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任某某,男,汉族,陕西省渭南市大荔县人,初中文化,农民,住陕西省渭南市大荔县*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于2015年9月21日被宜宾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7日,经本院批准被宜宾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宜宾县看守所。
本案由宜宾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某某涉嫌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于2015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5月开始,被告人任某某在西安从“小李”手中购买假医疗发票和假病历开始贩卖给他人赚钱。2014年8月至2015年7月期间,任某某根据四川省宜宾县*镇人陈某甲(另案处理)提供的人员信息,伪造了四川省宜宾县*镇的陈某乙、陈某丙、秦某甲、秦某乙、竭某某、瞿某某、张某某等人在陕西省西安市第四军医大学附属西京医院、附属第二医院的住院病历和医疗发票共计九套,票面金额共计543498.15元,并以每套800元的价格贩卖给陈某甲,陈某甲先后凭借此假病历及假发票到宜宾县新型农村医疗合作服务中心骗取现金13万余元。案发后,任某某在西安被民警抓获,并退缴赃款72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违反国家发票管理法规,以营利为目的,以一定的价格将非法制造的普通发票卖出,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宜宾县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朱丹
2015年12月31日
本案由宜宾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某某涉嫌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于2015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5月开始,被告人任某某在西安从“小李”手中购买假医疗发票和假病历开始贩卖给他人赚钱。2014年8月至2015年7月期间,任某某根据四川省宜宾县*镇人陈某甲(另案处理)提供的人员信息,伪造了四川省宜宾县*镇的陈某乙、陈某丙、秦某甲、秦某乙、竭某某、瞿某某、张某某等人在陕西省西安市第四军医大学附属西京医院、附属第二医院的住院病历和医疗发票共计九套,票面金额共计543498.15元,并以每套800元的价格贩卖给陈某甲,陈某甲先后凭借此假病历及假发票到宜宾县新型农村医疗合作服务中心骗取现金13万余元。案发后,任某某在西安被民警抓获,并退缴赃款72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违反国家发票管理法规,以营利为目的,以一定的价格将非法制造的普通发票卖出,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宜宾县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朱丹
201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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