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百八十四条 【挪用公款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第六十七条 【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中国刑事辩护网提供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被告人吴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34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重庆市开州区人,住重庆市开州区**街道**国际**栋。因涉嫌非法出售答案罪,于2016年10月25日被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3日被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5月8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非法出售答案罪,于2017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吴某某为谋取经济利益,从2016年4月至2016年10月,在QQ群搜索国家级考试相关科目答案后出售给他人,非法获利人民币38000余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6年4月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期间,被告人吴某某在QQ群获取了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中国近现代史、英语(二)、线性代数、概率论、资产评估等自考科目答案后,再以每科人民币300元的价格出售给他人,非法获利约人民币15000元。
2、2016年5月二级建造师考试期间,被告人吴某某在QQ群获取了相关答案后,再以每科人民币300元的价格出售给他人,非法获利约人民币4000元。
3、2016年9月一级建造师考试期间,被告人吴某某在QQ群获取了相关答案后,再以每科人民币300元的价格出售给他人,非法获利约人民币7000元。
4、2016年10月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期间,被告人吴某某在QQ群获取了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中国近现代史、英语(二)、线性代数、概率论、资产评估等自考科目答案后,再以每科人民币300元的价格出售给他人,非法获利约人民币12000元。
2016年10月24日,被告人吴某某被民警抓获,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为谋取经济利益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向他人非法出售考试答案,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出售答案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吴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任泽东
检察官助理:肖鹏
2017年6月8日
来源: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第六十七条 【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中国刑事辩护网提供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被告人吴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34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重庆市开州区人,住重庆市开州区**街道**国际**栋。因涉嫌非法出售答案罪,于2016年10月25日被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3日被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5月8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非法出售答案罪,于2017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吴某某为谋取经济利益,从2016年4月至2016年10月,在QQ群搜索国家级考试相关科目答案后出售给他人,非法获利人民币38000余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6年4月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期间,被告人吴某某在QQ群获取了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中国近现代史、英语(二)、线性代数、概率论、资产评估等自考科目答案后,再以每科人民币300元的价格出售给他人,非法获利约人民币15000元。
2、2016年5月二级建造师考试期间,被告人吴某某在QQ群获取了相关答案后,再以每科人民币300元的价格出售给他人,非法获利约人民币4000元。
3、2016年9月一级建造师考试期间,被告人吴某某在QQ群获取了相关答案后,再以每科人民币300元的价格出售给他人,非法获利约人民币7000元。
4、2016年10月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期间,被告人吴某某在QQ群获取了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中国近现代史、英语(二)、线性代数、概率论、资产评估等自考科目答案后,再以每科人民币300元的价格出售给他人,非法获利约人民币12000元。
2016年10月24日,被告人吴某某被民警抓获,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 户籍信息、支付宝交易记录、交易截屏等书证;
- 证人王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 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 现场勘查笔录等;
- 电子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为谋取经济利益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向他人非法出售考试答案,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出售答案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吴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任泽东
检察官助理:肖鹏
2017年6月8日
来源: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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