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罗某某,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1082198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浙江省台州市**市***镇**村*****号。被告人罗某某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8年6月9日被苏州市公安局苏州高新区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3月7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苏州高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3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罗某某在本市**区**花园**幢**室经营**区******商行,2018年3月至2018 年6月期间,被告人罗某某在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多次向陈某某销售各类卷烟共计人民币8万余元,向李某某销售各类卷烟共计人民币2万余元。2018年6月6日,公安机关当场查获各类品牌卷烟106条,共计价值人民币 2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调取证据清单、苏州市烟草专卖局出具的查询情况证明等;
2.证人陈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烟草产品质量检验站出具的卷烟鉴别检验报告、江苏省烟草专卖局出具的卷烟价格证明;
5.提取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苏州高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3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罗某某在本市**区**花园**幢**室经营**区******商行,2018年3月至2018 年6月期间,被告人罗某某在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多次向陈某某销售各类卷烟共计人民币8万余元,向李某某销售各类卷烟共计人民币2万余元。2018年6月6日,公安机关当场查获各类品牌卷烟106条,共计价值人民币 2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调取证据清单、苏州市烟草专卖局出具的查询情况证明等;
2.证人陈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烟草产品质量检验站出具的卷烟鉴别检验报告、江苏省烟草专卖局出具的卷烟价格证明;
5.提取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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