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张某甲涉嫌非法经营罪被云霄县人民检察院起诉

2017-12-15来源: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浏览次数:

被告人张某甲,男,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云霄县**镇,家住云霄县**镇**村柑园。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6年6月23日被云霄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霄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5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云霄县公安局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2月26日,被告人张某甲将19件假冒伪劣香烟藏匿在其莆美镇莆东村厝内一楼,伺机销售牟利。次日,该批假冒香烟被省、市、县公安烟草联合打假队查获,查得假冒软玉溪13件,硬利群3件,硬芙蓉王1件,软中华1件,硬中华1件(以上假冒香烟每件25条)。经云霄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上述假烟价值120250元。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甲于2016年6月23日经传唤,主动到云霄县公安局接受讯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缴获的假冒伪劣香烟等物证;2.土地使用证、户籍证明、扣押物品清单等书证;3.证人张某乙、张某丙等人证言;4.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卷烟鉴别检验报告、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6.云霄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7.云霄县公安局出具的到案经过等其他证据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违法国家烟草专卖规定,非法经营烟草制品,货值金额120250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云霄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方进权   
代理检察员  林灵杰   
2017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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