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陈某甲,男,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住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将口镇石维村13号。因本案于2017年9月4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9月28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温岭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4、5月至2016年9月,被告人陈某甲伙同陈某乙等人(均已判决)在温岭市温峤镇、横峰街道、城北街道等地销售“六合彩”,由陈某乙在温岭接收王某甲、唐某某等人销售的“六合彩”金额,然后报给陈某甲,期间,陈某甲共接收陈某乙报给其的“六合彩”投注金额计人民币65余万元。
2017年9月4日,被告人陈某甲主动到温岭市公安局温峤镇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其主要涉案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户籍证明、银行账户明细、通话详单、扣押决定书及清单、刑事判决书等;3.证人证言:证人田某某、王某乙等人的证言,侦查人员出具的到案经过证明;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同案犯陈某乙、王某甲等人的供述和辩解;5.搜查、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与人结伙,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销售“六合彩”,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陈某甲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温岭市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罗霞
2017年11月15日
本案由温岭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4、5月至2016年9月,被告人陈某甲伙同陈某乙等人(均已判决)在温岭市温峤镇、横峰街道、城北街道等地销售“六合彩”,由陈某乙在温岭接收王某甲、唐某某等人销售的“六合彩”金额,然后报给陈某甲,期间,陈某甲共接收陈某乙报给其的“六合彩”投注金额计人民币65余万元。
2017年9月4日,被告人陈某甲主动到温岭市公安局温峤镇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其主要涉案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户籍证明、银行账户明细、通话详单、扣押决定书及清单、刑事判决书等;3.证人证言:证人田某某、王某乙等人的证言,侦查人员出具的到案经过证明;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同案犯陈某乙、王某甲等人的供述和辩解;5.搜查、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与人结伙,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销售“六合彩”,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陈某甲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温岭市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罗霞
2017年11月15日
免责声明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交流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更不作为营利使用。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作删除处理。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著作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删除处理。来电请拨打02363891336、13310240199。
- 相关阅读:
- · 重庆市武隆区律师辩护 非法经营案不起诉书
- · 被告人黄某某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广东省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起诉
- · 被告人张某某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云南省盈江县人民检察院起诉
- · 被告人廖某某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广东省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起诉
- · 被告人罗某某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检察院起诉
我们的团队
更多>>
首席律师动态
亲办案例
查看更多罪名亲办案例
zhihaolawyer
复制成功
微信号:zhihaolawyer
添加微信好友,详细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