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曹**,男,汉族,1981年*月*日生,河南省许昌市鄢陵县人 ,身份证号码4110241981********,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址河南省许昌市鄢陵县张桥乡**村*号,住兰州市西固区生产街*号宝龙小区*号楼*室。因涉嫌重婚罪于2015年9月10日被西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5年9月30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兰州市公安局西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涉嫌重婚罪,于2015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02年12月,被告人曹**与赵**结婚,婚后育有二子。2012年曹**与李**结识,后于2013年11月份开始在西固区西固中路西固人家*号楼*单元*室公开以夫妻名义同居,并于2014年7月1日生育一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辨认笔录及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有配偶而与他人长期以夫妻名义生活并育有一女,形成事实婚姻,违反了我国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家庭制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婚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本案由兰州市公安局西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涉嫌重婚罪,于2015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02年12月,被告人曹**与赵**结婚,婚后育有二子。2012年曹**与李**结识,后于2013年11月份开始在西固区西固中路西固人家*号楼*单元*室公开以夫妻名义同居,并于2014年7月1日生育一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辨认笔录及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有配偶而与他人长期以夫妻名义生活并育有一女,形成事实婚姻,违反了我国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家庭制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婚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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