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被贵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2017-10-27来源: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浏览次数:

被告人刘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阳市界首市,住安徽省阜阳市界首市**镇**村**桥**号,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经玉屏侗族自治县公安局决定,于2012年12月6日被该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经本院批准,于2013年1月12日被玉屏侗族自治县公安局逮捕,2013年7月26日被玉屏侗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并于当日释放,经本院批准,于2016年5月24日被玉屏侗族自治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玉屏侗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于2013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3年5月28日报送铜仁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铜仁市人民检察院于2013年6月9日退回本院;本院于2013年6月2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3年7月26日重报;本院于2013年12月2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6年6月6日重报。本院于2013年5月13日、2016年7月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刘某某与姚某某(在逃)于2012年2月29日在玉屏侗族自治县工商局注册成立玉屏***皮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厂址在玉屏侗族自治县**镇**村**院处,办公室在玉屏侗族自治县**镇**小区**楼,公司从事皮革、皮件、皮制服装加工及畜皮收购,二人为公司股东,*乙公司法定代表人,注册资金200万元,公司成立当日即将200万元注册资金转走。*甲公司于2012年3月2日在玉屏侗族自治县国家税务局办理税务登记,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领取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公司成立后仅购买一车牛、羊皮放入仓库。*甲公司于2012年3月1日与安徽省金寨县**皮件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虚假的委托加工合同,并于同年3月7日又与该公司签订了一份400万平方尺成品革的虚假购销合同。公司成立后没有进行牛皮手袋加工,至2012年7月在玉屏侗族自治县国家税务局一直是零进项零申报。被告人刘某某与姚某某(在逃)于2012年7月3日将*甲公司股权转让给赵某某、赵某甲,但该公司实际为被告人刘某某和姚某某(在逃)操作公司业务经营。2012年8月,姚某某(在逃)与郭某(另案处理)联系,许诺每个月给郭某(另案处理)1至2万元的报酬,让其帮忙联系购买假发票和联系购买牛皮手袋的公司。郭某(另案处理)与可以开具发票的短信号码进行联系后,根据姚某某(在逃)提供的数量、价格、购货名称等,于同年8月23日购买了以山东省文登市国家税务局名义开出的,*甲公司向文登市崇丰养殖专业合作社购牛皮的32张普通机打假发票,金额1350万元。同年9月20日、27日,购买了以山东省冠县国家税务局名义开出,*甲公司向冠县**黄牛养殖专业合作社购牛皮的45张普通机打假发票,金额2104.9525万元,共为*甲公司购买77张购牛皮的假发票,总金额3454.9525万元。2012年8月、9月,被告人刘某某和姚某某(在逃)向玉屏侗族自治县国税局申报进项,总共抵扣税款449.143825万元。郭某(另案处理)联系深圳市**贸易有限公司,并向姚某某(在逃)提供购货合同、数量、价格等虚假信息。被告人刘某某和姚某某(在逃)在没有货物交易的情况下,根据郭某(另案处理)提供的虚假信息,以*甲公司名义为深圳市**贸易有限公司开出购买牛皮手袋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9份,发票金额1766.126279万元,税额281.168792万元,价税合计2047.295071元。*甲公司还为深圳市**服饰有限公司、深圳市**投资有限公司开出购买牛皮手袋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4份、4份,发票总金额970.579215万元,总税额184.071139万元,价税合计共1154.650354万元。被告人刘某某总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47份,金额为2736.705494万元,税额为465.239931万元,价税合计为3201.945425万元。虚开的47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均通过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认证,但均未在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办理所对应的出口退税。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在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购买虚假发票用于抵扣税款,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涉案金额为914.383756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姚云   
2016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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