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七条 【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中国刑事辩护网提供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一百三十三条 【交通肇事罪;危险驾驶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被告人白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26196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重庆市合川区人,住重庆市合川区**街**村**小组**号附**号。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于2016年5月16日被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3月22日被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白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4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10月22日20时许,被告人白某某饮酒后驾驶号牌为渝C5D6**本田牌普通二轮摩托车,从合川区南津街街道办事处啤酒厂方向沿高阳路往合川区南津街街道办事处希尔安大道方向行驶,当车辆行驶至合川区南津街街道办事处高阳路火车站桥洞处时,白某某驾驶车辆撞上水泥墩,造成车辆受损、白某某受伤昏迷的交通事故发生。民警接警后去至事故现场处置,随后去至合川区人民医院住院部九楼神经外科12床,委托医护人员对白某某进行了静脉血抽取并送检。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检验,案发时白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312.5mg/100ml。属于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此致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任彦红
2017年4月25日
来源: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一百三十三条 【交通肇事罪;危险驾驶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被告人白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26196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重庆市合川区人,住重庆市合川区**街**村**小组**号附**号。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于2016年5月16日被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3月22日被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白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4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10月22日20时许,被告人白某某饮酒后驾驶号牌为渝C5D6**本田牌普通二轮摩托车,从合川区南津街街道办事处啤酒厂方向沿高阳路往合川区南津街街道办事处希尔安大道方向行驶,当车辆行驶至合川区南津街街道办事处高阳路火车站桥洞处时,白某某驾驶车辆撞上水泥墩,造成车辆受损、白某某受伤昏迷的交通事故发生。民警接警后去至事故现场处置,随后去至合川区人民医院住院部九楼神经外科12床,委托医护人员对白某某进行了静脉血抽取并送检。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检验,案发时白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312.5mg/100ml。属于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常住人口信息等书证;
- 证人李某某、光某某、郑某某的证言;
- 被告人白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 抽取当事人血样登记表、受理鉴定回执单、检验报告;
- 视听光盘等。
此致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任彦红
2017年4月25日
来源: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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