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三条规定,将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根据《刑法》第150条的规定,单位犯生产、销售假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个人犯生产、销售假药罪的法定刑处罚。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9)渝0101刑初86号
公诉机关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某,男,1987年4月7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无业,住重庆市梁平区。
因涉嫌犯销售假药罪,于2018年1月30日被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2019年1月31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3月1日被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现羁押于重庆市万州区看守所。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以渝万州检刑诉[2019]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犯销售假药罪,于2019年1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书面建议本案适用速裁程序。
本院在审理中发现有不宜适用速裁程序的情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易春潮、被告人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2017年9月,被告人徐某在无任何药品经营资质且明知“喘速清TM灵芝枇杷胶囊”是假药的情况下,从网上以每盒4元的价格购进20盒后,以每盒9元的价格全部销售给经营×大药房万州区某药店的经营者蔡某。
蔡某在加价对外销售过程中,被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万州区分局查获。
经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认定,该批“喘速清TM灵芝枇杷胶囊”应按假药论处。
2018年1月30日,被告人徐某被抓获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受案登记表、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抓获经过、行政执法材料、认罪认罚具结书、户籍证明,证人蔡某、钟某的证言,被告人徐某的供述,辨认笔录,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喘速清TM灵芝枇杷胶囊”的认定意见的回复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明知是假药而予以销售,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药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
公诉机关提出判处被告人徐某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 、第五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徐某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即自2019年3月1日起至2019年8月31日。
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的第二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冯鹤
人民陪审员赖庆娟
人民陪审员牟红伟
二〇一九年三月一日
法官助理徐合平
书记员张梦怡
根据《刑法》第150条的规定,单位犯生产、销售假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个人犯生产、销售假药罪的法定刑处罚。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9)渝0101刑初86号
公诉机关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某,男,1987年4月7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无业,住重庆市梁平区。
因涉嫌犯销售假药罪,于2018年1月30日被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2019年1月31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3月1日被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现羁押于重庆市万州区看守所。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以渝万州检刑诉[2019]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犯销售假药罪,于2019年1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书面建议本案适用速裁程序。
本院在审理中发现有不宜适用速裁程序的情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易春潮、被告人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2017年9月,被告人徐某在无任何药品经营资质且明知“喘速清TM灵芝枇杷胶囊”是假药的情况下,从网上以每盒4元的价格购进20盒后,以每盒9元的价格全部销售给经营×大药房万州区某药店的经营者蔡某。
蔡某在加价对外销售过程中,被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万州区分局查获。
经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认定,该批“喘速清TM灵芝枇杷胶囊”应按假药论处。
2018年1月30日,被告人徐某被抓获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受案登记表、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抓获经过、行政执法材料、认罪认罚具结书、户籍证明,证人蔡某、钟某的证言,被告人徐某的供述,辨认笔录,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喘速清TM灵芝枇杷胶囊”的认定意见的回复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明知是假药而予以销售,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药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
公诉机关提出判处被告人徐某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 、第五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徐某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即自2019年3月1日起至2019年8月31日。
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的第二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冯鹤
人民陪审员赖庆娟
人民陪审员牟红伟
二〇一九年三月一日
法官助理徐合平
书记员张梦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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