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黄某某,男,汉族,大专文化,原广东开平**有限公司会计员,住开平市**路**号**幢**房。2015年1月9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2日被逮捕。
被告人古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住广东省五华县**镇**村。2015年1月13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2日被逮捕。
本案由开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以被告人古某某涉嫌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5年3月2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的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黄某某系广东开平**有限公司会计员,其通过QQ聊天认识被告人古某某后,二人商定古某某按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金额2%的价格向黄某某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2014年12月7日,被告人黄某某为获取经济利益,在明知没有货物交易的情况下,利用掌握公司开票电脑密码的便利,按照古某某提供的资料,分别为深圳市**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威**易有限公司,虚开以上述公司为受票单位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5份(均为十万元版)并售予古某某,合计金额10194410.51元,税款1732998.80元。古某某于2014年12月26日向黄某某指定的中国银行账户汇入购买发票款项71562元。经查,上述1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中,其中1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于2014年12月分别由深圳市**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贸易有限公司向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申报认证抵扣税款,申报认证抵扣税款合计1179714.48元,后均于2015年1月又以进项税额转出并补交税款1179714.48元。
2015年1月7日,被告人黄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退回全部赃款71562元。同月13日,被告人古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
1.被告人黄某某、古某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
2.证人郑某某、张某某、陈某某的证言;
3.物证(照片);
4.相关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七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古某某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属自首,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古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开平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王 敏
代理检察员:关亮云
2015年5月11日
被告人古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住广东省五华县**镇**村。2015年1月13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2日被逮捕。
本案由开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以被告人古某某涉嫌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5年3月2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的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黄某某系广东开平**有限公司会计员,其通过QQ聊天认识被告人古某某后,二人商定古某某按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金额2%的价格向黄某某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2014年12月7日,被告人黄某某为获取经济利益,在明知没有货物交易的情况下,利用掌握公司开票电脑密码的便利,按照古某某提供的资料,分别为深圳市**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威**易有限公司,虚开以上述公司为受票单位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5份(均为十万元版)并售予古某某,合计金额10194410.51元,税款1732998.80元。古某某于2014年12月26日向黄某某指定的中国银行账户汇入购买发票款项71562元。经查,上述1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中,其中1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于2014年12月分别由深圳市**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贸易有限公司向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申报认证抵扣税款,申报认证抵扣税款合计1179714.48元,后均于2015年1月又以进项税额转出并补交税款1179714.48元。
2015年1月7日,被告人黄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退回全部赃款71562元。同月13日,被告人古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
1.被告人黄某某、古某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
2.证人郑某某、张某某、陈某某的证言;
3.物证(照片);
4.相关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七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古某某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属自首,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古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开平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王 敏
代理检察员:关亮云
2015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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