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周某,男,汉族,大学文化,衢州市永捷制冷科技有限公司实际经营人,住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小区**幢**单元**室。因本案于2016年10月4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1月10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骗取出口退税罪,于2017年1月5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1.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2015年至2016年期间,衢州市永捷制冷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另案处理)在无实际货物购销的情况下,由实际经营人被告人周某操作,以支付10%左右开票费的方式,让绍兴市上虞超达铜业有限公司的陈某某(另案处理)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9份,价税合计人民币4 068 620元,虚开税额人民币591 166.96元,并于同期向税务部门申报抵扣。
2.骗取出口退税
2016年4月期间,衢州市永捷制冷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在通过宁波杉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代理出口1柜集装箱货物时,由实际经营人被告人周某操作,将仅装有7个白色机器配件、150件黑色塑料配件和30块铁板的货物虚构成189个蒸发器总成向梅山海关申报出口,欲骗取国家出口退税,后因上述货物从国外退运回梅山海关被查获而未得逞。上述涉案货物如成功申报可退税人民币20万余元。
2016年5月期间,衢州市永捷制冷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在通过浙江物产中大供应链服务有限公司代理出口2柜集装箱货物时,由实际经营人被告人周某操作,先后两次将每柜仅装有4个蒸发器总成、若干废塑料和铁板的货物虚构成660个蒸发器总成向北仑海关申报出口,欲骗取国家出口退税,后被北仑海关布控查获而未得逞。上述涉案货物如成功申报可退税人民币共计50余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海关货物查验记录单、增值税专用发票等;
2.证人证言:证人蔡某某、程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周某及同案犯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证人程某某的辨认笔录;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海关查验录像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作为衢州市永捷制冷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违反国家税收管理法规,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较大,又虚构出口货物数量,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一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骗取出口退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犯有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应数罪并罚。被告人周某未实际取得出口退税款,系犯罪未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操
2017年4月20日
本案由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骗取出口退税罪,于2017年1月5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1.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2015年至2016年期间,衢州市永捷制冷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另案处理)在无实际货物购销的情况下,由实际经营人被告人周某操作,以支付10%左右开票费的方式,让绍兴市上虞超达铜业有限公司的陈某某(另案处理)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9份,价税合计人民币4 068 620元,虚开税额人民币591 166.96元,并于同期向税务部门申报抵扣。
2.骗取出口退税
2016年4月期间,衢州市永捷制冷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在通过宁波杉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代理出口1柜集装箱货物时,由实际经营人被告人周某操作,将仅装有7个白色机器配件、150件黑色塑料配件和30块铁板的货物虚构成189个蒸发器总成向梅山海关申报出口,欲骗取国家出口退税,后因上述货物从国外退运回梅山海关被查获而未得逞。上述涉案货物如成功申报可退税人民币20万余元。
2016年5月期间,衢州市永捷制冷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在通过浙江物产中大供应链服务有限公司代理出口2柜集装箱货物时,由实际经营人被告人周某操作,先后两次将每柜仅装有4个蒸发器总成、若干废塑料和铁板的货物虚构成660个蒸发器总成向北仑海关申报出口,欲骗取国家出口退税,后被北仑海关布控查获而未得逞。上述涉案货物如成功申报可退税人民币共计50余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海关货物查验记录单、增值税专用发票等;
2.证人证言:证人蔡某某、程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周某及同案犯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证人程某某的辨认笔录;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海关查验录像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作为衢州市永捷制冷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违反国家税收管理法规,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较大,又虚构出口货物数量,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一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骗取出口退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犯有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应数罪并罚。被告人周某未实际取得出口退税款,系犯罪未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操
2017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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