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某有配偶而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检察院以重婚罪审查起诉

2018-02-24来源: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浏览次数: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3231978********,汉族,大学本科,个体,出生地山东省沂水县,户籍所在地天津市南开区**路**号,住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路**号**单元**室。因涉嫌重婚罪,于2016年3月31日被建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8日经建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建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6年3月28日至31日被临时寄押于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本案由建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重婚罪,于2016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4年3月18日,被告人杨某某与赵某某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2010年2、3月份,杨某某与李某在阿联酋迪拜相识,杨某某谎称自己单身,后二人相恋并同居。2011年5月28日,被告人杨某某在辽宁省建平县小塘镇一饭店与李某举行了婚礼,此后二人均以夫妻名义对外共同生活;同年,杨某某与李某共同在山东省济南市恒大绿洲购买商品房一套;年末,李娟产下一子。2016年3月28日,被告人杨某某被依法抓获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抓获经过、商品房买卖合同、常住人口信息等;2.证人宋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有配偶而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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