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陈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台州市临海市,现住重庆市南岸区**组团**栋**。2014年9月10日因犯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被重庆市九龙坡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六万元。2016年7月12日又因涉嫌虚开发票罪被重庆市铜梁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8月16日经本院批准,于当日被重庆市铜梁区公安局执行逮捕;2016年10月10日经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至11月16日;同年11月17日经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至2017年1月16日,现押于铜梁区看守所。
本案由重庆市铜梁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虚开普通发票罪,于2017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1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17年2月8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2017年2月22日本院决定第一次退回重庆市铜梁区公安局补充侦查,重庆市铜梁区公安局于2017年3月22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3月27日,被告人陈某某在明知**公司与开票企业(注册成立地为铜梁)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为谋取非法利润,以800元一张的价格为金某某(已判刑)虚开了100张票面金额998.8986万元的普通发票。后金某某以950元每张的价格贩卖给尹某某(已判刑),尹某某又以票面金额1.8%-2.5%(根据开具材料种类确定)不等的价格将上述虚开的100张发票贩卖给了马某某用以**公司入账,后上述发票被税务机关查获。
2016年3月28日,被告人陈某某采取同样的手段,以800元一张的发票为金某某虚开了30张票面金额299.3637万元的普通发票。后金某某以950元每张的价格贩卖给尹某某,尹某某又以票面金额1.8%-2.5%(根据开具材料种类确定)不等的价格将上述虚开的30张发票贩卖给了马某某用以**公司入账,后上述发票被税务机关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法律文书、抓获经过、社区矫正材料、银行流水信息、五家公司的信息及开票信息等书证;
2. 证人金某某、尹某某、银某某、舒某某、张某某等证言;
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金某某、银某某、尹某某、杨某某等人辨认笔录;
5、电子证有手机通话记录、视听资料有光盘5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二次虚开发票共计130张,票面金额共计1298.2623万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实行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铜梁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邓琼
2017年3月24日
本案由重庆市铜梁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虚开普通发票罪,于2017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1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17年2月8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2017年2月22日本院决定第一次退回重庆市铜梁区公安局补充侦查,重庆市铜梁区公安局于2017年3月22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3月27日,被告人陈某某在明知**公司与开票企业(注册成立地为铜梁)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为谋取非法利润,以800元一张的价格为金某某(已判刑)虚开了100张票面金额998.8986万元的普通发票。后金某某以950元每张的价格贩卖给尹某某(已判刑),尹某某又以票面金额1.8%-2.5%(根据开具材料种类确定)不等的价格将上述虚开的100张发票贩卖给了马某某用以**公司入账,后上述发票被税务机关查获。
2016年3月28日,被告人陈某某采取同样的手段,以800元一张的发票为金某某虚开了30张票面金额299.3637万元的普通发票。后金某某以950元每张的价格贩卖给尹某某,尹某某又以票面金额1.8%-2.5%(根据开具材料种类确定)不等的价格将上述虚开的30张发票贩卖给了马某某用以**公司入账,后上述发票被税务机关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法律文书、抓获经过、社区矫正材料、银行流水信息、五家公司的信息及开票信息等书证;
2. 证人金某某、尹某某、银某某、舒某某、张某某等证言;
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金某某、银某某、尹某某、杨某某等人辨认笔录;
5、电子证有手机通话记录、视听资料有光盘5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二次虚开发票共计130张,票面金额共计1298.2623万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实行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铜梁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邓琼
2017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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