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王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新乐市**镇**村,现住户籍地。2014年1月3日因涉嫌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被石家庄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6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2014年12月25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北省石家庄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于2014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4年12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5年2月4日第一次将此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同年3月4日重报至本院;于2015年4月3日第二次将此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同年4月21日重报至本院。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1月2日18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石家庄高新区**广场私自出售北京增值税普通发票两张(代码:1100123620;号码:03454213、03454214;票面金额均为人民币100万元)。经鉴定,上述两张北京增值税普通发票非北京至美数码防伪印务有限公司印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接受证据清单、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工作情况说明、高新区公安分局情报中队工作情况说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北京至美数码防伪印务有限公司鉴定报告。
综上,被告人王某某出售非法制造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思晨
2015年5月8日
本案由河北省石家庄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于2014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4年12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5年2月4日第一次将此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同年3月4日重报至本院;于2015年4月3日第二次将此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同年4月21日重报至本院。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1月2日18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石家庄高新区**广场私自出售北京增值税普通发票两张(代码:1100123620;号码:03454213、03454214;票面金额均为人民币100万元)。经鉴定,上述两张北京增值税普通发票非北京至美数码防伪印务有限公司印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接受证据清单、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工作情况说明、高新区公安分局情报中队工作情况说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北京至美数码防伪印务有限公司鉴定报告。
综上,被告人王某某出售非法制造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思晨
2015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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