喻某某、袁某某涉嫌盗窃罪被北碚区人民检察院起诉

2017-07-10来源:未知浏览次数:

         第六十七条 【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中国刑事辩护网提供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被告人喻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102199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重庆市涪陵区人,住重庆市涪陵区**街道**社区**组**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7月3日被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同年11月2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4月23日被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同年5月6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2月8日被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5年8月1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6年10月14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袁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384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重庆市南川区人,住重庆市璧山区**路**号(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南川区**镇**村**组**号)。曾因犯破坏电力设备罪、盗窃罪,于2008年1月4日被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7月9日被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同年7月21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0月15日被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5年2月2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6年10月14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1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喻某某、袁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1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罗某某等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件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7年2月24日决定将该案退回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补充侦查,该局补查后,于同年3月7日将该案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于2017年2月9日依法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9月28日晚上,被告人喻某某、袁某某等人共谋盗窃后,来到重庆市北碚区云景华庭小区对面公路边,由袁某某等人驾车在附近接应,喻某某采取砸车窗的方式,将被害人罗某某停放在此的渝BA****号路虎牌越野车车窗砸坏,盗走车内现金人民币5000元,其中袁某某分得人民币3700元、喻某某分得人民币1300元。
2016年10月5日晚上,被告人喻某某来到北碚区碚南大道2号静宁家园小区大门口人行道附近,将被害人余某某停放在此的渝BQ****号丰田牌汉兰达越野车车窗砸坏,盗走车内现金人民币2元后离开。
2016年10月5日晚上,犯罪嫌疑人喻某某来到北碚区金华路北温泉九号大门外人行道附近,将被害人周某某停放在此的渝B7****号路虎牌越野车车窗砸坏,盗走车内现金人民币10元后离开。
2016年10月13日,被告人袁某某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归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捕被告人喻某某。二人归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口证明、通话清单等书证;
2.证人胡某某、代某某、陈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罗某某、余某某、周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喻某某、袁某某和同案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喻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取破坏性手段多次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取破坏性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喻某某、袁某某均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对其处罚时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被告人喻某某、袁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其处罚时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从轻处罚;被告人袁某某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同案犯,系立功,对其处罚时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袁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对其处罚时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谭婧   
检察官助理:李金峰   
2017年3月25日
 


来源: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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