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秦某某,男,汉族,云南省宣威市人,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为云南省宣威市**镇**村委**村**号,捕前住云南省西双版纳州勐腊县**镇**道加水站旁工棚。因涉嫌盗窃罪,于2016年12月09日被云南省勐腊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云南省勐腊县看守所。
辩护人无。
本案由云南省勐腊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秦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01月0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01月0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7年02月0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2月03日18时许,被告人秦某某在云南省勐腊县勐腊镇小磨高速公路坝卡隧道15标工地住宿区1号楼北侧第二间房内的床上,将被害人白某某放在床上的一部vivo牌手机盗走。
经勐腊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手机价值1598元人民币。
2016年12月06日18时许,被告人秦某某在云南省勐腊镇曼它拉路茶马街中通快递公司内,将被害人白某某包裹(外衣两件)盗走。
经勐腊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外衣价值336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勐腊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纯玉
2017年2月17日
辩护人无。
本案由云南省勐腊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秦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01月0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01月0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7年02月0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2月03日18时许,被告人秦某某在云南省勐腊县勐腊镇小磨高速公路坝卡隧道15标工地住宿区1号楼北侧第二间房内的床上,将被害人白某某放在床上的一部vivo牌手机盗走。
经勐腊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手机价值1598元人民币。
2016年12月06日18时许,被告人秦某某在云南省勐腊镇曼它拉路茶马街中通快递公司内,将被害人白某某包裹(外衣两件)盗走。
经勐腊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外衣价值336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勐腊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纯玉
2017年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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