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梁某某,男,汉族,湖北省公安县人,中专文化,个体经商,住公安县**镇**栋**室。因涉嫌非法出售发票罪,于2015年3月25日被公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4月16日经公安县公安局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公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非法出售发票罪,于2015年6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5年7月2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5年8月7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7年至2010年期间,被告人梁某某用他人的身份证件在公安县**镇、**镇注册公安县**建材经营部、公安县**建材营业部、公安县**建材经营部三家公司,然后以上述公司的名义到公安县国税局领取普通增值税发票,并将134份普通增值税发票,开票金额85849100.63元出售给安徽省芜湖市的刘某某和殷某某(均另案处理),被告人梁某某按开票金额的0.1%至0.6%的比例收取费用,非法获利3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公安县国税局税务稽查报告及移送案件书;2.公安县国税局发票领用存信息;3.证人张某甲、张某乙、肖某某等人的证言;4.同案人刘某某、殷某某的供述;5.被告人梁某某的供述;6.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非法出售普通增值税发票134份,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九条之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出售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公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大海
2015年8月18日
本案由公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非法出售发票罪,于2015年6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5年7月2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5年8月7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7年至2010年期间,被告人梁某某用他人的身份证件在公安县**镇、**镇注册公安县**建材经营部、公安县**建材营业部、公安县**建材经营部三家公司,然后以上述公司的名义到公安县国税局领取普通增值税发票,并将134份普通增值税发票,开票金额85849100.63元出售给安徽省芜湖市的刘某某和殷某某(均另案处理),被告人梁某某按开票金额的0.1%至0.6%的比例收取费用,非法获利3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公安县国税局税务稽查报告及移送案件书;2.公安县国税局发票领用存信息;3.证人张某甲、张某乙、肖某某等人的证言;4.同案人刘某某、殷某某的供述;5.被告人梁某某的供述;6.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非法出售普通增值税发票134份,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九条之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出售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公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大海
2015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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