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李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街道**村**号。2016年7月1日因涉嫌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被抚顺市公安局新抚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4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抚顺市公安局新抚公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抚顺市公安局新抚公安分局侦查终结,经辽宁省人民检察院指定本院管辖,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于2016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11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李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李某某,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李某某于2016年2月期间,在辽宁省大连市内,将从他处取得的票面金额为人民币40000.00元的非法制造的大连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代码:2102144320,发票号:00538708)1组以人民币400的价格出售给于某某,于某某未支付价款。
被告人李某某于2016年4月至5月期间,在辽宁省大连市内,将从他处取得的票面金额合计人民币1173420.00元的非法制造的大连增值税普通发票4组(发票代码:2102151320,发票号:04405852、0012****、0516****、0012****)以人民币5400元的价格出售给韩某甲。
被告人李某某于2016年4月期间,在辽宁省大连市内,将从他处取得的票面金额为人民币147863.70的非法制造的大连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代码:2102151320,发票号:00922385)1组出售给王某某,王某某未支付价款。
被告人李某某于2016年6月期间,在辽宁省大连市内,将通过微信从 “叶”处购买的票面金额为人民币24350.00元的非法制造的大连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代码:2102151320,发票号:01902976)1组以人民币500元的价格出售给韩某乙,韩某乙未支付价款。
上述7组发票版面印制应为山东承安发票印刷有限公司承印,但经鉴定,上述7组发票的版面印制与山东承安承印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印制要求不一致,票面防伪不符合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印制要求,非山东承安印制。
综上,被告人李某某共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7组,票面金额合计人民币1385633.70元。
被告人李某某于2016年6月30日被公安人员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发票;2、案件来源、抓获经过等书证;3、证人韩某甲等人的证言;4、辨认笔录;5、鉴定意见;6、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发票管理法规,明知是伪造的发票而予以出售,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毕春丽、李辰
2016年12月15日
本案由抚顺市公安局新抚公安分局侦查终结,经辽宁省人民检察院指定本院管辖,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于2016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11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李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李某某,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李某某于2016年2月期间,在辽宁省大连市内,将从他处取得的票面金额为人民币40000.00元的非法制造的大连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代码:2102144320,发票号:00538708)1组以人民币400的价格出售给于某某,于某某未支付价款。
被告人李某某于2016年4月至5月期间,在辽宁省大连市内,将从他处取得的票面金额合计人民币1173420.00元的非法制造的大连增值税普通发票4组(发票代码:2102151320,发票号:04405852、0012****、0516****、0012****)以人民币5400元的价格出售给韩某甲。
被告人李某某于2016年4月期间,在辽宁省大连市内,将从他处取得的票面金额为人民币147863.70的非法制造的大连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代码:2102151320,发票号:00922385)1组出售给王某某,王某某未支付价款。
被告人李某某于2016年6月期间,在辽宁省大连市内,将通过微信从 “叶”处购买的票面金额为人民币24350.00元的非法制造的大连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代码:2102151320,发票号:01902976)1组以人民币500元的价格出售给韩某乙,韩某乙未支付价款。
上述7组发票版面印制应为山东承安发票印刷有限公司承印,但经鉴定,上述7组发票的版面印制与山东承安承印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印制要求不一致,票面防伪不符合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印制要求,非山东承安印制。
综上,被告人李某某共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7组,票面金额合计人民币1385633.70元。
被告人李某某于2016年6月30日被公安人员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发票;2、案件来源、抓获经过等书证;3、证人韩某甲等人的证言;4、辨认笔录;5、鉴定意见;6、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发票管理法规,明知是伪造的发票而予以出售,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毕春丽、李辰
2016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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