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单位重庆**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66********,单位地址重庆市江北区**街道**小区**号**,法定代表人杨某乙。
诉讼代表人杨某乙,男,汉族,被告单位法定代表人,现住重庆市江北区**小区**号楼**号。
被告人杨某甲,男,汉族,大学文化程度,重庆**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总经理,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江北区,现住重庆市江北区**小区**号楼**。因涉嫌逃税罪,于2017年4月19日被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逃税罪,于2017年5月8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本案于2017年6月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1年12月6日,被告人杨某甲以重庆**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的身份与重庆**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包该公司位于重庆市合川区**镇的“**工程”项目。工程完工后,重庆**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为办理工程款结算,于2013年11月30日重新就“**工程”项目与重庆**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后被告人杨某甲到重庆市合川区地方税务局三汇税务所领取2份空白建筑业统一发票(自开)。同年12月27日,重庆**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就“**工程”项目,向重庆**有限责任公司开具了一份金额为760万元的建筑业统一发票,用于工程款结算。发票开具后重庆**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不依法向重庆市合川区地方税务局申报该笔税款,后经该局多次通知,重庆**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仍不申报该笔税款。重庆**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仍不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经查,重庆**建筑安装有限公司2013年度应纳税款282138.86元(其中应纳地税系统所属税款278871.29元,应纳国税系统所属税款3267.57元),未申报税款243960元(其中营业税228000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5960元),其2013年度逃避缴纳的税款占应纳税额的86.47%。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建筑业统一发票、中国农业银行结算业务申请书等书证;
2.证人徐某某、唐某甲、唐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杨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重庆**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被告人杨某甲违反国家税收法规,拒不申报应纳税款,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且占应纳税额的86.47%,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逃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波
2017年6月20日
诉讼代表人杨某乙,男,汉族,被告单位法定代表人,现住重庆市江北区**小区**号楼**号。
被告人杨某甲,男,汉族,大学文化程度,重庆**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总经理,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江北区,现住重庆市江北区**小区**号楼**。因涉嫌逃税罪,于2017年4月19日被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逃税罪,于2017年5月8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本案于2017年6月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1年12月6日,被告人杨某甲以重庆**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的身份与重庆**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包该公司位于重庆市合川区**镇的“**工程”项目。工程完工后,重庆**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为办理工程款结算,于2013年11月30日重新就“**工程”项目与重庆**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后被告人杨某甲到重庆市合川区地方税务局三汇税务所领取2份空白建筑业统一发票(自开)。同年12月27日,重庆**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就“**工程”项目,向重庆**有限责任公司开具了一份金额为760万元的建筑业统一发票,用于工程款结算。发票开具后重庆**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不依法向重庆市合川区地方税务局申报该笔税款,后经该局多次通知,重庆**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仍不申报该笔税款。重庆**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仍不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经查,重庆**建筑安装有限公司2013年度应纳税款282138.86元(其中应纳地税系统所属税款278871.29元,应纳国税系统所属税款3267.57元),未申报税款243960元(其中营业税228000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5960元),其2013年度逃避缴纳的税款占应纳税额的86.47%。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建筑业统一发票、中国农业银行结算业务申请书等书证;
2.证人徐某某、唐某甲、唐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杨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重庆**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被告人杨某甲违反国家税收法规,拒不申报应纳税款,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且占应纳税额的86.47%,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逃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波
2017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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