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骆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现住址为福建省云霄县**镇**村**栋**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7年2月19日被云霄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次月7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霄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骆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7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4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6月25日,被告人骆某某在向他人租用的位于云霄县**镇**村**路**号**楼房屋内藏放成品卷烟,准备出售获利。2016年6月28日22时许,该窝点被云霄县莆美镇政府工作人员查获,当场查扣硬“中华”牌卷烟4件、“芙蓉王”牌卷烟2件、“玉溪”牌卷烟1件、“云烟”牌卷烟2件。经鉴定,上述香烟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经认定,上述假烟价值共计人民币149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云霄县公安局出具的户籍证明,前科劣迹查询表,证明等书证;2.证人方某甲、方某乙、张某某等证人的证言;3.被告人骆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云霄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鉴定结论意见书;5.云霄县公安局出具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6.云霄县公安局出具的到案经过等其他证据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骆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烟草专卖制品,扰乱市场秩序,非法经营额人民币149500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霄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方进权
检察员 林晓权
2017年8月28日
本案由云霄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骆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7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4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6月25日,被告人骆某某在向他人租用的位于云霄县**镇**村**路**号**楼房屋内藏放成品卷烟,准备出售获利。2016年6月28日22时许,该窝点被云霄县莆美镇政府工作人员查获,当场查扣硬“中华”牌卷烟4件、“芙蓉王”牌卷烟2件、“玉溪”牌卷烟1件、“云烟”牌卷烟2件。经鉴定,上述香烟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经认定,上述假烟价值共计人民币149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云霄县公安局出具的户籍证明,前科劣迹查询表,证明等书证;2.证人方某甲、方某乙、张某某等证人的证言;3.被告人骆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云霄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鉴定结论意见书;5.云霄县公安局出具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6.云霄县公安局出具的到案经过等其他证据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骆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烟草专卖制品,扰乱市场秩序,非法经营额人民币149500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霄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方进权
检察员 林晓权
2017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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