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六十七条 【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中国刑事辩护网提供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被告人蒋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251995********,汉族,初中文化,务农,重庆市大足区人,住重庆市大足区**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2月24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双桥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8日经我院批准,次日由重庆市公安局双桥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双桥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5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2月,被告人蒋某某在重庆市大足区双桥经济技术开发区多次实施入户盗窃,盗得现金3800元人民币、价值1000元的航天纪念券、一个黄金吊坠、一条黄金项链、一个银戒指。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7年2月初,被告人蒋某某采用攀爬入室的方式进入陈某某位于双桥经济技术开发区“博雅苑”小区的家中,盗走现金1000元人民币、价值1000元的航天纪念券、一个黄金吊坠。
2、2017年2月11日,被告人蒋某某采用攀爬入室的方式进入钟某某位于双桥经济技术开发区“丽阳天下”小区的家中,盗走现金2000元人民币、一条黄金项链、一个银戒指。
3、2017年2月16日,被告人蒋某某采用攀爬入室的方式进入龙某某位于双桥经济技术开发区“理想城”小区的家中,盗走现金800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辨认证物照片等物证、书证;
2.被害人陈某某、龙某某等人的陈述;
3.被告人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价格认定结论书;
5.辩认现场笔录及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多次入户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蒋某某抓获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处罚时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国俊
2017年5月22日
来源: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第六十七条 【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中国刑事辩护网提供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被告人蒋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251995********,汉族,初中文化,务农,重庆市大足区人,住重庆市大足区**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2月24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双桥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8日经我院批准,次日由重庆市公安局双桥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双桥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5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2月,被告人蒋某某在重庆市大足区双桥经济技术开发区多次实施入户盗窃,盗得现金3800元人民币、价值1000元的航天纪念券、一个黄金吊坠、一条黄金项链、一个银戒指。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7年2月初,被告人蒋某某采用攀爬入室的方式进入陈某某位于双桥经济技术开发区“博雅苑”小区的家中,盗走现金1000元人民币、价值1000元的航天纪念券、一个黄金吊坠。
2、2017年2月11日,被告人蒋某某采用攀爬入室的方式进入钟某某位于双桥经济技术开发区“丽阳天下”小区的家中,盗走现金2000元人民币、一条黄金项链、一个银戒指。
3、2017年2月16日,被告人蒋某某采用攀爬入室的方式进入龙某某位于双桥经济技术开发区“理想城”小区的家中,盗走现金800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辨认证物照片等物证、书证;
2.被害人陈某某、龙某某等人的陈述;
3.被告人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价格认定结论书;
5.辩认现场笔录及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多次入户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蒋某某抓获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处罚时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国俊
2017年5月22日
来源: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免责声明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交流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更不作为营利使用。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作删除处理。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著作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删除处理。来电请拨打02363891336、13310240199。
- 相关阅读:
- · 胡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被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 · 李某某涉嫌故意伤人罪被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 · 陈某某涉嫌盗窃罪被涪陵区人民检察院起诉
- · 高某某、蒋某某等涉嫌聚众斗殴罪被涪陵区人民检察院起诉
- · 孙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被涪陵区人民检察院起诉
我们的团队
更多>>
首席律师动态
亲办案例
查看更多罪名亲办案例
zhihaolawyer
复制成功
微信号:zhihaolawyer
添加微信好友,详细咨询