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可以从轻处罚--于某非法持有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8-01-22来源:未知浏览次数:

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可以从轻处罚--于某非法持有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杭州铁路运输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3)杭铁刑初字第42号
公诉机关杭州铁路运输检察院。
被告人于某。因本案于2013年8月8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同月7日被抓获),同年9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杭州铁路公安处看守所
杭州铁路运输检察院以杭铁检刑诉(2013)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于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3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铁路运输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于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于某于2013年8月7日从上海虹桥火车站乘上G7519次旅客列车去杭州。当日17时许,被告人于某在杭州东火车站下车,因形迹可疑,值勤民警依法对其进行检查,当场从其携带的包中和身上查获可疑粉末1包和可疑块状物1包。缴获的1包可疑粉末和1包可疑块状物,经杭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分别净重0.12克和20.53克,从中均检出海洛因成分。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民警制作的工作情况、民警制作的犯罪嫌疑人归案情况的说明及检查笔录、扣押清单,刑事摄影照片,杭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毒品检验报告,上海铁路公安局杭州公安处出具的现场检测报告书(尿检呈阳性),毒品上交清单,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某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持有,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杭州铁路运输检察院的指控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于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为严肃国家法制,保护公民身心健康,维护国家对毒品的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于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8月7日起至2015年8月6日止。罚金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天内向本院缴纳。)
二、缴获的毒品,均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免责声明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交流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更不作为营利使用。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作删除处理。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著作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删除处理。来电请拨打02363891336、13310240199。

相关阅读:
· 重庆沙坪坝区律师辩护 非法持有毒品罪共犯
· 被告人石某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五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 被告人沈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 被告人王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
·  被告人张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更多经典案例:
· 贵州省原副省长王晓光(副部级)贪污、受贿、内幕交易案,获轻判
· 云南省原常委、统战部长、政协副主席黄毅受贿案,张智勇出庭辩护
· 张智勇辩护的贵州原副省长李再勇职务案宣判
· 受贿1185万到185万,消失的千万巨款去哪里了?
· 贵州省原政协副主席周建琨受贿案开庭
媒体对我们的原文报道:
· 张智勇律师就赵某某案件开庭审理接受东方卫视采访
· 张智勇律师接受中央卫视台采访
· 张智勇律师就快递乱象接受重庆电视台采访
·  张智勇律师接受江苏卫视台电话采访
· 张智勇律师就代写年终总结接受重庆卫视采访
· 张智勇律师接受重庆新闻频道专访
· 张智勇律师接受中央电视台采访
· 张智勇律师就赵红霞案件开庭接受中新网采访
· 张智勇律师就交警开房丢枪接受深圳都市频道采访
· 张智勇律师在安徽卫视出镜

我们的团队

更多>> 首席律师动态
亲办案例 查看更多罪名亲办案例
zhihaolawyer
复制成功

微信号:zhihaolawyer

添加微信好友,详细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