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张某某,男,195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22195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为河北省武安市磁山镇**村**号。2015年10月9日因涉嫌重婚罪被武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5年10月24日由武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赵某某,女,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822196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为吉林省白城市通榆县开通镇**村**号。2015年12月25日因涉嫌重婚罪被武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6年1月8日由武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武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重婚罪,于2015年12月16日移送我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武安市公安局以张某某、赵某某涉嫌重婚罪于2016年4月16日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1996年起, 被告人张某某在和陈某某二人合法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与被告人赵某某保持不正当关系并对外以夫妻名义生活,二人于1998年生育一子,后张某某以父亲名义给孩子办理了户口、入学等相关手续。被告人赵某某明知张某某没有离婚,仍与张某某对外以夫妻名义生活。期间,赵某某还以张某某“妻子”的名义,与武安市南关街拆迁办协商并办理相关手续,领走张某某房屋拆迁安置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张某甲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张某某、赵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自己有配偶,被告人赵某某明知他人有配偶,二人仍然对外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赵某某,女,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822196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为吉林省白城市通榆县开通镇**村**号。2015年12月25日因涉嫌重婚罪被武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6年1月8日由武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武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重婚罪,于2015年12月16日移送我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武安市公安局以张某某、赵某某涉嫌重婚罪于2016年4月16日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1996年起, 被告人张某某在和陈某某二人合法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与被告人赵某某保持不正当关系并对外以夫妻名义生活,二人于1998年生育一子,后张某某以父亲名义给孩子办理了户口、入学等相关手续。被告人赵某某明知张某某没有离婚,仍与张某某对外以夫妻名义生活。期间,赵某某还以张某某“妻子”的名义,与武安市南关街拆迁办协商并办理相关手续,领走张某某房屋拆迁安置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张某甲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张某某、赵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自己有配偶,被告人赵某某明知他人有配偶,二人仍然对外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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