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元某某,女,198*年**月**日出生,广东省某某区人,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某某区**镇**村**组**号,现住广东省某某区**小区**栋**房。因涉嫌重婚罪于2016年8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6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茂名市公安局茂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元某某涉嫌重婚罪,于2016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元某某与受害人张某于2006年在珠海市打工期间认识并同居,2007年2月12日婚前生育一名男孩。2009年2月18日两人在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同年11月,元某某离开陕西省安康市独自回到广东茂名市打工,后认识陈某某,两人于 2011年5月18日在某某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并生育了两名子女,两人共同生活至今。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物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元某某在未解除合法婚姻关系的情况下,又与他人结婚,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本案由茂名市公安局茂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元某某涉嫌重婚罪,于2016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元某某与受害人张某于2006年在珠海市打工期间认识并同居,2007年2月12日婚前生育一名男孩。2009年2月18日两人在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同年11月,元某某离开陕西省安康市独自回到广东茂名市打工,后认识陈某某,两人于 2011年5月18日在某某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并生育了两名子女,两人共同生活至今。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物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元某某在未解除合法婚姻关系的情况下,又与他人结婚,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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