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岳某某,又名岳某某,男,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市**县,现住**县**镇**村***号。2002年1月9日因盗窃罪被**县人民法院判决单处罚金1000元;2008年7月30日因寻衅滋事罪被**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2年3月9日因寻衅滋事被**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一千元。因储存危险物质,2013年9月25日被**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一日,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6年7月11日被**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市**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岳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6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9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岳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在不具备烟花爆竹经营资质,于2015年12月18日从湖南****烟花爆竹制造有限公司非法购买2000余箱爆竹烟花,用于经营牟利。2015年12月19日上午,该批烟花爆竹在**公路**县**三中学校路段,被**县交警大队科技中队查获。经**县价格中心鉴定,该批烟花爆竹价值人民币6396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现场照片;2.书证:户籍证明等:3.证人证言:证人连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岳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物价鉴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岳某某谋取非法利益,在不具备烟花爆竹经营资质的情况下非法经营,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艺
2016年10月13日
本案由**市**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岳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6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9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岳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在不具备烟花爆竹经营资质,于2015年12月18日从湖南****烟花爆竹制造有限公司非法购买2000余箱爆竹烟花,用于经营牟利。2015年12月19日上午,该批烟花爆竹在**公路**县**三中学校路段,被**县交警大队科技中队查获。经**县价格中心鉴定,该批烟花爆竹价值人民币6396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现场照片;2.书证:户籍证明等:3.证人证言:证人连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岳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物价鉴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岳某某谋取非法利益,在不具备烟花爆竹经营资质的情况下非法经营,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艺
2016年10月13日
免责声明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交流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更不作为营利使用。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作删除处理。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著作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删除处理。来电请拨打02363891336、13310240199。
- 相关阅读:
- · 被告人黄某某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广东省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起诉
- · 被告人张某某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云南省盈江县人民检察院起诉
- · 被告人廖某某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广东省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起诉
- · 被告人罗某某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检察院起诉
- · 被告人黄某甲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广东省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
我们的团队
更多>>
首席律师动态
亲办案例
查看更多罪名亲办案例
zhihaolawyer
复制成功
微信号:zhihaolawyer
添加微信好友,详细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