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陈某某,男,汉族,中专文化,户籍地和居住地上海市嘉定区**路**号**室,原系上海嘉定大众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出租车驾驶员。2016年8月12日因涉嫌非法出售发票罪由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5日由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非法出售发票罪,于2017年3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3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某对本案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7月至2016年2月间,被告人陈某某在担任上海嘉定大众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出租车驾驶员期间,为牟取非法利益,擅自将从公司申领的1卷共计100张空白出租车机打发票加价后以人民币100元价格出售给他人。
2016年8月12日,被告人陈某某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证人章某某的证言证实,其系上海嘉定大众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运营部主任。2016年8月其公司接到电话投诉,一名乘客反映当天在兰溪路乘坐一辆出租车,事后觉得司机绕路遂按照驾驶员给的发票拨打了发票上的投诉电话。该发票代码131001560314,发票号码01559352。其公司经过调查发现,该发票确系其公司的,但是出具这张发票的驾驶员不是其公司的,初步认定为克隆车。随后公司对上述发票开展倒查工作,发现这张发票系公司驾驶员陈某某领取,经找陈谈话,陈承认了从公司领取空白出租车机打发票后出售给他人牟利的事实。其公司驾驶员按照规定每个月可以从公司免费领取6卷机打发票,每卷是100张发票,如果使用不够,驾驶员可以按照每卷6元的价钱从公司购买,领取或购买都会登记在册并由驾驶员签字。
2、嘉定大众投诉处理单及涉案发票,证实上海嘉定大众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接到乘客投诉称:在本市青浦区乘坐的一辆法兰红色、顶灯为云锦出租的出租车存在绕路行为,当时司机给其提供的出租车机打发票名称显示为上海嘉定大众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发票上无车号、工号,发票代码为131001560314,发票号码为01559352。
3、上海嘉定大众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提供的2015年7月至2016年2月间车费发票领用明细,证实被告人陈某某在公司领取过发票起始号码为01559301的1卷发票共计100张,其中包括了涉案被投诉的发票。
4、小客车承包延期合同,证实被告人陈某某与上海嘉定大众出租汽车有限公司签订小客车承包经营合同,双方约定自2015年6月起,陈某某承包经营小客车至车辆退出营运止。
5、涉案公司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委托书及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证实本案的案发及被告人陈某某的到案经过。
6、户籍资料,证实被告人陈某某的基本身份。
7、被告人陈某某的多次供述,印证上述事实。
上述证据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基本犯罪事实无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非法出售发票给他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二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出售发票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李君
2017年3月20日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非法出售发票罪,于2017年3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3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某对本案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7月至2016年2月间,被告人陈某某在担任上海嘉定大众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出租车驾驶员期间,为牟取非法利益,擅自将从公司申领的1卷共计100张空白出租车机打发票加价后以人民币100元价格出售给他人。
2016年8月12日,被告人陈某某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证人章某某的证言证实,其系上海嘉定大众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运营部主任。2016年8月其公司接到电话投诉,一名乘客反映当天在兰溪路乘坐一辆出租车,事后觉得司机绕路遂按照驾驶员给的发票拨打了发票上的投诉电话。该发票代码131001560314,发票号码01559352。其公司经过调查发现,该发票确系其公司的,但是出具这张发票的驾驶员不是其公司的,初步认定为克隆车。随后公司对上述发票开展倒查工作,发现这张发票系公司驾驶员陈某某领取,经找陈谈话,陈承认了从公司领取空白出租车机打发票后出售给他人牟利的事实。其公司驾驶员按照规定每个月可以从公司免费领取6卷机打发票,每卷是100张发票,如果使用不够,驾驶员可以按照每卷6元的价钱从公司购买,领取或购买都会登记在册并由驾驶员签字。
2、嘉定大众投诉处理单及涉案发票,证实上海嘉定大众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接到乘客投诉称:在本市青浦区乘坐的一辆法兰红色、顶灯为云锦出租的出租车存在绕路行为,当时司机给其提供的出租车机打发票名称显示为上海嘉定大众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发票上无车号、工号,发票代码为131001560314,发票号码为01559352。
3、上海嘉定大众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提供的2015年7月至2016年2月间车费发票领用明细,证实被告人陈某某在公司领取过发票起始号码为01559301的1卷发票共计100张,其中包括了涉案被投诉的发票。
4、小客车承包延期合同,证实被告人陈某某与上海嘉定大众出租汽车有限公司签订小客车承包经营合同,双方约定自2015年6月起,陈某某承包经营小客车至车辆退出营运止。
5、涉案公司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委托书及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证实本案的案发及被告人陈某某的到案经过。
6、户籍资料,证实被告人陈某某的基本身份。
7、被告人陈某某的多次供述,印证上述事实。
上述证据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基本犯罪事实无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非法出售发票给他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二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出售发票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李君
2017年3月20日
免责声明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交流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更不作为营利使用。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作删除处理。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著作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删除处理。来电请拨打02363891336、13310240199。
- 相关阅读:
- · 梁某某涉嫌非法出售发票罪被湖北省公安县人民检察院起诉
- · 蔡某某等涉嫌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被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起诉
- · 被告人任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 · 以被告人金某某等涉嫌虚开发票罪被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 · 被告人鲁某某涉嫌非法出售发票罪被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我们的团队
更多>>
首席律师动态
亲办案例
查看更多罪名亲办案例
zhihaolawyer
复制成功
微信号:zhihaolawyer
添加微信好友,详细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