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任某某,男,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廊坊市文安县,住**镇**村,文安县**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经文安县公安局决定,于2016年12月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文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7年6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6月份,文安县**有限公司的任某某,经他人介绍,以价税合计5-6%的价格,从**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6组,价税合计619210元,共抵扣税款89970.68元。2016年11月29日,被告人任某某向文安县国税局补缴了税款及滞纳金112103.47元。
2016年12月1日被告人任某某自动到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明细流水对账单;被告人任某某提供的企业信息、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账凭证;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出具的情况说明;任某某个人户籍信息等书证。2.被告人任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任存贝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建峰
2017年7月4日
本案由文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7年6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6月份,文安县**有限公司的任某某,经他人介绍,以价税合计5-6%的价格,从**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6组,价税合计619210元,共抵扣税款89970.68元。2016年11月29日,被告人任某某向文安县国税局补缴了税款及滞纳金112103.47元。
2016年12月1日被告人任某某自动到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明细流水对账单;被告人任某某提供的企业信息、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账凭证;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出具的情况说明;任某某个人户籍信息等书证。2.被告人任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任存贝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建峰
2017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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