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曾某,男,1973年2月23日出生于湖南省邵阳县县,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址:湖南省邵阳县。
因本案于2013年11月16日被羁押,2013年12月13日被逮捕。
现押于珠海市第二看守所。
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以珠香检公诉刑诉(2014)7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曾某犯销售假药罪,于2014年3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兀元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曾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3年11月1日22时许,被告人曾某在自己经营的珠海市香洲区沥溪村祠堂街1号成人用品店以人民币180元的价格销售一盒伟哥“德国生力片”给熊某,熊某服用后感觉身体不适,怀疑购买了假药,于是报警。
2013年11月16日,民警将被告人曾某抓获归案,并从其经营的成人用品店内查获疑似假药一批。
经珠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鉴定,熊某购买的德国生力片及在该成人用品店查获的特效伟哥、伟哥100、Viegra、金功夫、延时999、美国伟哥、双效伟哥、虫草鹿鞭丸、天下第一棒、三体牛鞭均为未经批准生产或者进口的药品,按假药论处。
上述事实,被告人曾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且有证人熊某的证言,抓获经过,搜查笔录,扣押清单,随案说明,收据,人口信息查询资料,药品鉴定结论,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销售假药,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律,构成销售假药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曾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
被告人曾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曾某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即自2013年11月16日起至2014年6月15日止;罚金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二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因本案于2013年11月16日被羁押,2013年12月13日被逮捕。
现押于珠海市第二看守所。
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以珠香检公诉刑诉(2014)7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曾某犯销售假药罪,于2014年3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兀元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曾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3年11月1日22时许,被告人曾某在自己经营的珠海市香洲区沥溪村祠堂街1号成人用品店以人民币180元的价格销售一盒伟哥“德国生力片”给熊某,熊某服用后感觉身体不适,怀疑购买了假药,于是报警。
2013年11月16日,民警将被告人曾某抓获归案,并从其经营的成人用品店内查获疑似假药一批。
经珠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鉴定,熊某购买的德国生力片及在该成人用品店查获的特效伟哥、伟哥100、Viegra、金功夫、延时999、美国伟哥、双效伟哥、虫草鹿鞭丸、天下第一棒、三体牛鞭均为未经批准生产或者进口的药品,按假药论处。
上述事实,被告人曾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且有证人熊某的证言,抓获经过,搜查笔录,扣押清单,随案说明,收据,人口信息查询资料,药品鉴定结论,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销售假药,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律,构成销售假药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曾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
被告人曾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曾某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即自2013年11月16日起至2014年6月15日止;罚金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二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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