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王某,女,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及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邢台县**镇***村***号,因涉嫌拐卖儿童罪,于2017年1月6 日被邢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月11日被邢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周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及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广宗县***乡**村***号,因涉嫌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于2017年1月6日被邢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月11日被邢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邢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涉嫌拐卖儿童罪、周某某涉嫌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7月,苑某某(已判刑)通过张某某(已判刑)、被告人王某、周某某介绍,将自己亲生男婴在邢台市车管所西边一个饭店以九万元价格卖给贾某某(已判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到案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赵某某、范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周某某、王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周某某明知他人出卖自己亲生子女而居间介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拐卖儿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二被告人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邢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晓川
2017年6月20日
被告人周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及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广宗县***乡**村***号,因涉嫌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于2017年1月6日被邢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月11日被邢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邢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涉嫌拐卖儿童罪、周某某涉嫌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7月,苑某某(已判刑)通过张某某(已判刑)、被告人王某、周某某介绍,将自己亲生男婴在邢台市车管所西边一个饭店以九万元价格卖给贾某某(已判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到案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赵某某、范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周某某、王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周某某明知他人出卖自己亲生子女而居间介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拐卖儿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二被告人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邢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晓川
2017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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