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李某某,男,汉族,高中文化,居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路**小区**排**号,住原籍,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6年12月2日被西安市公安局国家民用航天产业基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7年1月26日被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西安市公安局国家民用航天产业基地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国家民用航天产业基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月至2016年11月,被告人李某某在担任陕西某某商贸有限公司库管员期间,利用其管理公司仓库的职务便利,将公司仓库内的烟酒盗卖给西安市莲湖区韦二十六街的“鸿旺烟酒商店”老板曹某某,李某某向曹某某谎称自己的老板是房地产开发商,在给包工头结账时支付的是他们公司烟酒店的消费卡,该消费卡只能在他们烟酒店消费烟酒,包工头为了折现让他帮忙将烟酒卖掉,曹某某遂对李某某所卖烟酒予以收购,并通过银行卡、微信、支付宝转账等方式将货款支付李某某,李某某将所得赃款用于个人日常消费,挥霍一空。经西安市长安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李某某所卖烟酒总价值为114014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破案、抓获经过;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4.价格认定结论书;5.户籍证明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利用其担任库管员的职务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共计价值1140149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昱
2017年5月23日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国家民用航天产业基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月至2016年11月,被告人李某某在担任陕西某某商贸有限公司库管员期间,利用其管理公司仓库的职务便利,将公司仓库内的烟酒盗卖给西安市莲湖区韦二十六街的“鸿旺烟酒商店”老板曹某某,李某某向曹某某谎称自己的老板是房地产开发商,在给包工头结账时支付的是他们公司烟酒店的消费卡,该消费卡只能在他们烟酒店消费烟酒,包工头为了折现让他帮忙将烟酒卖掉,曹某某遂对李某某所卖烟酒予以收购,并通过银行卡、微信、支付宝转账等方式将货款支付李某某,李某某将所得赃款用于个人日常消费,挥霍一空。经西安市长安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李某某所卖烟酒总价值为114014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破案、抓获经过;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4.价格认定结论书;5.户籍证明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利用其担任库管员的职务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共计价值1140149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昱
2017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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