、王某陈述,她父母离异后与母亲在工厂打工,叶某某就带着她与王某丁在揭阳、江西会昌卖淫。
她们说不去,叶某某就说不去就不要回家了。
叶某某带她们吃住在宾馆里,叶某某上网在QQ上找嫖客,谈好价钱后叶某某的男朋友张某某些送她们去与嫖客进行性交易,包夜500元,做一次200元或300元。
卖淫的钱都由叶某某收,她们从嫖客处收的钱也要交给叶某某,叶某某有时会给十元八元零用钱。
每次交易叶某某都会在楼下等她们,她们跑不了。
她说过要回去,叶某某威胁说“回去以后就叫人打死你。
”她与妹妹是不愿意做的,不去卖淫会被张某某些打,还将她的裸照发到网上,叶某某威胁过她们不能报警,如果报警会被抓去坐牢。
她们想离开他们,但叶某某每次都把钱收走,她说要溜走就杀我全家,所以就跟着她四处接客,在会昌每天接客三四次。
11、王某丁陈述,在揭阳的第一天晚上张某某些逼着她为他卖淫还债。
之后她不同意时叶某某威胁说“叫外面的赖子鬼打死你去”。
叶某某用QQ招揽嫖客,还强行拍了王某某的裸照发在QQ上。
叶某某他们谈好价钱后,叶某某和张某某些会送到嫖客处,赚得钱都被叶某某拿去了。
包夜五六百,一次性交三百元。
在揭阳被逼卖淫十多次,后去梅州及会昌,张某某些介绍周田的朋友来嫖娼,有时因姐妹两不舒服或来月经会被张某某些、叶某某骂,非要逼着去卖淫。
张某某些与叶某某是情人关系,她姐妹两人卖淫赚到的钱都被叶某某拿去。
12、辨认笔录,王某某、王某丁对嫖客进行了辨认,张某、王某才辨认出卖淫女系王某某、王某丁。
13、叶某某供述,2013年她与张某某些发展为情人关系,是张某某些提出要王某某、王某丁去卖淫的,他就想逼着两姐妹去卖淫。
张某某些叫她们不要打电话,大声骂她们,也打过她们,她们就害怕。
四人住在宾馆里通过上网在QQ联系客源,并谈好价钱,张某某些会开车和她一起送她们去嫖客指定的地点。
包夜500元,一次性交易就200或300元。
在揭阳组织她们卖淫九天,左右约20次;在会昌约42天,每天获利800元。
王某某她们去性交易时她与张某某些会在宾馆楼下等,交易完成后就把交钱到她手里,有时王某某她们也会将钱带回来再交给她。
她们姐妹没有分到钱。
王某某她们平时没有手机,出去性交易时会给她们一部手机联系。
张某某些会介绍他的朋友、老乡来嫖娼,她在租住房的地方负责收取嫖资。
在揭阳做了一段时间后到会昌做了一个多月。
王某丁说要回家,她就说“你如果回去我就打电话告诉你妈妈你出来做鸡婆”,她还会用其他言语相威胁。
张某某些在她们不听话时会说把王某某扔到深山里去。
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具有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伙同张某某些以损毁名誉、实施伤害等言语相威胁、强迫他人从事卖淫活动,其行为构成强迫卖淫罪。
被告人叶某某明知张某某些主观上就是强迫被害人王某某、王某丁卖淫,仍伙同张某某些以损毁名誉、实施伤害等言语相威胁,强迫王某某、王某丁从事卖淫活动,在强迫卖淫过程中负责看管姐妹两人,联系嫖客收取嫖资,收取嫖资后仅给两姐妹零用钱,在对外联系上也只在外出卖淫时才给她们手机以便跟踪联系,对两姐妹予以控制,其行为构成强迫卖淫罪。
因此,被告人及辩护人关于不构成强迫卖淫罪的意见与事实及法律规定不符,本院不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叶某某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6月15日起至2020年6月1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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