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李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镇,住通辽市霍林郭勒市**小区,因涉嫌逃税罪,于2016年3月22日被开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0日被开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开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逃税罪,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5月29日,被告人李某某借用吴某某(另案处理)的大连市**建设有限公司资质承建开鲁县**国际购物广场工程。开鲁县**购物广场工程造价为24,378,000.00元,被告人李某某应申报缴纳税款1,104,323.40元。2012年5月29日申报缴纳税款,383,138.70元,2013年7月5日,再次申报缴纳税款95,784.11元。扣除已缴税款,被告人李某某逃避缴纳税款625400.59元,约占应纳税总额的56.6%。开鲁县**购物广场工程完工后,被告人李某某逃匿。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家属补缴税费665,266.2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巨大,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逃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开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靳长会
汪 源
2017年4月28日
本案由开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逃税罪,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5月29日,被告人李某某借用吴某某(另案处理)的大连市**建设有限公司资质承建开鲁县**国际购物广场工程。开鲁县**购物广场工程造价为24,378,000.00元,被告人李某某应申报缴纳税款1,104,323.40元。2012年5月29日申报缴纳税款,383,138.70元,2013年7月5日,再次申报缴纳税款95,784.11元。扣除已缴税款,被告人李某某逃避缴纳税款625400.59元,约占应纳税总额的56.6%。开鲁县**购物广场工程完工后,被告人李某某逃匿。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家属补缴税费665,266.2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巨大,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逃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开鲁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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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 源
2017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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