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某某、薛某某涉嫌盗窃罪被渝北区人民检察院起诉

2017-06-29来源:未知浏览次数: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六十七条 【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中国刑事辩护网提供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被告人林某某,女,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232197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收银员,出生地重庆市璧山区,住重庆市璧山区**街道**路**号**单元**楼**号。因犯盗窃罪,于2003年6月4日被原重庆市璧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同年10月4日刑满释放。因犯抢劫罪、盗窃罪,于2004年11月15日被原重庆市璧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07年12月30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3月16日被原重庆市璧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8月7日被原重庆市璧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与前犯盗窃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2011年11月30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5月13日被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同年6月2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0月27日被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5年4月2日刑满释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10月27日被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6年5月3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3月25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7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薛某某,女,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202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服务员,出生地重庆市渝中区,住重庆市渝中区**街**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3月25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7日由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薛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5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林某某、薛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2月20日21时30分许,被告人林某某、薛某某在其二人工作的位于重庆市渝北区凯歌路131号的辛麻道老火锅门店内共谋盗窃后,由薛某某望风,林某某趁无人注意之机将收银员被害人胡某某放置于该店酒水柜上一挎包内的现金人民币2848元盗走,后二人共同开支。
2017年3月25日,被告人林某某、薛某某被民警抓获归案,其二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案件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表、到案经过、营业情况表、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释放证明书、刑满释放人员通知书、情况说明等书证;
2.被害人胡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林某某、薛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刑事案件现场指认笔录、提取笔录;
5.现场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薛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薛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林某某拘役四个月至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至2000元;判处被告人薛某某拘役三个月至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至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  怡   
检察官助理:武  磊   
2017年6月8日
 


来源: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免责声明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交流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更不作为营利使用。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作删除处理。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著作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删除处理。来电请拨打02363891336、13310240199。

相关阅读:
· 胡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被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 李某某涉嫌故意伤人罪被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 陈某某涉嫌盗窃罪被涪陵区人民检察院起诉
· 高某某、蒋某某等涉嫌聚众斗殴罪被涪陵区人民检察院起诉
· 孙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被涪陵区人民检察院起诉
更多经典案例:
· 贵州省原副省长王晓光(副部级)贪污、受贿、内幕交易案,获轻判
· 云南省原常委、统战部长、政协副主席黄毅受贿案,张智勇出庭辩护
· 张智勇辩护的贵州原副省长李再勇职务案宣判
· 受贿1185万到185万,消失的千万巨款去哪里了?
· 贵州省原政协副主席周建琨受贿案开庭
媒体对我们的原文报道:
· 张智勇律师就赵某某案件开庭审理接受东方卫视采访
· 张智勇律师接受中央卫视台采访
· 张智勇律师就快递乱象接受重庆电视台采访
·  张智勇律师接受江苏卫视台电话采访
· 张智勇律师就代写年终总结接受重庆卫视采访
· 张智勇律师接受重庆新闻频道专访
· 张智勇律师接受中央电视台采访
· 张智勇律师就赵红霞案件开庭接受中新网采访
· 张智勇律师就交警开房丢枪接受深圳都市频道采访
· 张智勇律师在安徽卫视出镜

我们的团队

更多>> 首席律师动态
亲办案例 查看更多罪名亲办案例
zhihaolawyer
复制成功

微信号:zhihaolawyer

添加微信好友,详细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