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白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村**号,无业。2002年10月因盗窃罪被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2014年6月24日因盗窃罪被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5年8月3日因盗窃罪被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于2016年2月1日刑满释放。本次因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5月28日被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0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由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5月27日15时许,被告人白某某在本市新城区长缨西路丹尼尔商城5楼东区58-59号“妈咪世界”店,趁店主被害人闫某某不备,将被害人放在店门口一包用黑色塑料袋装着的文胸(共计117个,价值人民币2591元)盗走,当其逃离商城门口时被民警抓获。之后,被告人所盗物品已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报案材料;
2、抓获经过、查获记录、扣押物品清单、被盗物品销售单等书证材料;
3、辨认笔录;
4、被害人陈述;
5、被告人白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白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某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侠
代检察员:狄园
2017年8月11日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5月27日15时许,被告人白某某在本市新城区长缨西路丹尼尔商城5楼东区58-59号“妈咪世界”店,趁店主被害人闫某某不备,将被害人放在店门口一包用黑色塑料袋装着的文胸(共计117个,价值人民币2591元)盗走,当其逃离商城门口时被民警抓获。之后,被告人所盗物品已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报案材料;
2、抓获经过、查获记录、扣押物品清单、被盗物品销售单等书证材料;
3、辨认笔录;
4、被害人陈述;
5、被告人白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白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某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侠
代检察员:狄园
2017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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