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某涉嫌盗窃罪被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2017-10-30来源: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浏览次数:

被告人黄某某,男,壮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地广西宾阳县**镇**村**队**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1月4日被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2年12月20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6月5日被防城港市公安局港口分局刑事拘留,7月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防城港市公安局港口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防城港市公安局港口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6月初,被告人黄某某和韦某某(已判刑)、刘某某(已判刑)商量到防城港用无线干扰器干扰他人锁车从而窃取他人车上的财物。6月4日下午,被告人黄某某和韦某某、刘某某驾驶粤S****8号轿车到港口区辉龙市场寻找作案目标,由韦某某用无线干扰器对被害人苏某某的一辆奥迪车进行干扰,使被害人的汽车未能上锁,等被害人离开车子后由刘某某进入车内盗走车内的现金4000元,得手后由黄某某驾驶粤S****8号轿车接应逃走,共同分赃。
 
案发后,被告人黄某某在家人的陪同下主动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
2.被害人苏某某人的陈述;
3.被告人黄某某及同案韦某某、刘某某的供述;
4.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珂   
2017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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