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梁某某,曾用名梁某甲,男,196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2241965********,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农民,住怀集县**镇**村委会**组**号。2015年12月16日因本案被怀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5日经本院批准,由公安机关执行逮捕。
本案由怀集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重婚罪,于2016年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2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梁某某于1986年与李某某结婚(事实婚姻),分别于1988年、1993年、1995年、1998年、2000年共同生育有四女一子。被告人梁某某在婚姻关系未解除的情况下,从2013年开始与易某甲(又名:易某乙)公开在**镇**村委会**组新建的住宅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并于2014年1月3日共同生育一女儿。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2、被害人陈述;3、证人证言;4、辨认笔录;5、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有配偶而重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本案由怀集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重婚罪,于2016年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2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梁某某于1986年与李某某结婚(事实婚姻),分别于1988年、1993年、1995年、1998年、2000年共同生育有四女一子。被告人梁某某在婚姻关系未解除的情况下,从2013年开始与易某甲(又名:易某乙)公开在**镇**村委会**组新建的住宅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并于2014年1月3日共同生育一女儿。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2、被害人陈述;3、证人证言;4、辨认笔录;5、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有配偶而重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免责声明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交流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更不作为营利使用。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作删除处理。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著作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删除处理。来电请拨打02363891336、13310240199。
- 相关阅读:
- · 元某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结婚,检察院对其以重婚罪提起公诉
- · 王XX在有配偶的情况下,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检察院以重婚罪审查起诉
- · 曹**有配偶而与他人长期以夫妻名义生活并育有一女,形成事实婚姻,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
- · 杨某某有配偶而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检察院以重婚罪审查起诉
- · 张某某、赵某某二人婚内对外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触犯重婚罪,检察院依法起诉
我们的团队
更多>>
首席律师动态
亲办案例
查看更多罪名亲办案例
zhihaolawyer
复制成功
微信号:zhihaolawyer
添加微信好友,详细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