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罗某某,女,汉族,中专文化,务工。户籍地重庆市荣昌县**镇**组**号,现住址湖南省株洲天元区**栋**号,无前科。因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6月8日被株洲市公安局天元分局刑事拘留,经天元区人民检察院批准,2017年6月22日被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株洲市公安局天元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1月29日凌晨2时许,租住在株洲市天元区****栋**号的被告人罗某某趁肖某某与其男友在楼下吵架之际,窜至肖某某所住的**栋**号的另一房间内,盗走苹果牌手机及VIVO牌手机各一台,男式克莱蒂黄金手链、女式克莱蒂黄金项链(带黄金吊坠)各一条,女式克莱蒂铂金钻石戒指、女式克莱蒂黄金戒指、女式克莱蒂黄金手镯各一个。经株洲市天元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肖某某的该被盗手机和首饰价格共计32240元。
另依法查明,被告人罗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所犯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2、证人王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肖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何永
2017年9月1日
本案由株洲市公安局天元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1月29日凌晨2时许,租住在株洲市天元区****栋**号的被告人罗某某趁肖某某与其男友在楼下吵架之际,窜至肖某某所住的**栋**号的另一房间内,盗走苹果牌手机及VIVO牌手机各一台,男式克莱蒂黄金手链、女式克莱蒂黄金项链(带黄金吊坠)各一条,女式克莱蒂铂金钻石戒指、女式克莱蒂黄金戒指、女式克莱蒂黄金手镯各一个。经株洲市天元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肖某某的该被盗手机和首饰价格共计32240元。
另依法查明,被告人罗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所犯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2、证人王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肖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何永
2017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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